徭役


明初规定,有田1顷之家,出丁夫1人,农闲时到京师服役30日,期满回籍。田不足1顷者,几家凑足合出1人为丁夫;田多丁少者可出米1石派佃户充当,非佃户充当夫役的由田主按亩出米2升5合给予补助。黄册编定后,以黄册为基础征派丁夫。这种征收丁夫办法,当时叫“均工夫”、或“均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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