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之盐官官制


明初盐官官制多依元制,其后略有变更。元制中央都省户部,总领盐政,外设行中书省,指挥盐司,办理盐政事务,仍属中央集权。明代在中央废除中书省,改设内阁,以统辖六部。在地方,废除行中书省,改设布政使司,处理地方政务,而盐务行政之权,则分属地方。在中央户部,下设十三司,其中山东司,主管盐务政令,仅仅负责颁发盐引,以及稽核奏销上报到户部的税款、考核官吏的政绩。在永乐(1403~1424)年间,在各地设巡盐御史,掌管巡视私盐、督催税款。无巡盐御史的地方,由巡河御史或按察司兼任。各区运盐司、提举司,都受巡盐御史领导。巡盐御史之职务,属中央特派之专员,其权虽重,但年年更换,结果使得贤者显示不出有什么作为,而不肖者更藉此官职营私舞弊。巡盐以下的地方官制,多沿元制。在产盐区,仍设都转运盐使司,掌管盐务,受户部领导。共划有六区,即两淮、两浙、长芦、山东、河东、福建。各都转运盐使司,设都转运盐使,同知、副使、判官协助运盐使工作,分掌其事。还设有盐仓大使、副使,掌管贮存场盐、支盐给商人等事。有批验所大使、副使,掌管批引验检。有库大使、副使,掌管收纳税款、监理库贮。有经历,掌管出纳交涉文书。以上均设有知事协助办理。还设有盐课提举司,也分六区,即广东、海北、云南、灵州、察罕诺尔、辽东,其职掌都与运盐司相同。设有盐课提举,同提举、副提举为其副职。其下属有仓大使、副使,库大使、副使,以及吏目等官。四川开始设盐课提举司,后来仿元朝旧制,改设茶盐都转运司,原盐课提举司则为下属。各区盐场,明初沿元制,设司令、司丞、管勾。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设盐课司,有大使、副使,掌管监察盐的生产、督催盐税、以及收购发放等事。明代盐务,从成化、弘治(1465~1505年)以后,朝纲紊乱,余盐开禁,结果是权要人物侵占盐引,加上太监专权,虽专设盐官,也多枉法,巡盐御史多有引嫌避谤,派遣大臣、特设机关以企图整治,又不能从根本入手,加上权要、太监用事,盐务败坏到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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