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之盐官官制


至元十九年(1282年),在户部设置印造茶盐引局,设大使、副使各一人,掌管印造茶、盐、矾、铁等引。引,就是官卖货品的证券,如盐引、茶引、矾引、铁引。元沿宋制,盐务政令,均归户部,但受中央行政最高机关——中书省领导。对于盐务,设置专官管理。在大都、河间、山东、河东、两淮、两浙、福建、辽阳八区,设都转运盐使司,在四川设茶盐转运司,在广东、广海、云南三区设盐课提举司。即在重要产区,设都转运盐使司,非重要产区,设盐课提举司或置茶盐转运司,名称不尽统一。但元代官不运盐,“转运”有些名不符实。运盐使之下,有副使、运判、经历、照磨等官。又有批验所,每所设提领一人,大使一人,副使一人,主掌盐引批准验检之事。在各盐场,每场设司令一人,司丞一人,管勾一人,主掌监督制盐及收购,办理盐税等事。茶盐转运司下属机构,与运盐司相同。盐课提举以下,设有都提举、同提举、副提举、知事等官。其各场场官,均与运盐司所属相同。如大都、河间、山东、河东四运盐司,直接隶属于中书省之户部。而两淮、两浙、福建、辽阳四运盐司,四川、云南、广东之茶盐运司及提举司,则均归各行省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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