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耗


弥补所征赋税银两熔铸时损耗所加征的税。初见于元朝,行于明清两代。明朝实行一条鞭法后,所征银两渐多,但多为零碎银两,按规定,州县必需将其熔铸成大块上交。在熔炼时约损耗百分之一二。但官吏在征田赋银时却多征,有时达百分之二三十,名为“火耗”。清朝初年,火耗增至50%。1724年,清政府规定,火耗归公。从此,火耗成为正税。地方官吏又在其他税收中多征,也名为“火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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