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选告成 法统中落


自黎元洪被逐出京后,围绕总统选举等问题,国会成为各方博弈的焦点所在。曹党的意图,是务须在10月10日国庆节前完成选举,让曹锟走马上任。先是8月中旬,众院副议长张伯烈致函,责其“日以宪法会议为事,绝不提及选举总统。虽经两院同人纷纷提案催促选举,足下却置若罔闻。诚不知足下用意之所在”[1]。随之吴景濂即表示接受“民意”,在18日对外宣称:“阴历八月十五(即阳历9月25日——作者)以后,定要组织总统选举会,九月里可以选举总统。”[2]8月19日,拥曹议员向吴景濂动议,提出根据《大总统选举法》的规定,国务院摄行政务时,国会议员应于三个月内自行集会,组织总统选举会,选举次任大总统,“请速酌定日期,先开一总统选举预备会,以资进行。”吴景濂随即表示:“此事极为重要,诸君即不提及,余亦早拟就商赶快进行之法。”[3]但此时出京议员已多至近三百人,而留京议员中仍有不少人有离京动向者,如何稳定在京议员并吸引出京议员回京投票,使选举合乎法定程序及有效性,颇费曹党之思量。津保派头面人物在京数次集会讨论“维系在京议员,敦劝南下者回京之方法”[4]。他们起初动议对留京议员发放维持费或顾问费,可是又不放心议员的操守,担心他们领了钱不办事,而且也不能吸引出京议员回京。其后决定对出席国会会议的议员发放“临时”出席费,大约每人每月可得六百多元,超过南下议员所得津贴的一倍,另对南下议员回京者发给高额旅费。8月24日,国会举行议员谈话会,两院合计有一百五十余人出席,吴景濂提出“临时”出席费支给方法:一、两院每周常会,每位出席议员均由国会预备费中支给100元;二、每次开会于会场计算人数发给出席证,散会时以出席证换取支给证;三、议员凭支给证于次周一向会计科支取。对于吴景濂此等“公然行求贿赂,损害国家财产”,以金钱收买议员的提议,在场虽有议员以“违法”表示反对,但吴景濂仍然以“多数同意”宣布通过,自8月27日起实行,同时决定在9月13日前举行大总统选举。对此,留京国会议员中也有自爱者觉得领这样的钱烫手。29日众院开常会时,有人质问吴景濂据何法律而有此决定?吴无以作答,显见其亦自知此为名不正则言不顺之举[5]
对于离京的国会议员,曹党开出的价码更高,有发放旅费千元乃至开出万元价码者,或者任满后还可给予其他差事,目的只有一个,只要他们回京参加总统选举投票即可。在那些离京议员中,不少人原本就没有明确的政治理念,无所谓个人操守,而是为了领取旅费和出席费而离京,一旦曹党开出更优厚的条件,他们便再自然不过地登车回京,腼颜领钱了。
除了公然以金钱贿赂之外,曹党又提出延长国会议员的任期,以此拉拢议员,满足他们之中不少人的自肥分润心理。根据《国会组织法》,众议员任期为三年,此届议员任期自1913年4月8日国会开幕之日起,虽经两次解散,但至1923年10月也到了期满之日。为了延续即将结束的任期,吴景濂在8月底提出:“任期为一问题,解职时日又为一问题,个人地位事小,维持国家之体制事大。所望国家秩序早日恢复,大选早日观成,在新议员未集会之前一日,现议员不容轻言去职。”[6]随后有议员提出修正《国会组织法》,将众议员任期修改为:议员职务应俟下次依法选举完成,开会前一日解除之。也就是说,只要新的议员尚未选出,旧的议员就能无限期延任,而在当时情况下,何时能办新一届国会选举完全是未定之数,自然现任的议员便可以此为由赖在国会里不走,享受那些常人不能享的权益了。9月7日,众院常会以308人出席、261人同意的绝对多数票通过此案,引来舆论众口一词的批评,认为这是国会议员自说自话,恋栈自肥,希望参议院予以纠正。但是,为了使参院顺利通过此案,众院提案提议参议员的任期亦照此案实行,以便共同分赃。结果,9月26日的参院常会,此案亦以多数通过。不过,此案送交北京政府后,吴佩孚表示反对,北京政府格于外界的强烈批评,也不敢贸然公布。然而,国会两院议员却以此作为总统选举的交换条件,经多日争执,10月4日,北京政府将此案与众院议员改选令同时公布,以求平衡,并缓解外界的批评[7]
