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罕来华及中俄初期交涉


1923年6月下旬,驻京苏俄代表团接到越飞奉调回国,代理外交人民委员长加拉罕被任命为驻华全权代表的训令[1]。加拉罕时年三十七岁,是苏俄1919年、1920年两次对华宣言的签署人,非常熟悉远东情形,被称为“远东通”。他的名字在中国早就广为人知,舆论普遍认为加拉罕对华抱有好感,故对他的来华寄予厚望[2]。加拉罕一行于8月12日抵达满洲里,13日抵达哈尔滨,18日到奉天,所到之处,“其欢迎盛况,为从来所未有”[3]
对于中俄间最为关注的中东铁路问题和蒙古问题,加拉罕在各种场合解释了苏俄新立场。早在1923年8月初,加拉罕与驻莫斯科东方通信特派员谈论中东路问题时就表示,由于中国对当初俄国所发出的第一次、第二次对华宣言没有作出回答,现在国际形势变了,所以俄国不能受宣言的拘束。对于中东铁路问题,俄国应尊重铁路沿线中国的主权,但是铁路的权利应归俄国掌握[4]。8月15日加拉罕在哈尔滨向记者发表谈话时,对于中东路问题更明确提出“俄权在路,中权在土地”的说法[5]。加拉罕还说:“俄国对于中东路之权利,乃无可疑,中国之优秀分子对此深为明了,且不能予以反对。”对于俄国以往所发表的对华宣言的有效性,加拉罕认为仍持续有效的是宣言的基础与原则,但中东路之重要利益无论过去还是现在苏俄都不能抛弃,并且中国方面也没有人提出这样的要求[6]。当有人指责苏俄占据外蒙时,加拉罕说:“赤军出动外蒙之目的,非在侵占领地,实因驱逐白党之不得已行动。”他提出外蒙撤军的条件是:“设中国能充分保守,不令白党进入外蒙、胁迫赤塔,赤军自无久驻之必要。”[7]
加拉罕的这些说法表明了苏俄政府在这两大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即不能完全兑现苏俄在1919年、1920年宣言中所作的许诺。其理由:一是苏俄的许诺不能无限期的有效,当初的许诺是以苏俄方面一系列的让步为条件的,但中国不仅没响应苏俄的呼吁——恢复中俄关系,签定条约或协议,而且对当时的照会也未予理会,所以苏俄“不得不极其慎重地,有保留地对待我们的许诺”;二是“中国目前没有巩固的政府,因为中国政府不是中国局势的主人。而且,任何一个与中东铁路有关、保障我们利益的协议,非但不能指望其实现,甚至都不能引起我们足够的信任”,故苏俄不能放弃中东铁路[8]
加拉罕此次来华本负有恢复两国外交关系的使命,但在8月15日当俄记者问他各国多不承认北京政府,与之缔约是否有效时,加拉罕回答说他将与之缔约的是中国人民 ,既然是与人民缔约,则无论地方政府还是中央政府,当然应该承认条约的有效性。翌日,加拉罕在哈尔滨各地方团体的招待宴会上重申了此点。加拉罕这种面向人民大众的外交手法,虽然不甚符合国际外交惯例,却相当适应五四运动后“人民外交”呼声高涨的中国政治环境,这样的方式他在以后还有多次运用[9]
在与中国各界人士应酬之际,加拉罕与奉天方面就东路地亩、中俄边境各悬案以及外蒙古等问题交换了意见。在8月19日张作霖为加拉罕所开的欢迎会上,加拉罕有三项声明:(一)他此次来的任务是进行中俄会议,而东三省与俄国土地接壤,关系密切,希望能互相提携,承认苏俄。(二)切实商议东三省与俄国通商问题。(三)与奉天当局商议中东路问题并请当局承认在东三省管理下主要都市,设置俄国领事馆[10]。加拉罕在此已明确提出以奉天当局为苏联的谈判对象。他虽然在奉天逗留了两周之久,也与奉天当局进行多次秘密磋商,但最终双方未达成谅解。而中俄交涉事宜公署督办王正廷派专人赴奉迎接加拉罕来京,加拉罕遂于9月1日起程赴京[11]
