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察


明清时考核京朝官的制度。明初始置,京察办法为:五品以下听本衙门的正职考验行能勤怠,五品以上及近侍、御史等则由皇帝自裁。明孝宗弘治十七年(1504年)规定:京官考察每六年举行一次,即逢巳、亥之年进行,届时,四品以上官员自陈述职,由皇帝裁定去留。五品以下官吏则由吏部会同都察院考核后具册奏请。由于明代实行南、北两京制度,故京察又有南察、北察之分,以北察尤为重要。清承明制,吏部设考功清吏司,对文武官员三年考绩一次,在京的称京察,在外地的称大计。京察三品以上均命王大臣验看;其余官吏由长官考察。以四格、八法为升降标准。四格为:守、政、才、平,按其成绩列为称职、勤职、供职三等,一等记名,可以得到升任外官的优先权。八法为:贪、酷、罢软无为、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分别给以提问、革职或降级调用的处分,年老的、有病的可以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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