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税


①明朝建立前,商税为1/30。明朝建立后,在京城、府州县设税收机关税课司、税课局400余处。后来,将那些年收税米不到500石者,裁撤364处;还规定军民婚丧祭祀用品和车、船运载的丝帛及不上市的书籍、农具一概免税。但自明朝中期以后,尤其是其晚期,商税日益增多,从城市乡镇到穷乡僻壤,从米盐到鸡豚,几乎到了无处不征税,无物不纳税的地步,造成民不聊生,民怨四起,有的地方甚至出现民变。②清朝除对盐、茶实行专卖制度外,还对过境的货物按物价征收商税;对地方土特产品如茶、丝、瓷等,要向王朝无代价的贡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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