1923年9月2日加拉罕抵京。9月3日,王正廷与加拉罕会晤,加拉罕表示中俄问题“实有不容延搁之处”。但当王正廷建议“早定日期开议”时,加拉罕表示“一则须略事休息,二则须将种种问题加以研究方可办理”[12]
9月4日加拉罕对报界发表声明,这也就是通常所称的苏俄第三次对华宣言[13]。这次宣言与前两次对华宣言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宣言除重申1919年、1920年宣言的原则和精神仍是苏俄对华关系的指导原则外,明确声明“我们绝不会放弃我国在中国的利益”,其不放弃的理由是因为这些利益“并不侵犯中国人民的主权”,并且这些利益“很容易同中国人民的利益和主权协调一致起来”。
(二)将各国对华政策与苏俄对华政策作了对比,更以临案通牒一事[14],激发中国人的民族情绪。
(三)提出中国政府数年以来“每月有对俄施以非友谊措置之事实”,但是这些“事实”是敌视苏俄的外国列强操纵、施加压力,有时是直接使用暴力的结果,并不真正反映中国民意,从而将人民与政府区别言之[15]
同日下午,王正廷在北海养心斋第一次招待加拉罕。席间王正廷以美国退还庚子赔款为例,希望苏俄追随美国的对华政策。加拉罕立即反驳说,俄国才是首先完全放弃庚子赔款的国家,各国不过追随俄国之后而已。他表示:“俄国决不追随美国,更决不签署某一牒文若临城通牒者,俄国决不要求治外法权及强迫订约,或在中国组织司法行政机关。凡损及中国主权之种种利益,俄国皆愿放弃,俄国与中国将建设绝对平等之关系。”[16]联系加拉罕在同一天所发出的对华宣言可以看出,加拉罕一开始就放弃了诸如庚子赔款、治外法权,以及在中国组织司法机关等权利,苏俄在华利益应得到保留的部分主要集中在蒙古问题和中东路问题。
9月6日,北京政府外交总长顾维钧会晤加拉罕,加拉罕告知其此番是以苏维埃共和国联盟代表之资格而来,其委任状过几天就会送达外交部,并询问中国现在有没有总统,委任状应呈递何人?顾维钧回答说,送到后再行通知办理的方法[17]。9月9日,加拉罕致顾维钧节略,通告其已于本日就职,并附送国书副本。
9月14日,王正廷与加拉罕第一次正式会晤,双方即出现分歧,加拉罕坚持首先恢复两国国交,而后解决悬案;王正廷则坚持先谈判解决重大悬案,再正式承认苏俄。双方均坚持己见,不肯让步。后来王正廷作了让步,同意只要在会前签订一个解决悬案的原则性协定,两国即可恢复邦交。加拉罕要求王正廷详告具体提议,以便请示政府。9月24日王正廷因病入院,中俄交涉延搁[18]
加拉罕到京后广泛与中国各界人士接触,酬酢往还了解情况。这中间既有西北边防督办冯玉祥及黄郛等人,也有众院议长吴景濂,还有北大教授蒋梦麟、李大钊等。此外,北京学生联合会、国民外交同志会、京师总商会、中华西北协会等北京各团体或开会欢迎或设宴招待,一时中俄亲善的空气相当浓厚。大家除了一致表示希望中俄速复邦交外,各方面还有自己关心的具体问题。冯玉祥谈到自己身负西北边防督办一职时,加拉罕表示中国边境“决不至受俄方之压迫”。吴景濂则表示希望中俄两国携手抗击侵略主义国家,并说中国国家虽然不统一,但是外交上则是一致的,而外交当局也不能不尊重多数民众的意志,加拉罕对此表示赞同。教育界提出将俄国退回庚款充作教育基金。学生们则主要表示应与苏俄共同抗击帝国主义的侵略。商会代表一致表示中俄之间商务关系极为重要,并质问加拉罕华侨在俄受虐待的情况。加拉罕表示,“环顾中国,愿与俄国了解者,不独北京一隅,全国各派皆具此意”,因此他对中俄问题更具信心[19]
