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与法


原始社会不存在法律,唯有社会生活的共同习俗和行为规则,它们具有普遍的对氏族成员的约束力,是一种潜在的威慑,不遵行者,必会受到部落首领的惩处。随着国家的逐渐形成,原始习俗也就演变为习惯法。统治阶级对原始习俗作精心筛选,或淘汰或保留或光大发扬,且不断增加符合统治阶级胃口的社会生活规范。至奴隶制的西周,统治者强调“明德慎罚”,刑与德并重。西汉至清代,封建统治者又奉行“德主刑辅,明形弼教”、“出礼入刑”的思想和原则。所谓“德主”,是以“教化所恃为治”;所谓“刑辅”,是“刑罚所以助治”。对于教化无效且犯了法者,实施必要的法律制裁。唐代更从法律上规定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教化”、“政教”,即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称之为伦理或伦常,即所谓的“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汉代独尊儒术,导致儒家经典法律化,因而礼所肯定的纲常伦理,对于法律的制定,产生着强烈的影响。中国封建社会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透、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我国古代法律,把维护父权、夫权的封建家族制度放在首位。经儒家的极力维护和发挥,将家庭的伦理关系,移植于治国立政之道,所谓“正家而天下正”,在此,家族被视为国家的缩影,国家则是家族的扩大、膨胀。家,何以为治?在家庭观念中,以“孝”、“亲亲”为核心去处理家人间的关系;在治家之道上,则有“家约”、“家教”、“家诫”、“家训”、“家范”、“家规”、“家法”。国,何以为治?在国民观念上,将“孝”移作为“忠”,即为“尊尊”;从国家制度上,则由国家制定法律去治理国事和民事。从刑罚内容言,死刑有诛杀三族、九族等的“族诛”,有因为犯了反逆天条而遭受的“缘坐”,有因为家人在嫁娶问题上触犯刑法而受判的“独坐”,这些都是从家族制度出发去达到维护封建统治的目的,“国法”则成了“家法”的补充,家法变为国家的缩型。封建伦常中的“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强调后者绝对服从前者,这是家法与国法的结合。隋代为始,刑法中有“十恶”之罪。“十恶”中的“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是直接侵犯了封建统治秩序和王权的不忠行为。“十恶”中的其余六条是“恶逆、不道、不孝、不睦、不义、内乱”,视作为直接侵犯封建伦常和封建家族制度的悖德逆礼行为——这是莫大的罪恶,会落个死刑的结局。唐代在《唐律疏议》中申明“为子为臣,惟忠惟孝”,忠、孝,由法律规定作为人们行为规范的最高准绳。《北齐律》首次制定重罪十条,隋代将其定名为“十恶”,且规定犯十恶者不能赎罪,即为著名的“十恶不赦”。其基本精神是将伦理道德与法,两者进一步结合,更为严厉地惩办危及皇帝宝座和危害封建伦常的犯罪行为。“十恶不赦”,被后世帝皇奉为镇国之宝,难以割爱,直到清末帝制结束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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