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律


又称泰始律,晋代(265~420年)的法典。司马昭早在辅助魏国时就已命贾充、杜预、羊祜、裴楷等重臣名儒14人参照汉律和魏律,着手修定律令,于晋武帝泰始四年(268年)颁行。晋统一全国,晋律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共计有刑名、法例、盗律、贼律、诈伪等律20篇620条。晋律颁布后,张裴和杜预奉旨又先后为晋律作注解。历史上把两人的注解与晋律视作不可分割的整体,美称其为张杜律。晋武帝认为晋律“刑宽禁简”,比起汉律的繁琐,晋律确实有此特点。晋律中的罪名有反逆、诬告、伪造官印、诈伪、逃亡、侵犯陵墓、奸非、伤人、殴打兄姐、戏杀人等。刑罚有徒刑4种,肉刑有6种,死刑有3种。另外还有罚金的财产刑和除名的名誉刑。保护特权利益的“八议”原则,也列入晋律。晋律将服制首次列入法典,具有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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