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义


认识主体对于认识对象或客体的指涉,该范畴分为一般认识论与解释学两个层面。在哲学认识论上关涉主体对自身与对象世界的认识;在解释学上限于对人文学科与文学艺术作品的本文的阅读、理解、注释、阐发。在任何时代的哲学中,“意义”范畴总在主体与对象之间来回反复滑动。如在现代—后现代,存在主义关于存在“意义”的本体论思考,结构主义语言—本文意义的索解。
可以从两条途径把握现代主义—后现代主义文化本文理论中的“意义”范畴:一是现象学—存在主义;二是结构主义—后结构主义—解构主义,后者与后现代主义关系紧密。胡塞尔的现象学首先改造了古典哲学认识论,把与本质和经验的联系加以切断,提出“清洗经验”直观“纯粹本质”的现象还原法。他提出的“意向性”法则,即主体意识对客体意义的指向,而排除了客体意义不以主体认识为转移的唯物主义真理认识论原则。30年代,胡塞尔的学生、波兰现象文艺批评学家英加登以“意向性”原则建立了文学作品的本体论的四个层次:语音、意义、再现的客体、系统化形态。这里本文“意义”是通过作者的意向联接客体(现实世界)并从物质(本文语音)上和形式上确认客体(存在)并代表客体的东西。在海德格尔那里,本文意义决定于“在的真理”(见“海德格尔”)。在英加登的本文分层中已经包含着“结构”的思想与结构主义暗自相通。英加登认为意义在本文中有“不确定性”,读者的阅读是对本文创作的共同完成。这是接受美学建立的契机。
关于本文意义,意义的确定与不确定,明晰与模糊历来是艺术哲学、美学、艺术批评论争的焦点。早在1953年美国符号象征主义美学家苏珊·朗格的《感情与形式》一书上就针对英国美学家1949年提出的著名的“有意义的形式(signifyingform)”,认为艺术只是符号形式,是“根本没有意义的‘有意义的形式’”。在结构主义那里,“意义”属于叙事学范畴,这是根据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共时态”语言学能指与所指关系从字词、句、文段到本文之功能扩展性关系建立的。索绪尔以总体语言(langue)区别于个体的言语(parol),认为前者是意义产生的根本。进而列维-斯特劳斯认为,一切本文意义来自语言永恒的结构,而非个体自由意志、意识和目的等。法国格雷玛斯的结构主义叙事学提出由叙事本文能指的运动所组织的所指的连接的功能性关系所构成的“意义链”(signifyingchain)。
后结构主义—解构主义作为本文结构的“颠覆”运动(参见“解构主义”),在“意义”问题上,依据能指与所指在滑动关系上带来意义的“不可确定性”(indeterminability),打破能指与所指确定性对应关系,并进而对本文“意义链”进行消解。如罗兰·巴尔特提出以产生于具体书写的本文结构的解释代替了普遍结构的先验的意义,德里达的“反逻各斯中心主义”以“分延(différance)”(见“德里达”、“言语中心”、“差异”)消解本文固有的意义。同时1966年美国的存在主义批评家S.桑塔克发表《反对解释》一书,从存在主义的“深度模式”(见“深度模式”)出发,主张以本文的“体验”取消意义解释。70年代法国后结构主义者德勒兹与加塔利发表《反俄狄浦斯:资本主义与精神分裂症》(见“德勒兹”)一书,批评弗洛伊德主义的阐释模式,认为“意义”在语言学家和逻辑学家那里就消失了,语言已经变成不追问意义,仅仅生产“自我指涉”的一台“很能工作的机器”。与本文意义消解对应的后现代主义“精神分裂写作”,即表现为句子破碎、“零散化”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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