尽管直系拥曹派在金钱、地位各方面尽力拉拢国会议员,但是一时间仍然无法凑足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国会两院议员总数为870人,选举总统须有超过三分之二者出席,即最少须有581人参加,否则即不合法,而“合法”是曹锟出任总统的底线。为了对外表示总统选举的“合法”性,直系拥曹派伤透了脑筋,最后只能祭出直接买票的险招。9月初,高凌霨、吴毓麟、熊炳琦、程克、边守靖等津保派中坚人物邀集国会议长、部分议员及政团代表连日会商,讨论总统选举问题,并提出以5000元为最低额,8000元为最高额,收买议员参加总统选举,但是先选后付担心议员不来,而先付后选又担心议员领钱后开溜,最后决定先开选举预备会议,俟得知确切出席人数后再决定发钱方式。9月8日和10日,国会召开二次选举预备会,参加者均不过法定人数,但在10日的会上,曹党找来员冒名顶替,并由吴景濂指使众院秘书长郑林皋命令专司稽核出席人数之责的众院秘书孙曜虚报人数,孙不从,郑又转令其他秘书虚报出席人数,使得当日出席人数“达到”了法定人数,遂决定在12日举行总统选举[8]。但是,9月12日到会的两院议员只有422人,曹党“用尽方法,卒以人数不足而流会,而同时黄陂南下,津派愈无办法”[9]。选举无法进行,曹党大为失望。
9月12日的总统选举未成,13日晚曹党主干人物在小麻线胡同吴景濂家中开会,讨论以后的大选进行办法,决定:派遣党徒分头疏通反对派,由国会常会再定选举会日期;电请各省督军、省长推定该省国会议员一二人为代表,专事推挽该省议员出席选举会;决定出席始给出席费;分派代表秘密南下,以特别待遇(金钱、入阁或优差美缺)运动反直派中坚人物;上述各种办法如进行无效,“则出于最后之一途,修改大总统选举法,盖非硬达其成功之目的不止”。同日晚,曹党议员在甘石桥议员俱乐部集会,协商票款支付方法,到会者大多主张出席选举会的上午付款,领得款后议员即须集合一处,然后往议场投票。但是,办这些事的关键还在钱,“此种办法,虽经大体议决,惟须待今晚来京之王承斌到后,方能确定,且仍须看随带来京之孔二先生究有若干,方有把握也”[10]
王承斌在曹锟贿选的过程中算是最积极的干将之一。他自出道后一直在第三师任职,因“功”而累迁至直隶省长,与曹锟之弟曹锐关系密切,是津派的中心人物。他之所以如此积极地捧曹锟“选”总统,是盘算可以借此攀龙附凤,邀功请赏,在曹锟当上大总统后接其任直鲁豫巡阅使,过把“大帅”瘾。办理总统选举,尤其是需要拉人投票的选举,当然得要钱,不仅选举诸事离不开钱,最关键的是收买离京国会议员回京选举更需要花大笔的钱,而北京政府的财政不仅没有余款用于选举,就是对“各部署机关欠薪,及各军欠饷,近畿军警积欠,均已一筹莫展”[11]。总统选举事之所以在黎元洪离职后未能立即进行,其中原因之一也是需要筹措经费。曹锟信奉“有钱好办事”之言[12],一生厚积钱财,本人经各种途径而聚敛的家产并不少,据说多达五千万元,但他生性吝啬,不愿破家财用之收买议员,而是要部下“报效”选举经费,如萧耀南、齐燮元、阎锡山各50万元,田中玉40万元,刘镇华、张福来、马联甲各30万元,张锡元、陆洪涛各20万元[13],等等,但仍有很大的缺口。正值此时,王承斌自告奋勇夸下海口,“所有一切应用款项,皆可向予一人索取”[14]。他的做法自然得曹锟的欢心,即令他到京主持选举等事。其实,王承斌筹款并无什么妙法,不过是以军阀武力为后盾,强迫各界捐资而已,其方法一是制造“金丹(鸦片)案”,勒索鸦片贩子;二是以借用军饷为名向各县绅商,“凡银行之分号代理店等皆每家二千,最少亦复数百”。王本拟将此项摊派推之于直、鲁、豫三省,“谁知鲁、豫两省非常反对,保、洛军官,皆怒发冲冠”,只能先在直隶实行[15]。因为王承斌的进京主持,拥曹派胆气复壮,又开始紧锣密鼓地筹划总统选举事项。
