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条约


《天津条约》是清政府在第二次鸦片战争爆发后与英、法、美、俄四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1858年4月,英法联军北上大沽,5月3日清政府派大学士桂良、花沙纳与俄国驻华公使在天津签订了中俄《天津条约》。沙俄取得了在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台湾、琼州7处通商;在通商口岸设立领事,停泊军舰,购买土地,建造教堂、住房,以及领事裁判权。5月下旬,英、法联军进犯到天津郊外,要求与清政府会谈修约,美、俄假意充当调停。27日,清政府与英、法、美三国签订了《天津条约》。主要内容有:①各国公使常驻北京。②增开牛庄(营口)、烟台、台南、潮州(汕头)、琼州、镇江、南京、汉口、九江、淡水等10个通商口岸。③英、法等国人可以在内地游历、通商、自由传教。④外国船只可以在长江口岸来往。⑤向英赔款400万两,向法赔款200万两银,赔款交清后英、法联军退出广州。沙俄根据“利益均沾”原则,实际上分享到英、美、法大部分特权。《天津条约》的签订,进一步破坏了中国的主权,加深了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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