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律


又称后魏律。南北朝时期北魏(386~534年)的法典。北魏统治者以鲜卑族为主,建国后注意吸收汉族先进文化,根据汉律,参照魏新律、晋律而编定刑律。孝文帝时撰成北魏律20篇,篇目可考证的有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厩牧、擅兴、贼律、盗律、斗律、系讯、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十五篇。参加编撰的有汉律家崔浩、高允、游雅、胡方回、常景等几十人。孝文帝主持定律,多次诏群臣聚议,如有疑议则“亲临决之”,甚至亲自下笔“润饰科旨,刊定轻重”。其内容在刑罚方面有杖刑、鞭刑、徒刑、腐刑、流刑、死刑。北魏形成的杖、鞭、徒、流、死(主要是斩、绞2种)五等刑罚为最终确立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奠定了基础,被后世封建刑罚所效法,成为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一个转折点。刑罚的适用原则有:保护特权的八议原则及官当;实行赦死从流原则(流刑列为法定之刑);对犯反逆等重罪者株连其族,共同犯罪者首恶从重定罪。北魏律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著名的北齐律即以北魏律为基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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