宋刑统


963年,宋太祖命窦仪及苏晓等人,在总结前朝法律法令的基础上,编纂了宋朝的第一部刑事法典——《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我国古代刑书,自秦朝商鞅“改法为律”而后无不称律,至唐末出现刑律附载有关格敕的《大中刑律统类》,刑书的名称和体例才发生变化。所谓“刑律统类”或“刑统”,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它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汇编。《宋刑统》的编纂,正是这种法律形式和立法传统的继承和发展。《宋刑统》就其律文而言,只是唐律的翻版,除“折杖法”外,很少增删,但它收集了唐代714年至宋代公元962年共近150年间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根据宋朝统治阶级的实际需要予以审定和汇编,这是《宋刑统》与《唐律》的重要区别,《宋刑统》30卷,12篇,502条,在颁行近300年中,数次修改,但改动幅度始终很小,因此《宋刑统序》说它“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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