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抗议与初期交涉


“五卅事件”对北京执政府而言,正是增强其声望的良机。值此中外关系的危机存在之际,执政府的地位便于无形中得到巩固,而当外交谈判进行时,政府的威望可能会随着民族主义情绪滋长扩散而提高,因此,段祺瑞政府从一开始就试图通过对此一事件的恰当因应而增强其在国内和国际上的地位[1]
在1925年年初几个月内,执政府外交部一直在与驻京公使团代表讨论条约义务的法理承认问题[2]。5月28日,外交部还照会外交团,要求训令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废除“治外法权”[3],敦促有关国家考虑讨论条约修改问题[4]。但中方的呼吁并未得到列强的实质性答复。南京路枪杀事件爆发后,北京政府以此为契机,似乎有望在外交方面获得某些进展。
5月30日南京路枪杀案发生后不久,即有学生到江苏交涉公署,向特派交涉员陈世光报告事件经过,并要求陈氏出面交涉。陈即偕同交涉公署科长杨筱堂赴领袖领事馆,表示口头抗议,并至巡捕房要求释放被捕学生。31日,陈奉江苏省长电令向驻沪领袖领事递交了第一次抗议书。6月1日,因枪击案仍在继续,陈再次递交抗议信。此后,陈世光因病恳请辞职,段祺瑞即任命许沅为外交部特派江苏交涉员,赶赴上海处理对外交涉[5]
6月2日,北京外交部送出第一次抗议照会,表示对此事“至深骇异”,认为“该学生等,均青年子弟,热心爱国,并不携带武器,无论其行为之性质如何,断不能以暴徒待之。乃捕房未曾采取适当方法,和平劝阻,遽用最激烈手段,实为人道及公理所不容,自应由租界官吏完全负责。为此本总长不得不向贵公使提出最正式之抗议,并声明保留,俟查明详情后,再提相当之要求”。照会要求北京使团“迅饬上海领事团速将被捕之人,全地释放,并就地与特派江苏交涉员妥商办理,免再发生此类情事”[6]。6月4日,外交部不等外国公使团之答复,又因上海公共租界继续发生枪杀案,提出第二次照会,谴责租界当局“蔑视人道”,应对其开枪行为及其后果完全负责[7]。两次照会均对学生行动表示维护与支持,对租界当局开枪镇压之举予以谴责。
6月5日,段祺瑞接见驻京领袖公使、意使翟禄弟,称他感到“至深痛苦”,认为“上海巡捕如此对待学生,使中国对于国际地位攸关体面”[8]。8日,外交部长沈瑞麟在会晤英国代理公使时,亦明确表示:“此次各地市民激以爱国热诚,毫无排外性质,执政日前所颁昭令,劝慰国民已有率循政轨之语,余看沪事现时最紧要者,莫过于恢复市面平时原状,即如取消戒严令,撤退海军陆战队,并解除商团巡捕之武装,释放一切被拘人等,发还被封或占据之各学校房屋,只要租界当局有所觉悟,措置公道,公愤自易平息”[9]
此四项实际上即是上海工商学联合会所提“十七条”之先决条件[10],由该会于6月7日面交刚抵上海的特派交涉专员蔡廷幹、曾宗鉴等人,蔡、曾等人即以全文电告外交部[11]。外交部对“十七条”,初拟分层次处理:“取消领事裁判权”及“永远撤退驻沪英日海陆军”两条因关系中外已签条约,故决定不提出;而先决条件四项,及惩凶、赔偿、道歉等项则在沪提出;撤消公共租界工部局“三提案”及制止越界筑路、收回会审公廨等由外交部催办;至于“代工部局投票权”一条另与外人定洋泾浜章程;其余各条视情形“相机提出”[12]
是故,沈瑞麟在10日会见法使时,又重提四项先决条件,认为如能做到,上海秩序或可恢复[13]。使团方面则要求执政府命令学生返校,静候政府解决。沈对此屡次表示拒绝,认为“政府断不能以压力禁阻学生”[14]。11日,中方发出第三次照会,声明对于“五卅”及“六一”惨案,上海租界官员应负责任,再次将上海工商学联合会之四项先决条件全部提出[15]
6月4日,公使团在对中方第一次照会的答复中,否认上海租界捕房当局应负沪案责任,认为中方照会内所述并不完整[16]。两天后的第二次复牒,仍认为中方所得报告不甚完全,同时又照会中方,公使团已组织调查委员团,并决即派赴上海调查[17]。10日,该委员团抵沪,开始调查工作。中国外交部亦即令曾宗鉴对沪案中伤毙华人情形作“精确详尽”之调查,以备提出要求之依据[18]
13日,国务会议讨论上海工商学联合会提出之四先决条件,同意先由外交部上海特派员向领事团提出。不过,在上海的蔡、曾、许等人似乎觉得“十七条”中有些条件“太过火”,经政府同意,上海总商会托谢永森修订“十七条”,政府方面亦同意在仔细斟酌的基础上照此提出。随即,蔡廷幹与曾宗鉴又电告北京,总商会已与工商学联合会“商议妥协”,决由其另提修正案交交涉员提出。外交部即电令许沅等修正案商定,再提出[19]。可见,执政府有意借民众团体提出对外交涉条件,并在暗中直接介入“十三条”之形成过程。而学界多将“十三条”视作是由上海总商会或者虞洽卿个人擅改十七条而提出,实未了解其中之内情。
此时,就地尽速了结此案表面上视之似乎是中外交涉双方的愿望[20]。6月13日,使团方面在接到赴沪委员团之初步报告,对工部局的观感趋坏,决定不让领团参加,而授权委员团就地与中方交涉[21]。15日,北京公使团电令在上海之六国委员团,正式组织沪案委员会,与中国委员迅速开议。执政府即任命郑谦、蔡廷幹、曾宗鉴、许沅、虞洽卿等人为谈判代表,授与就地交涉之权,与六国委员接洽开议[22]
