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制


实行征税者认为,盐虽然是每个百姓一日不可缺少的食品,但所需要的数量很少,把盐税加在百姓身上,虽然是百姓负担重了,但不至于负担不了。并且盐税征收起来比其他税征收简单容易,所征收的税额相当大,可以补充军国之用。盐税大多在产地征收,政府征税以后,即由百姓自由贩运买卖,不加限制。征收盐税,始于夏朝。《禹贡》记载青州向政府进贡盐絺。按夏朝那时只有进贡而无税收,进贡,即可看成是税收。商朝沿袭夏朝,周朝沿袭商朝。《周礼》说,“九宰以九赋敛财贿,九贡致邦国之用。”意即太宰用九种赋税收敛财富,拿九种贡品为政府使用。九种贡物中,第九种叫物贡,物贡就是指对鱼、盐、桔、柚等杂物的所征的税。所以说,夏、商、周三代征盐税,都属于物贡,即都属于征税制。那时代为分封制度,各诸侯每年都要拿出一定的贡品,即征收本地的物产进贡给王室,盐即属本地的物产之一,那么进贡本地的物产,即当成税收,以供国家使用。但那时税收很少,例如只征收一定数量的盐,而对盐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都由百姓自己掌握,政府管得很少,仅仅在盐的产地设有掌管政令的官吏,允许百姓按时令采制生产,并不和百姓分争利益。春秋时,除齐国用管子之法,执行专卖制度外,其他各诸侯国的盐法,大都遵循周朝的旧制,采用征税制。秦用商鞅变法,废井田,将山川之利,尽行开放,百姓可以买卖。政府对盐的生产、制造、运输、销售,随百姓自由运营,只是征税过重,盐价昂重。史载,当时盐利收入比古代高出20倍,盐商更是万金巨富。由于这种苛征横敛,百姓生活十分困难。西汉初年仍实行征税制,盐税之重,不减于秦,百姓生活仍然困苦,而盐商获巨利。董仲舒建议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民得专川泽之利,营山林之饶,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盐铁皆归于民,薄税敛以宽民力。”意思是说,秦朝实行以前商鞅提出的法律,把诸侯王改成皇帝的制度,老百姓可以利用众多的江湖,开发富饶的山林,打破以前等级森严的制度,把奢侈看成攀比的标准,结果在大地方就出现了有人像君主一样的尊贵,在小地方就出现了有人像公侯那样的富有,盐铁税成倍地增加,造成了百姓生活贫困。汉朝建立后仍应遵守秦朝制度,但要堵塞兼并现象,盐铁都归于老百姓,少征税,以放松对百姓的榨取。由于实行重税,商人就把这沉重的负担转嫁给百姓,而且乘这机会更多地赚钱,对盐商并没有什么损害,但商人所多赚的利润并不能归于国家,却白白让百姓受损失。所以说,盐税不宜过重,就是这个道理。东汉时,光武帝废除专卖法,放松私人煮盐的禁令,百姓随意制盐,自由贩运,只是在产盐较多的郡县,设置盐官,征收盐税,其办法和近代就场征税相似。中间经过章帝建初末年(84年)至章和二年(88年)的几年极短时间实行专卖制,从永和元年(89年)到献帝建安三年(198年),共109年,均实行征税制。东晋和南朝宋、齐、梁、陈实行征税制,北朝在后魏延兴(471~476年)时,仿南朝制度,亦实行征税。后来时废时兴,并无固定的制度。永熙(533~534年)以后,西魏、北周仍实行征税制。在南北朝时,除东魏、高齐(北齐)在沧、瀛、幽、青四州实行专卖外,大都主行征税制。隋初仍依北周制度,收取盐利,盐池、盐井都禁止百姓开采。开皇三年(583年),废除盐禁,至到唐开元十年(722年),又实行征税,共间断130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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