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律


刑,作为惩罚虐杀的手段,在原始社会中已经存在。那时,对于敌对的外族人和俘虏,施加刑戮是司空见惯的。古代有两个“刑”字——和㓝。,具有刑戮的含义以及罚罪的意义。《说文》提到:“㓝,罚罪也,从井,从刀。”在商代甲骨文中,已有刑字,但无“法”字。“法”字在古代也有两字,即佱和灋。《尔雅·释古》说,佱字本来的意思是指“常”,佱字的本义,指常行的范型或标准,最初可能也曾被借作刑罚标准的意义用,正如古代音律也称律吕,而律吕的律被借作法律的律一样。后来积累了审判实践经验,并且“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用意于造字,才诞生出一个“灋”字,它不但含有刑和罚的意义,而且含有“平之如水”和明断曲直的意义。《说文》解释“灋”字:“从水,从去”,字的边傍有“水”有“去”,即象征法要公平如水,用刑不当或判刑者不公正,皆须避免发生,发生了则要纠正,要“去”之。法字的意思,因时而有异。奴隶制时代的“法”,实际上与“刑”是同义字,所以“法”、“刑”、“辟”等字,可以通用。进入阶级社会,刑就是统治者罚罪的手段,奴隶制时代的五刑,传说学自于中国南部的苗人。五刑之中有割鼻、割耳朵、去势(损害生殖器)、脸上刺字和大辟。大辟就是死刑的一种。五刑中除了大辟,其余都是残害身体的肉刑。刑与法,在中国古代,混同一体,很难区分。战国初年,商鞅在秦国变法,制定新的秦国法律,厘定刑、法,改“法”为“律”。这决不仅仅是名称上的变更,而且意味着封建法律制度在《法经》基础上的新发展。《说文》:“律”,均布也。用均布的“律”,代替“平如水”的“法”,强调的是法律有普遍的适用性,法律必须贯彻执行。商鞅导演的“悬金移木”的故事,生动地说明了他所代表的当时的立法和用法的思想态度。自商鞅变法开始,“律”被历代封建王朝奉为主要的刑法典和法律的主要形式。近年在云梦秦墓出土的《秦律》18种,是现存最早的古代法律的遗存。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封建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唯天子独尊,唯王命是从,始创皇命为“制”,皇令为“诏”。皇帝之言,成为金科玉律。于是在“律”之外,遂有帝王“制、诏”的专用名词和特定的内涵,于是在以后的封建法制史的演进过程中,又出现了令、科、比、故事、格式、敕、例、典等等其他法律的形式,成为“律”之外的附加之“法”,或可称之为法外之法,同具法律效力,而令、科、比……等等法律形式,甚至超越凌驾于既定的“律”之上,成为律上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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