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皇律


开皇三年(583年),隋文帝令苏威、牛弘等人撰写。隋代封建立法的主要成就集中表现于开皇律。它总结了自魏晋南北朝以来封建统治阶级实行法治统治的经验,在基本内容与篇章体例方面都有新的发展。其主要内容和特点有四方面。其一,它继承了《北齐律》的“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做法,吸收了魏晋以来在法典编纂上积累的经验,篇章体例上分为12篇500条,篇目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删去死罪81条、流罪154条,徒杖等罪1000余条,留下共500条。魏征等人说开皇律“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这个评价可说确当。其二,它删去了魏晋南北朝以来的一些残酷的刑罚,确立了封建时代比较进步的五种刑名:死刑(绞和斩),流刑(流放1000~2000里),徒刑(1~3年),杖刑(60~100杖),笞刑(10~50)。车裂等残酷的刑罚被去除,流役和徒刑的年限有缩减,统治者既能避免苛政的恶名,同时也已达到了慑人和镇压的目的。封建五刑制度,就是由开皇律所确立。其三,它规定了“八议”制度,使封建统治阶级在法律上享有“例减”、“听赎”和“官当”的特殊待遇,贵族官僚地主即使违法犯罪,也可以逍遥法外。其四,《开皇律》对统治阶级百般庇护外,把打击的重点指向百姓的反抗斗争,具体表现是又设置了“十恶”罪名: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恶”是北齐律“十条重罪”的继续与发展。十条犯其一,即判死罪。隋朝法律虽然在条文上较前朝为宽,但在司法实践上并没有贯彻。隋文帝晚年喜怒无常,“不复依准科律”——法律当儿戏。隋炀帝执政后,不仅恢复了“籍没”和“族诛”,而且又使用车裂等酷刑。这些严刑峻法加剧了阶级矛盾引发农民大起义,终于推翻了隋炀帝的残暴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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