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不敬


不敬罪源于汉律,列为古代十恶罪之一,指不尊敬皇帝的言行。条款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盗窃皇帝祭祀物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盗取或伪造皇帝印章;合和调配皇帝所用药物有失误;给皇帝做饭犯食禁;皇帝乘坐的舟船不牢固;诽谤朝廷造成坏影响;对皇帝派出的使者无人臣之礼;触犯皇帝名字;议论死去的皇帝;不服从皇帝征召等等。稍微触犯皇帝的所谓尊严,都可以被认定为“大不敬”。而这一立法的目的,则是为了把皇帝奉为人间的最高神,臣民们对皇帝只能顶礼膜拜,不准稍有侵犯。唐律对大不敬的处罚,散见于《贼盗》、《职制》、《斗讼》诸篇,一般犯大不敬罪者均处死刑。明清律略有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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