9月10日,国民外交同志会设宴招待加拉罕,国会参议员雷殷专门提出蒙古问题,“中俄两民族希望亲善之心虽切,而终未能成为事实者,则因俄国兵队尚驻扎外蒙古所生之障碍也”。雷殷说帝国主义惯于利用武力作为外交的后盾,中俄之间讲亲善就应排除以武力为后盾的嫌疑。加拉罕则称,俄国政府派兵入蒙,乃出于不得已的自卫之举,其目的一为防卫俄国之安全,二为保障中国之主权。俄国无侵略蒙古之野心,驻外蒙的俄军人数很少,只有三百余人。他进而指出“中俄两国人民亲善之障碍,亦不在外蒙之驻兵,而在中国政府四周之空气也”[20]
在9月18日的各团体招待会上,加拉罕对于中东路问题有详尽的叙述。他指出,白党盘踞中东路对俄国安全造成威胁。最近白党又公然请求外人干预中国收回东路地亩处[21],因此苏俄认为列强对中东路有共管的野心。加拉罕认为,“中东路只应由中俄两国共谋解决,并以为此乃应首先解决之问题”。俄国要将中东路改为商业性质,使其成为沟通中俄文化及增进两国友谊的工具。对于蒙古问题,加拉罕坚持申明俄方驻蒙之目的在于清剿白党,并提出撤兵条件“一俟中国对俄有充足之保证,俄兵即可退出蒙境”。此外,加拉罕认为中俄交涉阻滞的责任并不在俄方,而在于中国外交部追随帝国主义,想以承认问题压服苏俄。苏俄已答应中国提出条件的十分之九,只须将两国关系签订条约使其具体化,则两国之间就没有其他问题了。加拉罕表示中俄正式国交恢复固然可喜,然而更为可喜的是中国国民可持此项宣言与列强斗争,从而博得自由与独立。他强调“在此奋斗中,能协助中国者,唯有苏维埃政府”[22]
与此同时,加拉罕还积极与孙中山联络。9月8日,加拉罕致电孙中山,说明他此次来华是希望实现两国的共同利益,并使之建立在牢固坚实的基础上,期待孙中山能给予帮助[23]。9月16日和17日,孙中山连续发出电报和信函给加拉罕,指责北京政府为“不独完全不能代表民意,且已失去国家政府的外貌之政治团体”,其外交政策“实际上仰列强之鼻息,远甚于根据独立自主的中国之利益”。因此,孙中山建议加拉罕到广州同他的新政府进行谈判[24]。10月6日,加拉罕写信给鲍罗廷,他说孙中山提出的关于在广东进行谈判的建议“为时尚早”,并希望鲍罗廷能寻求孙中山对中东铁路问题的支持。此外他还流露出不信任王正廷的情绪,称王正廷“已开始摇摆并在日前居心不良地试图挑动我召开正式会议”[25]
10月2日,加拉罕致函上海国会代表,表达其对北京会议的看法:“我既不确知何时开议,也不确知我们能否在这方面取得良好的结果。”他再次重申俄国公开外交的原则,指出“即使中国有某些当权者迫于外来压力想同中国人民交恶,并准备把类似中国与其他列强签订的那种条约强加于中国人民,那么诸位也可以放心,你们在那个条约上也绝找不到我们的签字,也找不到任何一个苏联代表的签字”。加拉罕并再次承诺放弃领事裁判权和治外法权[26]。同一天外交部颁给王正廷全权证书,指派王正廷为全权谈判代表,与俄代表开议协商所有中俄间一切悬案,其权限为“有以中华民国国家名义商议议决之权”,但其议决事项须由政府批准,“将来议决事项如经本政府准其签字批准,必予施行”[27]
10月6日,曹锟当选总统,批准李家鏊为驻俄外交代表[28]。在莫斯科,苏联外交委员会对中国政府派李家鏊任驻俄代表表示欢迎,但指出鉴于两国邦交未成立,苏俄不能以外交代表之资格而只能以正式代表之资格接待李家鏊,并指出这样做的理由是因为加拉罕呈递国书一事受到阻碍[29]
10月13日,王正廷向加拉罕提出中方十三点草案。17日加拉罕对之几乎全部驳回。双方分歧最严重的集中在外蒙问题与中东路问题。对于外蒙问题,中方要求俄军于六个月内撤离,废弃俄蒙间协约;俄方则只承认中国对外蒙古的领土主权及苏军撤离,但拒绝规定撤军时间与步骤。对于中东路问题,双方意见截然相反。中方要求苏维埃政府将中东铁路及其附属财产一并完全归还中国,俄方同意将铁路所有权移交中国,但中国必须出资赎买,关于赎路的具体事项须待将来召开会议商定。在此之前,苏联保留其在铁路上的一切权利,1896年中俄密约和合同继续有效,只是在铁路路区内尊重中国政治上的主权,并同意中国在一定程度上参加铁路行政管理[30]