6月16日,沪案交涉会议在江苏交涉公署举行,列席使团参赞六人,中国则有特派员蔡廷幹、郑谦、曾宗鉴、许沅等四人参加[23]。17日,中外委员开始第一次谈判,中方即以“十三条”为交涉根据,但祁毕业则表示“中国政府向使团抗议,仅提出四项问题为本团所知,其余均未知悉,无从商量。……当请示使团后方可开议”[24]。不过,当天双方仍就中方所提条件稍作讨论,第二天仍就此继续磋商。当时六国委员似乎设想在赔偿牺牲者,同时将华界中国负责警长与租界捕头爱活生撤职,终止罢工与撤去外国军队几项条件基础上与中方达成初步的解决方案[25]。但此方案显然与中方要求相距甚远。
18日,六国委员因奉使团训令,限三日内讨论完毕,故将其所拟往来函稿交中方代表,作为讨论之基础,其中尤其强调“五卅事件”盖由于华界警察怠于职务之故。而中国委员经讨论表示不能接受,认为“十三条”中许多条均为事件之肇因。六国委员表示仅能讨论外交部所提四条,遂完全取消前议,交涉遂告中止。六国委员发表宣言,声明中国要求条件在该委员团职权范围之外,随后他们即返京[26]。上海交涉遂告破裂。
19日,北京公使团就“沪案”谈判破裂发表宣言,表示“应以正谊与公平为基础,将沪案速行解决,至中国委员所提上海公共租界改组,及收回界内行政事件,应由中国要求关系国代表,再向各关系国政府要求”。为重开谈判留下了余地。同时,驻京公使团会议决议,将“沪案”移京办理,并以意使翟禄弟、法使玛太尔、美代使迈尔为交涉专员。21日,蔡廷幹、曾宗鉴等人回京复命。
24日,北京政府外交部照会公使团:一、“沪案”移京交涉,正式提出十三条为交涉根据;二、提议依公平主义修正中外条约[27]。美国外交官迈耶(Mayer)在给本国外交部的信中认为,中国政府此种举措实一石两鸟,既欲藉此来强化中国的国家尊严与地位,亦表示准备在尊重国际法的友好态度下开始条约修改的谈判,而淡化激进的立即取消不平等条约的宣传[28]。26日,意使翟禄弟代表公使团答复外交部照会:一、“沪案”十三条请派专员分别办理;二、修改不平等条约表同情,惟须候各国政府训令。同日,执政府公布“外交委员会条例”,成立外交委员会,任孙宝琦为委员长,颜惠庆等十八人为委员[29]。次日,正式发表以颜惠庆、王正廷、蔡廷幹办理“沪案”交涉。7月1日,颜提出所谓“治标治本”说,对“五卅”一案,决定分阶段办理[30]
上海交涉破裂后,“速了”之愿望既无法实现,而列强因内部意见不一,谈判重开亦遥遥无期,执政府方面转而采取长期交涉的计划。29日,段祺瑞通电各省,告诫防范假爱国名义实行破坏主义,表示在沪案交涉停顿后,政府开始转变对群众运动之运用策略。实际上,挟“民意”与列强周旋正是当局用心采取的政治策略。而当时局变化,策略亦随之发生改变。如据李健民之分析,政府的一部分外交行为其实并非自动自发,心甘情愿,如政府因为民众要求废除不平等条约,便照会外交团,请求“修正”不平等条约,但同时亦向外交团人员暗示不要太认真了[31]。7月15日,北京政府再次训令民众,保持平静,以利交涉进行,各省官员均应制止任何不法举动的尝试。
对初期“沪案”交涉的失败,多有人认为是与上海总商会擅改“十三条”,与“十七条”形成两种意见,而让外人发现国人的不团结,影响其态度[32]。但丁应求的研究表明,交涉中止其实与此关系不大。丁认为没有证据显示外人明了中国内部的混乱,即使他们发现两种要求之间的悬殊差异,他们也不会重视,因为第一次谈判时总商会提出的“十三条”,已使他们十分惊骇。外人对中国的全盘性要求,事先全然没有准备。华人欲把握此一机会,扫除经年累月引起其愤怒的外人特权,但外人却将协商的范围限于纯粹的“五卅事件”,是故谈判无法继续[33]。曾宗鉴在事后给外交部的电报中,则根据所得情报称,六国委员态度突然变化,是由于“英、日以汉、浔、镇江交涉纷起,认为不宜退让,电召参赞回京,并谓伦敦态度强硬,将向中央通盘交涉”[34]。可见谈判破裂的主因实在于外人一方。
上海总商会提出交涉条件十三条,实已包含工商学联合会代表之意见在内[35]。张国焘在回忆中亦称,中共方面为了以免“联合战线”的破裂,对总商会修改的十三条确已表示同意,虽然在工商学联合会中,此种妥协态度亦曾遇到激烈的抗议[36],各团体内部的争论亦一直存在[37]。但上海谈判失败后,尤其是19日上海总商会决定21日开市时,运动出现了重大的裂痕,中共开始谴责总商会的妥协政策,其中“反对总商会篡改交涉条件”便是改组后由左派学生控制的上海学生联合会重要的口号之一[38]。他们似乎欲藉此打击总商会,而影响其开市的决定。对“十三条”,民间倒有一些舆论表示不满,认为北京当局“太不注意外交战略了”,“外交部只等于邮政箱传话机”[39],十三条“毫无价值杂乱无章”,“反使各国疑虑”。所谓由特派员、交涉专员、外交部构成的“三重外交”,各层次之间往往不能协调,显示出中国外交当局的步骤混乱[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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