匠班银


对工匠征收的代役银。明朝前期,对工匠户实行轮流剥削的制度。由于工匠户不堪忍受剥削与压榨,许多人纷纷逃役。1485年,明朝政府规定,轮班匠可纳银代役:南匠每人每月纳银9钱,北匠每人每月6钱;不愿纳银者可以继续轮流当班。1562年又规定,对全部轮班匠实行纳银代役制度,不许私自赴部当班。清初,陆续将各地的匠班银并入田赋中征收,并取消匠籍制度。从此,手工业者的人身身份在法律上得到了彻底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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