王承斌到京后,“知正式大选不易成功,有先宪之表示,拟先公布一部分,以和缓空气,但各方面仍持怀疑。至摄政非常等名目,曹使亦所不欲,目下实不易解决”[16]。经过与各方的讨论,王承斌主持总统选举的招数,先是“兼顾保、洛两方之旨趣”,“容纳研究系及反对派,主张先尽制宪完成为转圜之地步”。他与吴景濂邀国会两院领袖人物张伯烈、王家襄等及研究系人士协商,辩称“时局紧迫,尤盼制宪于最短时期告成大法,而慰全国民望。惟选总统职在国会,挽回时局解决纠纷,实为重大之问题,敢请捐除成见,予其谅解,是某等所仰望者也”。“然反对者以天坛草案,不能不加以修改,纵使从权达变,尤应略予改定。且省宪一章,大有问题,尚未经三读会通过之手续,岂能望其如期告成等语。此一席话说得包办者无辞以对,卒无结果散会。”[17]王承斌又在宴请反对派议员时直言:“此次选举总统,大家均认仲珊(曹锟)为理想候选人,并非出于私意,良以目下我国情势,非举一拥有最大实力者,使居元首地位,不足以资震慑而谋统一。故舍仲珊外,实无适当人物,愿诸君顾全大局,予以协助。”参加的议员则回应说:“我辈亦并非对于仲珊有何成见,唯因国会历时十载,宪法尚未制定,身为议员,深负疚戾,故主张此时宜专为制宪,不及其他。待宪法告成,再选总统,则对仲珊亦未始不可赞成。”[18]
拉拢不成,王承斌只能回到老路,两手并用,“秘密协议运动大选,外托宪选并进,为容纳反对派意见及其旨趣为依归,并以藉此为号召各政团之出席。其实际暗中沟通各派中坚,贿以巨款,及从优待遇之条件,敦劝其出席宪法会议。而以各省区实力派为促进大选之急先锋,加以国民团之请愿为内应,以临时动议改开总统选举会,即其选票不足成数,亦决爰照举袁先例,以决选产出之”[19]。他向参加选举者开出了5000元的选票价码,但须在选后支付;同时许诺助选团体头目以各等官职,结果这些人乘机漫天要价,“所提条件,无不竞争占据阁员之要席,次则要求省长、次长、各路局长、关监督及榷运局盐运使等,亦有请求京内外各部属厅长、道尹,甚至要求保障终身议员,无奇不有”。吴景濂更觉自己出力甚多,“要夺阁揆”[20]。尽管如此,愿意“卖身”的议员人数仍然迟迟达不到“法定”票数,兼以对能否领到钱款不放行,不少人持观望态度,还有人准备领钱但不准备投票。如议员某所言:“我等此来确是为五千元之票价,……非此绝无仅有之机会,又安能拔其一毫。惟我等有须声明者,即金钱可以要,而猪仔实不可以做,此语在君初闻必以为奇。不知所谓猪仔者,因其甘于卖身而得名。若得钱不卖身,又安能谓为猪仔。故我等决计五千元之款,不能不要,但因此而出席投票,则万万不可能。盖因得钱而卖身,不几自认为猪仔呼。虽此有类于过河拆桥,然取之于盗,不为伤廉。我等以为得钱是一事,投票又是一事也。我等预备金钱一经到手,即当迁眷南下。”[21]为了凑足投票人数,王承斌还派人“携款十万元赴沪运动南下议员回京,以便凑足其数”[22]。然如时人所论:“离京议员之拉回,固觉非易;拉回以后,欲其出席,又属非易;纵能出席,欲其投某方之总统当选票,尤属非易。多数回京议员,咸声明除宪会以外,其他各会,均不出席,且领到岁费即行南下者,颇不乏人。”[23]
