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刑


中国西周(前11世纪~前771年)周穆王时的刑法方面的专著。西周初期,兼任周王朝司寇的吕侯建议制定刑法,周穆王本人也想励精图治有番作为,于是命吕侯参照前代法律和夏代的赎刑制作刑书。书成,称之为《吕刑》。 《尚书》中有《吕刑》篇。《吕刑》力图说明执行法律的重要性,又强调“德教”的核心作用,再三提出:法的规定要宽,用刑要谨慎。宽法慎刑的思想,在《吕刑》中有所体现,一是减少重刑的条款,如死刑罪由原来的500条减为200条;二是扩大了赎刑的范围,涉及五刑条款被判刑的人,允许用罚金赎免刑法,罚金的数量有具体规定。罚金赎免的对象限于疑罪——即嫌疑犯。《吕刑》还针对执法官吏制定了“五过之疵”的条文,包括害怕权势秉承上级之意办事、报恩或泄怨、裙带作风、收受贿赂、接受请托等。执法者触犯“五过之疵”的任何一条,便被认为与犯人同罪。《吕刑》虽通篇贯穿着防止滥用刑法的思想,但当时的刑罚仍然十分严酷。《吕刑》是记述当时刑事政策和诉讼制度的较为完整的史料,可说是一部刑法和诉讼法的法典,同时也是一部阐述我国古代法学理论的著作。《吕刑》是我国奴隶社会法律发展的高峰,对后世的封建立法很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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