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税


隋朝初年,官设酒坊收利,禁止百姓酿酒。581年,废官酒坊,准许百姓私酿。唐朝前期,酒禁时有时无,不见有酒税的记载,直至代宗广德二年(764年),为解决财政困难,定天下卖酒户,随月纳税。除此之外,不论官、私,一律禁止买卖酒。771年又规定,把酒户分为三等,按等级按月纳税,并准许将酒税钱折合成布绢缴纳。德宗建中三年(782年),禁止百姓酿酒、卖酒,由官府专营,根据各地价格不同,每斛酒分别收钱2000或3000,以助军费。786年,准许天下设店卖酒,每斗收税钱150,酒户免徭役。820年,酒税随两税摊派。从此,酒税成了正税,不管百姓是否酿酒、卖酒和饮酒,一律纳酒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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