为了拉拢国会议员的多数,曹党可谓无所不用其极。“王承斌、吴景濂、熊炳琦、王毓芝等在甘石桥政团俱乐部,日日应酬议员。除已被收买诸议员仅须略给酒食金钱外,对于留京不出席的,则施尽‘容纳主张’、‘交换利益’、‘津贴巨款’等手段。尚虑人数不足,则又一面电令各省军民长官,迫离京在籍议员北上出席。一面陆续派代表南下,劝诱聚在上海的反直议员回京。此外,熊炳琦、王毓芝向议员担保批准众议院延长任期;高凌霨、吴毓麟向议员担保制宪,使各议员可以安心出席;吴景濂对人发表可以‘出席不选曹’的谈话;叶夏声电致国民党议员出席选孙,则又替反对派议员做一个面子,使易于离沪回京”[24]
经过多方活动,当在京议员达到一定人数后,9月底,王承斌与吴景濂等商定,在10月初进行总统选举,并先以举行制宪会议为由确定参加人数。10月1日,曹党控制的甘石桥议员俱乐部开始向在京议员发放领款支票,票面注明:凭票交来人大洋五千元,此致某某银行。支票由吴毓麟、王毓芝等亲自办理,分别印有“孝记”(王承斌字孝伯)、“秋记”(吴毓麟字秋舫)、“兰记”(王毓芝字兰亭)、“洁记”(边守靖字洁卿)字样,盖有“三立斋”图记,支付银行有三家,其中以边守靖办的大有银行为最多。“票上未填支付日期。三方约定,将来付款时,须由开票人补填日期,并加盖一图章,方能生效。而此项补填及加盖手续,则必须在总统选出后三日履行”。如此规定,实际反映出买卖双方的彼此猜疑,“故各议员对此,承受态度尚不十分踊跃。不信任保定者,谓此项支票,并不足保障;信任保定者,则谓不必有此支票,尽可空手投票,到将来再行领款,落得做个慷慨云云”[25]。支票发放当天,亲往领取者不过一百五十余人,其中还不乏由人代领者。议员高洪魁事后致函吴景濂表示,有人“屡欲代弟取回均婉言谢绝”,但当晚支票又被送到家中,“谓系由台端经手拿来者……乃决定由弟亲手交回”[26]。但也有人非现金不要,如吴派有人告吴景濂,谢某“坚持非现不可,弟再三转述尊意,而迄未有效也”[27]
曹党办理贿选,虽是在私下进行,但如此大范围的行事,实际早已是满城喧哗,当时报界即有详尽的报道,何况还有反对派的推波助澜。但是,曹党并不以此收手,在消息传开后,反而无所顾忌,放手大干,所谓正义、公平、道德、规则等等民主政治的原则早就被抛到了脑后。他们迷信金钱万能,有钱能使鬼推磨,支票发出,选举即可告成,可谁知还是有人不买账。浙籍众议员邵瑞彭得到支票后,于10月3日向京师地方检察厅告发“高凌霨、王毓芝、边守靖、吴景濂等,因运动曹锟当选为大总统,向议员行贿,请依法惩办”,不然“若夫选举行贿,国有常刑,不为举发,何所逃罪?”他还通电各省陈诉此事经过,并将支票正反两面拍成照片,作为贿选证据交各报发表。在直系权力的控制下,京师地方检察厅自然不能受理此案,邵瑞彭为避祸亦随即离京去沪,但他的告发却使总统贿选尚未开张即大白于天下,使曹锟及曹党处于千夫所指之境。而反曹派亦不甘示弱,他们开出更高的价码收买议员,“自六千元开盘以至一万元收盘,并先付半数现款。议员前往交易者,固多至五十余人”[28];期使选举不合法定人数,只是因财力不继,他们“拆台”未成。时人论之为,“京方为贿选,沪方为贿不选”,“亦足见当时议员之信誉矣”[29]
在直系曹党的重金收买之下,在京国会议员大体达到了进行总统选举的法定人数。10月4日国会召开制宪会议,在驱黎之后国会全体会议因不足法定人数而流会四十四次之后,此次会议的到会者首次接近法定人数,再加上领票而未到会者,曹党认为选举已可成事,吴景濂即以总统选举会名义发表通告,10月5日进行总统选举。4日晚,曹党聚集在甘石桥议员俱乐部作最后的布置,“通宵达旦,活动不休,……卒以来者过多,几无立锥之地,喧闹终宵。支票计发出六百零数张,而大选派对于人数一层,始略为放心”[30]。他们又在各出京车站和路口以便衣军警布控,防止领票议员开溜。
