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琦的制盐归民,运销归官


天宝末,三道节度使安禄山叛乱,颜真卿为河北招讨使,因军费困竭,就收购景城(今河北沧县)盐,运销各郡,以充军用。第五琦法实源于此。在至德乾元间(756~760年),第五琦兼任诸道盐铁使,仿颜真卿法,略加变通,实行专卖制度。凡制盐之人,必须报请政府批准,登记户籍,称为“亭户”,亭户所制之盐,统统由政府收购,再由政府转卖给百姓。若有非亭户制盐,即以盗煮论处;若有私人进行运输贩卖,则以私市论处,各治其罪。这就是所谓制盐归民,运销归官。唐代盐法,即始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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