11月初,加拉罕以王正廷企图在恢复邦交前解决所有悬案为理由,不接受草案,并拒绝将中国提案报告莫斯科政府[31]。中俄交涉陷入僵局,随即加拉罕公开表示不信任王正廷,声称王正廷所出示的大纲并非中俄会议所依据的真正原则,而真正的条件已从东交民巷传出,所以加拉罕认为王正廷以前的接洽都是“故意派人刺探,非出诚意”[32]。苏俄对华的宣传机关华俄通讯社称:“中俄交涉诚有种种障碍,但若归咎王君,殊属不当,盖障碍之势力,较王君之能力为大也。”[33]《晨报》称:“今日中俄间之障碍,不在东堂子胡同,亦不在退思堂,又不在居仁堂,实在东交民巷。”[34]中共机关报《向导周报》也称,中俄交涉不能顺利进行的原因在于:中国现在未有统一的政府;北京政府的外交受东交民巷太上政府的拘束,不能实行独立的从本国利益出发的外交政策[35]。在列强干预中俄交涉一点上,中国舆论与苏俄观点接近。
王正廷则于11月9日赴洛阳与吴佩孚协商,且拟赴日本征求意见[36]。11月21日王正廷致函加拉罕通告他赴日之事,并表示希望加拉罕能决定正式会议开会日期,以便他回来后,双方可以进行有效的磋商[37]。加拉罕于23日复函,指出中国政府对于苏俄代表递交委任状问题迄今未答复,可由此判定,中国政府认为“中苏复交的时机未到”[38]。由于中俄意见相去太远,加拉罕退回到一开始的立场,即先恢复邦交再开会谈判。
王正廷于11月28日复函,认为以往双方交涉已经就“恢复邦交应与其他悬案大纲一律在会解决”达成一致认识,除了中东铁路问题外,双方其他意见已趋于一致。而中东铁路问题,双方的分歧在于苏俄仅承认中东铁路所有权属于中国,交还及管理该路的条件,应在大纲签订后,再行讨论;而中方则主张中东铁路问题应与其他问题一并解决,不应被排除在外。王正廷认为加拉罕的做法“反使已渐接近者转而趋远,于中俄两国均无所利”[39]
加拉罕在两天后复函,申明他的观点并强调这也是苏联政府的官方观点。首先,加拉罕声明苏俄坚持在开议前恢复两国关系,是因为“恢复苏中正常关系将是中国真挚友好和奉行独立自主的对苏政策的最好证明,也将是会议取得成功和圆满结果的最好保证”。其次,加拉罕指出中俄之间的实质性分歧,“不在于我们对某个问题提出不同的解决办法,而在于您建议在初步协定中立即解决一切问题,用协定偿还中国对苏联的承认。我要求恢复两国间的正常关系,而不要付任何专门报酬”。再次,加拉罕申明:“无论何时何地我都不可能说中东铁路的一切权利皆归中国所有。”他声明中东铁路作为商业企业,所有权应归苏联;中东铁路问题,“应在会议上解决,而不能在您建议我签署的那个协定中解决”。最后,加拉罕将1919年、1920年勘正后的宣言附本,送交中俄交涉事宜督办公署,正式否认了1919年宣言中有无偿归还中东铁路的文字[40]
苏俄驻京代表团随即公开对报界声明,路透社所发表关于苏俄1919年、1920年宣言英译本是伪本,应以俄国政府公报所载为准,并全文公布了两次宣言。其实国内报纸所登载的译文与俄文原本译文,就1920年宣言而言只是文字略有不同,实质并无差别;而1919宣言国内各报所载均有苏俄抛弃中东铁路一节,华俄社所发稿中并无此节。华俄通讯社略去内容如下:“劳农政府愿将中国中东铁路及租让之一切矿产,森林,金产及他种产业由俄皇政府与克伦斯基政府及霍尔瓦特,谢米诺夫,高而恰克等贼徒与从前俄国军官商人及资本家等侵占得来者,一概无条件归还中国,毫不索偿。”[41]
11月30日,王正廷离京经沈阳赴日,其官方使命是调查旅日学生华侨在日本9月1日震灾中受害情形[42]。至此,中俄交涉完全陷入停顿的局面。