10月5日,国会正式进行总统选举。国会内外戒备森严,北京军警当局首脑王怀庆等都亲临现场指挥,会场可进不可出。不过原定上午开始的选举,因出席者迟迟不够数而不断延时,吴景濂“颇形忧虑之色,急派人分途拉拢。大抵皆由同乡议员及同系议员各一人担任邀请一名议员。大选中坚派议员出入频繁,但见其驱车而出,未几即挟一议员而归,亦可谓卖尽气力矣”。下午1时许,出席者总算达到了593人,超过了法定人数。吴景濂随即宣布开始选举投票,历二小时有余,至4时许结束。结果实际参加投票者590人,曹锟得480票,超过到会议员总数的四分之三,“当选”为中华民国大总统;其他还有27人共得98票,其中孙中山最多为33票,另有废票12张,内有孙美瑶一张,“五千元”一张,“三立斋”三张等。即便如此,据时人揭露,此次出席议员人数,“此中有无不实不尽,非局外所能知。吴景濂于甫散会时,即嘱将签到簿密��柜中,严戒秘厅人员不许漏泄。签到处及会场执事职员,均先期派定,未派者不许在侧。而签到处有许多大选派议员围绕之。有某议员语人,在场人数大约不缺,惟我于同院人之面目不尽熟悉,是否一一正身,则不能出结云云。签到处曾起哄数次,参众各有蒙古议员一人,非其人本身,经某蒙古议员指出。山西议员某到,亦经人指出非本人。江西某议员代同乡邹某签到,亦经同乡指出。自彼等言之,可谓异常认真,然此外有无未指出者,则不敢知矣”。而“议员因已得贿款支票,恐是日选会不成,贿款无着,即有知者,亦相约为之遮掩,故无人当场举发也”[31]。据姚震致杨宇霆函称:“此次选举,真正到场者,止五百三十九人,伪冒者六十余人(诈称到会五百九十七人),而尊处款项到后,即拆出四十人。若无此事,则彼方出席人数可得五百八十人,法定之数系五百八十三人,仅少三数人,无论如何,不能得其伪证矣。……不过由上海返京人数太多,我方面子上不甚好看,然于达到打破合法之点,因得尊处款项接济,幸得告成。”[32]其实,问题的关键并非仅在此次选举是否达到了法定人数,而更在于即便是达到了法定人数,其贿买议员并且多数议员接受贿买的事实,也充分说明了此次选举从程序到实质均难言合法,而只能以其不合法留名于史,声名狼藉,从而彻底败坏了所谓选举和国会在社会各个层面的声名。
大总统“选”出来了,制宪亦匆匆走过场而成。10月4日,宪法通过一读,6日通过二读,8日通过三读。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自民国成立之日起历近十二年未能制成,此次经国会三次全体会议、实际只花了不到二十四小时的时间即最后通过,速度不可谓不“快”,效率亦不可谓不“高”。
此次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是北京政府时期制定并经国会通过的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正式宪法。《中华民国宪法》共分为国体、主权、国土、国民、国权、国会、大总统、国务院、法院、法律、会计、地方制度、宪法之修正解释及效力共十三章一百四十一条,主要内容为:一、关于国家性质及人民权利,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人民于法律上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均为平等;非依法律,人民不受逮捕、监禁、审问或处罚,住居不受侵入或搜索;通信、居住、择业、集会结社、言论著作等之自由,不受制限;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人民之自由权除规定者外,凡无背于宪政原则者,皆承认之。