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输


即按照官府规定捐官办法,捐献财物银两。其名目繁多,包括捐官、兴建庙宇、城池、向朝廷报效等。清政府为筹措庚子赔款,在一些省征的田赋附加税,也叫“捐输”。1853年,清政府为了鼓励捐输,规定个人捐输银1万两至10万两者,按银多少,分别赏赐盐运使衔,或副将衔或加衔之外另赏花翎,或赏给举人,一体会试;一省或府、州、县捐银达一定数额,准许在各级科举考试中增加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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