从9月3日至11月30日,王正廷与加拉罕之间共计有八次谈话,双方已达成一致的问题有:(一)俄国放弃租界、领事裁判权以及庚子赔款。(二)俄国承诺以平等相互的原则订立通商新约。(三)根据以往宣言,重新勘定疆界。(四)所有在中俄公界之河湖并其他流域及下海处,由中俄船只行用。(五)恢复中俄正式邦交,并将俄国使领馆屋由中国交付苏俄。(六)禁止凡有仇视各该政府之机关或团体在各对方境内存在。(七)彼此不为与两国公共秩序或与社会组织相反对之宣传。
双方仍存争执的问题主要是:
(一)会议手续问题。中方本坚持将一切悬案均由会内讨论解决,俄方坚持两国先恢复邦交,然后开议。双方折中的办法,是先开会讨论解决悬案大纲所依据的原则,协定签字后,立即召开正式会议,协商细目。双方本来就此点,已达成谅解,但加拉罕在11月底又退回到原来的立场。他反复强调说“我要求恢复两国间正常关系,而不要付任何报酬”。
(二)取消旧约问题。王正廷表示凡系中国与旧俄帝政时代订立之一切条约、公约、协定、议定书等概行无效,另由双方本平等、相互、公允之原则及1919与1920年苏俄政府各宣言之精神重订条约协定。加拉罕赞成取消旧约,但有关中俄界务者应除外。
(三)外蒙问题。加拉罕承认外蒙为中国领土一部分,并将在外蒙所驻俄国军队撤退,但对于王正廷所提议六个月内撤尽,还在犹疑。
(四)赔补及偿还问题。王正廷要求苏俄政府赔偿中国人民因为俄国政变所受的损失,加拉罕对此项要求提出限制条件:仅限于中国人民;限于中俄断绝邦交期内;此项损失须系因违犯苏俄法令而波及者。
(五)中东铁路问题。俄方在1919年宣言中曾允将该路无条件交还中国,现在则坚持由中国以中国资本赎回此路,赎路的条件及手续应在大纲协定签字后,开会讨论。在此之前,苏俄政府保留对该路的一切权利,并且1896年章程继续有效。中方为了谋取双方谅解,已放弃要求俄方无条件交还的主张,答允估价赎回中东路,并且王正廷提议发行国库券,以中东路财产作担保,在中国未赎取国库券前,俄方享有债权者之权利。双方在中东路问题上争执最为激烈[43]
王正廷于12月底归国后,留在上海。到1924年1月9日,王正廷致函加拉罕,指明中国官方所收到1919年宣言与加拉罕11月30日所抄送的宣言前后不符,认为“自应以本国政府所收到者为准”。并对加拉罕执意以中俄恢复邦交为先决条件,“殊不敢赞同”。继而指出俄兵驻扎外蒙,可见苏俄对于中国“尚未完全尽其诚意”,中国人民不能满意苏俄的态度:即急谋恢复邦交而缓图解决悬案[44]
1月17日,加拉罕复函重申了双方的分歧。对于1919年宣言前后文本不一致,他采取以攻为守的策略,指责北京政府在苏俄1919年宣言发表后,以武装干涉的方式拒绝了苏俄的建议,而五年后,又坚持以昔日拒绝的宣言作为争取某些权利和要求的根据。此外加拉罕列举了诸多“事实”,如中国武装干涉苏俄;将庚子赔款付给白匪组织;庇护保皇党和白匪组织控制俄国公使馆、领事馆以及中东路;迫害在东北及铁路地带的苏维埃公民等等,他得出的结论是:中国政府无权向苏维埃政府提出要求,无权批评苏维埃政府的政策,无权谴贵苏维埃政府没有诚意。因为“在苏维埃政府的行动上是不可能找到一件仇视中国人民这类事实的”。在他对蒙古问题以一贯的口径作了解释之后,甚至发出武力威胁说:“倘若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再出现白匪,而中国政府仍予庇护,或不顾我国请求,不想或没有能力消灭白匪,则苏维埃政府将如同1921年在蒙古那样,只得借助红军采取必要措施,以保卫自己的安全。我们以极其艰苦的斗争所获得的自由及安全,绝不容许再遭受任何危害。”[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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