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鞭法


又叫“类编法”、“明编法”、“总赋法”等。明朝中期统一采用的赋税制度。1581年明令颁发全国。主要内容是赋役合一,按亩计税,以银缴纳,即把徭役、土贡方物、京库岁需、地方的存留等,折成银两,合并为一,并入夏、秋田赋之中,按亩征收;州县所需徭役,由官府出资雇募。一条鞭法的实施,相对地减轻了农民负担;平民通过纳银免除了徭役,一则说明平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较前又有了一定的松弛,缓和了日益尖锐的阶级矛盾;二则,农民可以把更多的时间投入到土地或其他行业之中,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三则,保证了国家的税收。但是,它没有触动封建生产关系和封建秩序。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豪强地主的阻挠和封建国家不断的额外加赋,使一条鞭法不能彻底实施。清初,沿袭明制,继续实行一条鞭法,清帝雍正时(1723~1736年),在一条鞭法的基础上,改行摊丁入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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