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考


清朝在殿试完了三甲名次后,还进行一次考试,即朝考。一甲三名,殿试后即授予翰林编撰和翰林编修。其余一律参加朝考。朝考的内容是,论、疏、诗各一道,皇帝出题目,当日交卷,由皇帝特派大臣阅卷。并拟定一、二、三等呈送皇帝,皇帝亲定前十卷名次。之后先授予殿试二甲第一名和这次朝考第一名朝元以翰林院职务,其余则根据各人的复试、殿试、朝考三次成绩的情况授予官职,优等的授庶吉士,次一等授六部主事直至知县等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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