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议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应该如此。但在我国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中,法律却公开规定人与人是不平等的,有部分人享有各种法律特权,“八议”就是这种特权制度之一。“八议”是古代法律维护皇亲国戚、达官权贵等八种人犯罪后必须经过特别审议并享受减免刑罚的特权的规定。起源于西周的“八辟”。三国时的魏国,首次将“八议”写入法典,成为法律制度。至唐代,“八议”制度规定得更为详细。唐律所规定的八议对象是:①议亲(即皇亲国戚);②议故(长期侍奉过皇帝的故旧);③议贤(地主阶级中的知名人士);④议能(封建统治阶级中能够治国治军的杰出人才);⑤议功(即为封建国家建树过卓越功勋的人);⑥议贵(封建贵族及大官僚);⑦议勤(为封建国家服务勤劳者);⑧议宾(指前朝已退位的国君或贵族)。八议对象,不是皇帝的亲戚故旧,就是封建王朝的官僚贵族。所以就八议制度的阶级实质来看,完全是极少数剥削者在法律上所享有的一种特权。凡属八议对象,享有法律特权,按唐律规定具体为“议、请、减、赎、当、免之法”。所谓“议”,就是八议对象犯下死罪,一般官司不得裁决,必须先将罪状及议处理由奏明皇帝,再交大臣们从轻评议,可免死刑。所谓“请”,就是皇亲国戚以及官爵五品以上的官吏犯死罪,必须请皇帝裁决,流罪以下者,皆减罪一等。所谓“减”,就是七品以上官员及应请者的亲属,犯流罪以下可以减罪一等,死罪则不能减免。所谓“赎”,就是应议、请、减及九品以上官员及七品以上官员的家属,犯流罪以下的,可以用金钱赎罪(实行中死罪也可赎免)。所谓“当”,就是官当,以官品来抵消刑罚,适用于一般官吏。所谓“免”,就是用免去官爵的办法来比作徒刑,例如除名者比徒2年,免官者比徒2年,这是对犯有徒刑以下的官吏的一种优待办法。八议,法律优待的对象,不仅适用于本人,且延及家属。贵族官僚地主犯罪后,总可找到各种办法和途径来逃避审判与制裁,于是富人贵人就可以消遥法外,唯有平民百姓犯法后才必须引颈受戮。这种法律上的赤裸裸的不平等,充分表明封建法律是维护少数人利益的特权者的法律。明、清时代沿用唐代八议,仅在次序上略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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