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周刑统


五代时后周(951~960年)的法典,958年颁行。周世宗柴荣认为当时的律令“文意古质,条目繁细,使人难会,兼前后敕格差谬重叠”,于是命侍御史张湜等人编成21卷《大周刑统》,后人称之《显德刑统》。《大周刑统》的制定比较审慎,开创了一种新的体例,是五代时期封建立法的重要成果,对宋朝的立法有直接影响。《宋刑统》就是以《大周刑统》为基础编纂的,二者体例相仿。《大周刑统》早已失传,从有关历史典籍中可略知其刑法制度梗概。后周刑罚较后晋、后汉为轻,除了犯“谋反”、“大逆”之罪外,并不施加肉刑和抄没家产,不实行株连制度。对不同的犯罪,给予轻重有别的惩罚,如抢劫重于盗窃,强奸重于通奸,但对因为盗窃而判罪第三次者,一律处以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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