二、关于中央与地方权限的划分,由国家立法并执行者,为外交、国防、法律、币制、国税、邮电航空铁路、国债、专卖、文武官吏的任用等;国家立法并执行或令地方执行者,为农工矿森林业、学制、银行及交易所制度、水利、移民及垦殖、警察制度、公共卫生、文物古籍保护等(省于不抵触国家法律范围内,可制定单行法);省立法并执行或令县执行者,为省教育、实业、交通、市政、水利、田赋契税、银行、警察保安、慈善公益等。三、关于地方自治权,地方行政划分为省、县两级;省得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与宪法及国家法律相抵触;省设省议会,由直接选举产生;设省务院,执行省自治行政,由省民直接选举,任期四年,设院长一人,由省务员互选;省不得缔结有关政治之盟约,不得自置常备军,因不履行国法上之义务,经政府告诫仍不服从者,得以国家权力强制之;国体发生变动,或宪法上根本组织被破坏时,省应联合维持宪法上规定之组织,至原状回复为止;县设县议会,于县以内之自治事项有立法权,县长由县民直接选举。四、关于立法权,国会以参、众两院组成,行使立法权;参院由地方议会及其他选举团体选出,众院分区按人口比例选出;议员不得同时兼任两院,不得兼任文武官员,参议员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选三分之一,众议员任期三年;以众议院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可弹劾总统、副总统、国务员,可对国务员提出不信任案;国会通过的法律,大总统须于十五日内公布,如有异议时,得请求国会复议,如两院仍执前议,应即公布之。五、关于大总统,大总统竞选人资格为年满四十岁以上、居住国内十年以上者;选举程序为国会三分之二以上者出席,其中四分之三以上者通过;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次;权限为公布并执行法律、任免文武官吏、统帅军队、经国会同意后宣战、缔约、戒严等。六、关于国务总理,国务总理之任命,须经众议院同意,并对众议院负责;大总统所发命令,非经国务员副署不生效力;如众议院对国务员通过不信任案,总统或免国务员职或解散众议院,但解散众议院须经参议院同意。七、关于司法权,司法权由法院行之,最高法院院长之任命,须经参议院同意,法官独立批案[33]
与以往拟订的各种宪法草案相比,此次通过的宪法其最大特色是增加了“国权”与“地方制度”两章,对中央与地方的权限作了划分,规定国家立法并执行者为十五项,国家立法并执行或令地方执行者为十五项,省立法并执行或令县执行者为十一项;而原草案中“教育”及“生计”两章,则因时间所限没有讨论,也没有包含在最后通过的宪法中。就技术层面而言,这部宪法被认为“是一种联邦宪法”,因其给予地方较多的权力;同时,这部宪法的“精神仍是偏重于责任内阁制的”,有其一定的意义[34]。著名宪政学家张君劢认为:“此项宪法,比较合理。一笔抹杀,国民无此力量,不如赞成之,责以实行。”[35]但就其实质而言,该宪法存续的时间不过一年,“即在该宪存续的期内,该宪条文亦大都未及实施;盖当时直系军阀虽假借此宪以相号召,初无实现此宪的诚意;且该宪本文既无实行细则的规定——该宪公布后,国会亦从未另颁宪法实行细则——该宪中一部分条文,实际上或亦无从实施”[36]。更重要的是,这部宪法产生于曹锟总统“贿选”的大环境之中,无论其意义如何,都已湮没在声讨“贿选”的声浪之中,虽有若无,完全无法得到其应有之反响与实践。如时人论,这部宪法的通过,“今非其时,国人不特不颂其功,反因而反对声浪大起。且一部神圣的宪法,亦被议员先生所累,得到‘秽宪’两字的徽号了”[37]。曾任司法总长的知名法学家张耀曾感叹言之:“十年来苦心争持的宪法,竟在这样的时机和环境的里头宣布,真是宪法的大大不幸!这种宪法在当时有实权的人眼中完全等于废纸,那更不用说了。”[38]
