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当


古代官吏用官职抵罪的一种特权制度。即以官当徒刑,用官爵抵罪。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高官显爵绝大多数控制在豪门士族手中,所谓“官当”,同“八议”制度一样,十分明显地符合名门望族的利益。晋律规定,免官当3年刑。北魏也有官当制度。官当之名称始见于南北朝的陈律。陈律规定,官吏犯4年、5年刑期的罪,准用官抵刑2年,其余刑期服劳役;犯3年徒刑罪,准用官抵2年,余1年用钱赎。隋《开皇律》规定,官员犯私罪,五品以上官当徒2年,九品以上官当徒1年,公事罪则各加1年。唐律沿用隋代官当,另外又规定流刑罪也可官当。元、明、清无此制度。这种把官当与赎刑结合的办法,使封建官僚得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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