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税


①明朝在统一全国以前,采用征税制度,税率为1/20。统一以后,实行专卖制度,即灶户(煮盐户)制盐,官府收购,商人出资买盐引(盐商纳钱或纳粮领取盐、运销盐的凭证)然后到指定地点领盐、销售盐。销售盐的形式有引法、开中法和计口配盐法等。引法渊源于宋朝。1369年,明朝规定,盐每引400斤,官府支给灶户工本费每引米1石。1384年改为支钞:两淮、两浙每引支钞2贯500文,长芦、山东、广东、福建等处每引支钞两贯。开中法渊源于宋朝的折中法。1670年,明政府为了充实边境和边塞粮食的储备,召引商人将粮食运到上述地区,由政府发给运粮商人盐引,商人凭盐引到指定地点运、销盐。边境和边塞需要什么物品,政府则召商运什么,然后给盐引。如陕西、河南等地需要粮食,政府则募商运粮而给盐引,称“纳米中盐”;宁夏缺马,则募商买马运至宁夏,政府发给盐引,称“纳马中盐”;其他还有“纳钞中盐”、“纳布中盐”、“纳铁中盐”等。计口配盐法就是按人口配给盐。1404年,明政府规定:每月供应成人食盐1斤,小孩半斤;每斤盐纳钞1贯。明中期后,专卖制度逐渐紊乱。明末,又规定加派盐税。②清初沿袭明制,实行专卖制度。规定盐引分为大、小两种。大引运盐300~800斤不等,小引一般为200斤。1831年,先在淮北废除引法,改行票法,后推行到其他各地。票法规定:每票一张,运盐两千斤;购票者不论何人,只要照章纳税,即可领票运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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