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刑


中国夏朝(约公元前21世纪~前16世纪)法律的总称。因夏朝开国君主是禹,统称“禹刑”。禹继尧、舜之后建立夏,开始制定五刑,五刑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的主刑(正刑)。五刑除死刑大辟外,余皆是残害肢体的肉刑。《尚书·吕刑》认为夏代五刑,是夏灭掉另一个部落——苗以后,为了统治沦为种族奴隶的苗民,而袭用了苗原有的肉刑。夏代的主刑,刑重,一般只施用于异族,同族犯罪只用副刑即轻刑,如鞭扑、象刑、流刑和赎刑。据说夏朝刑法总共3000条,大辟200条、膑辟300条、宫辟500条,劓、墨刑各1000条。据《孝经·五刑章》说“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夏朝崇尚孝道,这同习惯法中的夏礼是相关的。夏朝时处奴隶社会早期,因而法制不完备,刑法与军法不分。作战命令就是军法,命令的执行状况,同赏罚挂钩,不听从命令的,在社神面前加以杀戮,并祸及其子孙。夏朝的法律中,还保留许多家长奴役制的残余,法律源于不成文的习惯法。除刑事法律外,“禹刑”还包括调整所有权、宗法关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夏是我国第一代王朝,年代久远,文献资料缺乏,“禹刑”的详细内容已无从查考。但其五刑具有承前启后作用,为后世所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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