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试


是清朝童试中最后一个阶段的考试。因主持这一考试的学政称提督学院,所以称之为院试。院试中又有岁试、科考之分。岁试是学院考查童生平时学习情况的考试,科考是在乡试前举行的从童生中选择生员的考试。考试分两场。第一场为正试,考两文(四书文,孝经论)一诗(五言六韵诗),第二场为复试,考一文(四书文)一诗。考试结果揭晓名为出案。录取者即为生员,送入府县学官,准备参加乡试。院试录取的生员名额,与考生当地之文风如何以及钱粮丁口多少都有关系。如清初规定,将府、州、县分为大中小三类,各类取录的名额很不相同。顺治四年(1647年)规定,大者40名,中者30名,小者20名。十五年(1658年)又规定:大府取20名,大州、县取15名,小州、县取4至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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