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业商、租商、代商


清代盐法沿用明代盐引制度,但领取盐引,必须凭引窝(最初由商人自认额引,引窝又称根窝、窝根),而领取引窝,则必须交纳巨额银两。引窝每年交政府查验,填发年窝(又称“窝单”),再按引交费,称“窝价”。有了引窝的盐商,就有了世世代代运销食盐的特权。开始时各盐商自己运销,后来有的盐商将窝单转卖给别人,或将根窝典租给别人,有的再辗转倒买倒卖。这样一来,后来经营盐业的商人,必须向有窝根的盐商出钱买窝单,于是就把有窝根的盐商称作“业商”,也称“窝商”。业商并不直接经营盐业,而是靠垄断引窝而坐收巨大利润。向窝商租借引窝,交付“窝价”的盐商,再向政府交税请引,凭盐引再运销食盐的称作“租商”,也称“运商”。代理租商办理运输销售食盐的称作“代商”。业商坐收巨利,租商、代商又各自层层剥削,加上盐官贪婪,盐价就不断上涨,盐价昂贵,平民只有少吃盐,贫苦的则更不食盐,引窝流弊,在清朝达到了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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