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参议院制订的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文献。1912年3月8日由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11日由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公布临时参议院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院、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体现了中华民国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临时约法》是按照西方的民主共和国制度和“三权分立”原则制定的,规定参议院为立法机构,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并行使立法权;国务院为行政机构,临时大总统行使职权须有国务员副署;法院为司法机关,独立审理民刑诉讼,行使司法权,法官有独立审判权。“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享有人身、财产、言论、出版等自由,有请愿、选举和被选举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要求,具有进步意义,表明中华民国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是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这是一个具有资产阶级民主精神的约法,对于铲除封建专制制度,推行民主和法制是有进步意义的。但是袁世凯夺取政权以后,《临时约法》成为一纸空文,不久又被袁世凯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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