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厘


清朝道光十一年(1831年),在主要产盐区淮南、淮北实行票盐法,取消盐引,设督销局,无论何人,只要照章纳税,即可领票运盐,在淮盐界内行销。规定每票一张,运盐十引(清初每引约200斤)。验票手续大体和盐引法相同。凡无票及越境运盐,均仍以私盐论处。这样就打破了引商、运商对食盐的垄断,具有降低盐价、打开销路及增加盐税收入的作用。咸丰二年(1852年),河东(今山西省)实行票盐法,就池收税。同治三、四年(1864~1865年)间,左宗棠抚福建、浙江,在这两省也实行了票盐法。同时,两江总督曾国藩改定票盐章程,把票贩分散的情况改为集中管理,即行销湖北、湖南、江西三省的盐商,必须从500引起票,名叫“大票”。行销安徽省的盐商,必须从120引起票,名叫“小票”。并在各口岸设立督销局,规定“保价”、“整轮”之法。“保价”,就是把食盐从盐场运到口岸,由督销局经理批销,按市场流通状况,加以斟酌,核定价格,不准任意涨跌。“整轮”,就是盐船到了口岸,到督销局挂号,按其到岸顺序,挨次发售,不得抢卖。“整轮”,也就是整顿盐船的秩序的意思。从此,能承办票盐运输的盐商,只有大盐商了,小本商贩自然无力领运,票盐法的优点也就慢慢消失了。咸丰以后,百货按厘(百分之一作为单位)抽税的方法,也波及到盐务,这样,按厘抽盐税就称“盐厘”。票盐法为“盐厘”的实行创造了条件。盐厘开始在两淮盐区实行,以后各省都仿行。盐款收入,主要靠盐厘。厘金征收方法分两种:包办和散收。包办即由会馆或同业公所向厘金局承纳所有税款,商民可免去厘金局的各种特殊征税留难;散收即各厘金局直接向货主个别征收盐税。同治三年(1864年)整顿两淮票盐法,聚多数散商为少数整商(大盐商)。接着,李鸿章在淮南实行循环票法,即盐商只要能为筹饷捐款(按盐引核定捐银,不是自由认捐)作为票本,再交纳盐厘,即可作为“产业”世代相传,享受循环运盐之权,不准新的商人加入。从此,票商专利实同于引商。光绪年间,因赔款、练兵、海防、或因邀功于政、或为修筑铁路、或为抵补药税,等等,款目繁多,因事立名,厘价并计,结果这些繁杂款目的开支,都要从盐厘中出、所增加盐厘的数,早已超过盐税本身,于是盐价猛涨,又造成私盐泛滥。此后各省制度也不统一,或官运,或民运民销,或官运商销,但仍以官督商销为主。盐商专利的弊病,一直未能彻底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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