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与刑


在中国奴隶制时代,经夏商两代的发展,到西周林林总总集其大成。周人强调“亲亲”、“尊尊”的习俗性原则,时代和国势发展,需要周人因时度势,将其血缘宗法关系和政权密切结合起来,西周开创之初即当机立断进行了制礼的工作。在周公旦的主持下,以周族自己风俗累积发展而成的习惯法为基础,注重为人立身处世的精神思想和行为原则,同时吸收夏商两代礼仪制度中的有用部分,经过整理、增删和创新,制定了有关国家制度、调整社会关系以及生活规范的礼典。通过制礼,促使奴隶制国家的法律渐趋完备。“礼”作为专用名词,大概缘起西周。西周到周昭王、周穆王之时,对外征伐掠夺日益频繁,得到的却是难咽的苦果——财政难以维持。解决危难的做法倒也简单:周穆王命令司寇吕侯制定“赎刑”,涉罪者交纳货物钱币可以赎罪减刑。周朝通过赎刑来搜括民财支撑财政。周朝的法,包括礼和刑两个部分。礼是积极的规矩和行为准则,是惩恶为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严于已然的制裁。两者目的,皆为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生活行为。凡是礼所不能容忍的,也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否则“出礼则入刑”。礼和刑在社会生活中,有一项带阶级性的痼疾的原则,即所谓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庶人是平民百姓,大夫指贵族。“礼不下庶人”,是维护宗法制度,是“治民”之需,决不是说礼对于百姓没有约束力,违礼即违法,刑的锋芒,在古代当然主要是指向平民百姓。“刑不上大夫”,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切身利益,是一种特权。贵族犯法,若不加惩办,统治秩序就无法维持,因此贵族被处死之事例,也是史不绝书,并不奇怪。“刑”还是会加到“大夫”身上,只是轻重、方式等有别于普通民众。西周的法治,以礼为主,以刑为辅,这种制度对小农经济很有适应性,对后世的封建刑事立法发生很大影响。法典发展到秦代,刑法变得严酷异常,令循规守矩者也会生畏发抖。但物极必反,终于引发第一次农民大起义。秦始皇以暴力维持的政权,被暴力所拔除。似乎这是种特殊的“树高千丈,叶落归根”现象。西汉开国,鉴于暴秦速亡的教训,横下一条心:改革秦法。其时,孔家学说的后起之秀、汉代名儒董仲舒不失时机地上奏要求“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正合形势之需,汉武帝欣然点头赞成,于是孔、孟以来的儒家思想被捧为正统正宗,国家制订法律、解释法律、实施法律,必以儒家的“礼教之原本”——“三纲五常”作为信条。这一重要举措,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开始。汉代,礼和刑水乳交融,到了全面结合并推进的阶段。唐朝时,更融合前朝立法、司法经验;文理、论理解释之精华,立法以“一准乎礼”为出发点,封建礼教法律观念达到了成熟阶段。以后宋元明清的法律制度,虽因时而有变,但在总体上还是“一准于唐”。礼与刑,结合至密,达到了根深蒂固的状态。因此,“律出于礼”成为“中国法系”的一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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