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田均税法


北宋王安石新法之一。即通过清丈土地、平均赋税负担以增加政府税收的制度。1072年颁行。规定从当年九月起,对全国已垦土地进行清查丈量。方田就是清丈田产,四边各千步为方(4166亩160步),由县官主持,把田亩数、产权和土地质量、等级,登记造册,作为赋税负担的依据。经过清丈田产,使过去“隐产漏税”、“诡名挟佃”、“产去税存”现象,得到了某些纠正,使政府税收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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