国会“选”出大总统之后,吴景濂立即通告各方,并与张伯烈联名致电曹锟,肉麻地恭维他:“我公依法当选,中外腾欢,万姓仰戴,永奠邦基,造福民国。”[39]吴佩孚亦有电致曹锟,赞其“名高海宇,功在国家,法统重光,遂作华盛顿之第二,共和有庆”[40]。曹锟循例在7日回电国会和内阁,故示谦辞,先说自己“不胜惊悚”,“实殷惶惑”,继又表示“改选之初,宜为慎始之计,陵坡知畏,孱力难胜,诸公伟略匡时,嘉猷素裕,敬希明教,以启愚蒙”[41]。当然了,谦辞是说给外人听的,费如此大劲张罗而成的总统是“不敢推辞”的。贿选告成之日,“保定街市满扎灯彩,各大旅馆均为使署所包租”;“四面八方,京内外之官僚政客成群赴保庆贺,保定城内大有满坑满谷之势”[42]
1923年10月10日上午,曹锟自保定浩浩荡荡地进京。北京前门火车站“各门断绝交通,警戒极严,除公府人员及特任官外,均不得入门。持参观券者,亦只得在车站门外白吃秋风而已”。“前门至公府沿路即已断绝交通,小民中途被阻者亘二小时之久。清晨寒风侵骨,亦苦矣哉”[43]。随后,曹锟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举行总统就职典礼,同时公布《中华民国宪法》。在“就职宣言”中,以“贿选”而出任总统的曹锟,以“依全国人民付托之重,出而谋一国之福利”的姿态,高唱“国家之成立,以法治为根基;总统之职务,以守法为要义”;“瞻顾前途,诚不敢谓有必达之能力,然不畏艰难,出于素性所以答我父老昆季者,惟此至诚而已。”他提出推重人才、整理财政、振兴实业、统一全国、维持治安、履行条约、敦睦友邦等政策主张,也多为大而化之的空洞言辞,无甚新意[44]。曹锟由此成为继袁世凯、黎元洪(二次出任)、冯国璋、徐世昌之后的又一任中华民国大总统。
曹锟以公然行贿的方式“当选”为民国大总统,遭到了全国各界及舆论的一致反对与声讨。在非直系统治的各省,均有各种声讨活动及否认“贿选”总统合法性的活动。如孙中山所言,曹锟“选举之种种非法与贿赂情形,玷辱有教化之国家太甚也。……国民若默认此种行为,则不复能自号为有人格之国家以生存于世界,所以中国人民全体视曹锟之选举为僭窃叛逆之行为,必予以抵抗而惩伐之”[45]。反直反曹派更有人力图借力将此等声讨转为实际行动。国民党方面,孙中山“召集各要人会议,连日商洽各种议案”,讨论“组织政府,以为讨贼机关”;“实行各省联合讨曹”;“明令通缉附逆议员”等讨伐方案[46]。8日,孙中山以曹锟“贿诱议员,迫以非法,僭窃中华民国大总统,其背叛民国,罪迹昭著”为由,“申命讨伐,我全国爱国将士无问南北,凡能一致讨贼者,悉以友军相视,共赴国难,以挽垂危之局”。同日,孙中山又以参加投票的国会议员“贪污受贿,危害国家,法律纪纲斩焉俱尽,不有严惩重罚,无以禁贪邪而儆淫顽”为由,“着护法各省区长官将此次附逆国会议员一律查明通缉惩办”[47]。张作霖有电严责曹锟贿选。卢永祥在10月12日通电宣布,停止与北京政府的公文往来,以示不承认曹锟为总统。但因反直“三角同盟”方面此时尚未有充分的准备与直系武力相向,反对曹锟贿选的舆论声讨未能转化为实际的讨伐行动。
曹锟“贿选”最重要的政治后果,是使以国会制和内阁制为代表的西式“民主”制度由此而声名狼藉,从而在实际上动摇了民国法统的政治基础。本来,民国成立后引入西式民主制度的不成功实践,已经使社会各界和舆论啧有烦言,认为弊端多多,但在此之前,人们对西式民主制度本身还是抱有一定的期望,而将其弊病归之于军阀作乱。然而,此次曹锟“贿选”的情况却有不同。论者曾有如此之疑问:“他们既已如此不要面孔,尽可直截了当的把曹锟抬到总统的椅子上坐了就是,何必还要经过许多曲折的手续,用许多的金钱,买许多的‘猪仔’,投什么选举票呢?”[48]或许以曹锟为代表的军阀首领对舆论和其他方面的反应仍不无“敬畏”,因此孜孜以求“合法”之手续,以图安然延续“合法”之法统。但是,“贿选的目的在为北京政府找一个合法有道的基础,但结果使直系变成1919年的皖系一样,完全失去了合法有道的根据”[49]
