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班匠


明朝工匠的服役制度。明初规定,外地工匠每三年或一两年轮班到京师服役,免全家其他科差,属工部管理,称为“轮班”;户籍在京师的工匠,每月服役10天,属内府内官监管理,称“住坐”;在本府服役的称“存留”。匠户世代相袭,不得更改。但工匠在服役时间之外,可以自由经营自己精通的手工业生产,产品可到市场上自由出售,这比元朝工匠要常年为官府服役,没有任何自由而言,宽松多了。公元1485年,开始实行纳银代役制度,工匠进一步得到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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