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是唐朝前期与均田制相适应的赋税制度。它继承北魏、齐、隋的租调力役发展而成,以丁为收税单位。规定受田丁男每年向国家交纳粟2石,称作租;随乡土所产交纳绢2丈,绵3两或布2丈5尺,麻3斤,称作调;每丁每年服役20天,如不服役每天输绢三尺或布3尺7寸,称作庸,也叫“输庸代役”。这种“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的方法,把田租、力庸、户调三种赋税结合起来的赋税制度叫做“租庸调制”。“输庸代役”使农民把服徭役的时间用于生产,生产时间比较有保障,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由徭役征调局部转向实物征收,避免劳动力与土地脱离,有利于生产发展。唐朝中期随着均田制的破坏,“租庸调制”无法维持,安史之乱后为“两税法”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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