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


均田制是北魏至唐朝中期按人口和劳动力强弱受田的制度。北魏孝文帝时颁布均田令,北齐、北周、隋唐相继引用,历时近300年,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重要土地制度。它是在封建国家掌握大量荒地的基础上实行的,仅分配无主荒地,并未触动地主的土地。北魏时规定:男子15岁以上,受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人受露田20亩。露田加倍或加两倍授给,以备休耕。年满70岁,还田于官。桑田为世业,不还官。不宜蚕桑的地区,改授麻田,男子10亩,妇人5亩。土地不准买卖。奴婢受田数量和办法与农民相同。地方官吏各随在职地区给予公田,刺史为15顷,太守10顷,县令、郡丞6顷。新旧任相交换,不许出卖。
唐朝的均田制规定:18岁以上男子,受田100亩,其中口分田80亩,永业田20亩。官僚贵族受田的规定:有爵位的贵族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业田100顷递降至5顷。官员一品到九品,受永业田60顷递降至2顷。凡永业田可传子孙,分口田则人死后还官。唐代妇女不再受田,也不负担徭役,解除了妇女的赋役,这是一个进步现象。取消奴婢受田,说明许多奴婢获得解放,奴婢人数大为减少。均田制限制了豪强大家兼并土地。国家公开受田,可以招徕流民和豪强大家控制下的依附农民,有助于开垦荒地,发展生产。自耕农增多,户口滋殖,有利于国家征收赋税和调发徭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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