然而正因为如此,反凸显出国会制度的重大缺失,因为“大选而非本诸民意,微论产生无自,即令顺利产生,人民之反对,亦不为之少减。而为猪仔者,则有所弗计,以为既一产出,则五千元之代价,即不难满载以去,国人之唾骂,身后之恶名,曾何足动其一瞬”。故此国会议员的表现是此次贿选过程中最为外界所诟病者。如论者所谓:“议员之无耻,与其紊乱国政之罪,可谓至是而极。一般议员复不顾舆论之奚若,而抱定其金钱自金钱之主张,不稍顾虑。是则议员故意与人以不利之心颇为明显,国人对之,无再容忍之余地矣。”“曹锟利议员之可买,以窃大位;议员亦利曹以金钱,达拜金之目的。是曹锟与议员,实系交相为用,其理殆同诸私人间之买卖交易。曹锟与议员之关系,既系如是构成,则凡因此种买卖,而发生之结果,当然亦只能认为私人间之一种交易。与国家人民,绝不能有何种关系。换言之,即国家人民,对于此种行为,并不能予以承认者也。”[50]即便是“贿选”策动方直系的负责官员,私下里也对国会议员的人格颇为鄙视,认为他们“日日索津贴,要岁费,荐托私人,要求权利,为唯一之要索”。负责贿选的直系官员熊炳琦到了北京后,“至不敢有一定之寓所,日易其地,以为规避,其厌苦尤甚”[51]。直系首领吴佩孚私下里也骂,“国会如此行动,真是要不了的东西”[52]。国会议员毫无顾忌毫无廉耻地以钱换票,说明所谓议员的身份和地位,不过是他们用来讨价还价的筹码,以致时人对国会议员“人皆厌之,至视为炎暑中之蝇蚊,欲挥去之而后快”[53]。从此以后,时人皆以“猪仔”称呼国会议员,再没有人视国会为庄严的神圣的立法机关。“国会既已实行最后的自杀,从此法统也断绝了,护法的旗帜,也没有人再要了”[54]。当下论者论之为:“国会议员在历经二次解散之后,锐气早已消磨殆尽,十年来南北奔驰,饱经患难,至此不免暮气沉沉,在时局上颇难有所作为。甚且,更有为己图者,欲藉此国会恢复之机,大捞一笔,好颐养天年。既为图谋一己之私,各党派在没有民意作后盾的基础下,只能各自依附具有实力之军阀,以维护自身的利益。在这种情形下,吴景濂乃藉助直系的支持,以国会领导人的身份,恣意拉拢操纵。”“面对暮气沉沉,只谋私利的国会议员,舆论乃代之以嘲弄揶揄,议员之品格日趋低下,国会之威望亦随之下降,所谓的法统象征,也变得无足轻重,不再为人所重视。”[55]
作为西式民主制度基础之国会制的坍塌,也使本已逸出其创立者最初设计的民国政治运行轨道再为之而变,向着否定西式三权分立的民主制度、着重统一集权的政治方向急行。此后,国民革命浪潮如狂飙突起,其正当性与合理性亦因此而生发,并为多数国人所认同。由此而论,曹锟“贿选”于民国政治及其法统乃至军阀武人统治的影响都不可谓不大。自辛亥革命创立民国而成的民国既有法统,至此已经由其实际运作的失范而无可挽回地处在中落的过程中;依附于民国法统而维系的北洋武人政治,也因此失道而走上衰败之途;直系统治虽经此贿选而达至其对北京政治短暂控制的最高峰,但也因此埋下了其失去民望、内部分化并在次年的第二次直奉战争中失败的种因。凡此等等,均与此次贿选大有关系,只是在当时,其深远影响还没有充分表现于外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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