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晏的商运商销


唐代宝应(762~763年)时,刘晏继续实行第五琦盐法,只是略有变通。盐仍归民制,官府收购,但把官运官销改为商运商销。即由官府在盐场收盐,把盐税加在盐价里,再卖给盐商,盐商即可自由运销,也就是民制、官收、官卖、商运、商销五大步骤。实际就是“就场专卖制”。刘晏盐法和管子盐法、汉武帝时盐法相比较,都属专卖法,但又不全一样。管子盐法、以民制为主,官制为辅,刘晏法则纯粹民制,并无官制。管子为官运官销,刘晏则为商运商销。这是管、刘不同之点,而就场官收则为相同之处。而汉武帝盐法,制盐运销,全部归官,完全是国家垄断。刘晏法仅仅官收其盐,仍由商运商销,既不与盐民争夺制盐的行业,也不与盐商盐贩争夺贩盐的利润,故其盐法影响深远。刘晏治盐政,有很多事例可作为后世来效法的,即:①在用人方面,他认为不在官多,而在于得到能干的人。盐吏太多,则州县受扰。他自己总领盐务,首先就以减省官吏为第一件要事。他所选用的人,都是由科举新中选的人担任重要职务,这些人有朝气,能力强。对于那些靠权势亲故走后门进来的人,虽然也给他们想得到的官品和厚禄,但从不让他们负责具体事务。刘晏认为,知识分子有了官爵和俸禄,他们就会把名誉摆在私利的前面。而办事的属吏,常常没有荣名与进取的要求,所以多把私利摆在名誉的前面。所以像查核财务出纳之类的官,全部委派知识分子担任,而属奉令而行并不参加个人意见的文书之类的工作,才委派属吏去做。这样,所属官吏,虽居数千里之外,对待上级下的指示命令,就能像在眼前一样服从;白天晚上耳闻目睹的情况,都能如实上报。其结果是,国内四方物价信息,就能随时掌握,没有不先知道的。②在整理盐场方面,他认为这是整治盐务之本。刘晏当时主管东南盐务,并兼管海盐和井盐,产区十分广阔,然而所设盐务机关——盐监,只有嘉兴、海陵、盐城、新亭、临平、兰亭、永嘉、大昌、侯官、富都十处,且大都是在盐产量大的地方才设置盐吏和亭户,废除投入多产量少的盐场。③实行常平盐法。刘晏既采用商运商销,考虑到商人看重利润,趋易避难,只在容易到达的地区运销盐,在偏远地区,就有可能有缺盐之患。于是刘晏在僻远地区贮存官盐,以备不时之需。当盐商不来这地区,盐就会涨价,官盐则以平价出售,这就叫做常平盐。这样做优点有三条:其一、有了官盐,盐场不会因产量多而浪费掉;其二、各地贮存了官盐,市场就不会暴涨盐价,百姓也不会有无盐之苦了。其三、通过常平盐,国家增加收入,百姓并不感到增加负担。④多建仓栈贮盐。国家既然把民制盐全部收购,而商运商销及常平盐又不可能很快把收购之场盐全部运走,就必须多建仓栈,以贮积多余的场盐。刘晏在吴、越、扬、楚,设立盐廪有几千所,既可杜绝场盐外流的渠道,又可免去市场上销售之短缺。⑤布置缉私有方。刘晏盐法,既把民制盐全部收购,又在盐场把盐转卖给盐商,盐商可自由运销,无销售区域范围的限制。然而对于场灶有可能流出私盐,盐商在购官盐后,也可能夹带私盐,刘晏都设法加以防范缉察。所以在盐场、盐监之外,选择交通枢纽处另设巡院,即扬州、陈许、汴州、庐寿、白沙、淮西、埇桥、浙西、宋州、泗州、岭南、兖郓、郑滑等十三处设置巡院。一可防止私盐,二可调节余亏,传递信息。《唐书》上说:各道巡院,都召募驶卒,设置驿站,对市场及农业观望聆听,对各地物价涨落、农业丰歉灾害,都了解清楚,路途虽遥远,但很快京城就能知道。除去这五条,其他如免除其他附加盐税,也就减去了百姓重复交税的负担;运销盐不再划分区域范围,也减轻商人的负担。史书称唐代宗末年,用刘晏榷盐法,收效极为显著,盐赋收入占唐政府总收入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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