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断于法注释、译文和评说


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诛赏予夺,从君心出矣。然则受赏者虽当,望多无穷;受罚者虽当,望轻无已。君舍法,而以心裁轻重,则同功殊赏,同罪殊罚矣,怨之所由生也。是以分马者之用策,分田者之用钩,非以钩策为过于人智也。所以去私塞怨也。故曰:大君任法而弗躬,则事断于法矣。法之所加,各以其分,蒙其赏罚而无望于君也。是以怨不生而上下和矣。(《慎子·君人》)【注释】 用策:抽签。用钩:指拈阄,与“用策”类似,是古代分配财物的一种方法。
【译文】 作为统治民众的君主,如果舍弃了法度而只根据自己的喜好来治理国家,那么惩罚和奖赏都只是出于君主的随心所欲。然而,即使受赏的人得到了应得的奖赏,他还是希望得到的奖赏更多;受到惩罚的人即使罪有应得,也还是希望惩罚能够再轻一些。君主不依据法度,而凭主观衡量赏罚的轻重,那么同样的功劳可能会有不同的奖赏,同样的罪行可能有不同的惩罚,对君主的怨恨由此而产生了。所以分配马匹的时候要使用工具,分配田地的时候也要使用工具,不是因为工具比人有智慧,是因为这样才能去除私怨。所以说:高明的君主依据法度而不是凭主观愿望,一切事务都依照法度来决断。以法度为原则,根据具体情况每个人都恰如其分地得到应得的奖赏或受到应得的惩罚,而不再指望君主能够增加一点或减轻一点。这样,怨恨就无从产生,上上下下就和睦了。
【评说】 慎子提出的“事断于法”在当时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它取代“临事制刑”,改变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做法,有利于破除特权制度。因为法律一经公布,作为一种公开的、普遍的、确定性的法律形式,就获得“共知性”、“双向约束性”的特点。民众有可能以法律为武器来与统治者的任性与专制较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公民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在今天,“事断于法”也有现实意义,它强调尊公抑私,以法治国,要求全社会都以法律和法令作为标准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不擅作主张、不越权,能够有效去除由于个人的专断独行对实行法治的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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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译文和评说 事断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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