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协定的签署及其对双方的影响


中俄交涉的破裂实与双方的本意不相符。俄方于草约签证后,立即向莫斯科政府报告交涉成功,而莫斯科政府立即向外发布这一消息,致使各国驻莫斯科代表前来道贺。此后又有加拉罕限期签字的照会,这都是为了造成一种声势,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交涉而不是破坏交涉。中国方面在尽量维持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也为两国交涉的成立作出了种种努力。因此交涉双方表面上虽然相持不下,实际上均在等待机会,以图挽救[1]
在这一时期,外交部与俄代表团之间仍有联系。这种联系主要在顾维钧的秘书和加拉罕的秘书之间进行[2]。直至5月下旬,双方加紧谈判,往返磋商不下二十余次,最后对修正各点与商议条件达成一致认识。5月30日,顾维钧出席内阁会议报告交涉结果,阁议一致通过。5月31日,顾维钧奉大总统命令,作为正式全权代表,在《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上签字。国务院随即通电各省交涉成立,同时照会俄代表,说明两国邦交,即日恢复[3]
这次交涉的特点在其秘密性。对照王加草案与正式的《中俄协定》,可以看出《中俄协定》对于草案第四条有修正。草案中,中国方面声明:所有“中国政府与第三者所订立之一切条约协定等项,有妨碍苏联政府主权及利益者,概为无效”,而苏联政府仅声明“前俄帝国政府与第三者所订立之一切协定条约等项,有妨碍中国主权及利益者,概为无效”,并无现任苏联政府对中国的对等声明,故《协定》取消了中国这一单方面声明,而修正表述为“中国政府对于俄国自帝俄政府以来凡与第三者所订定之一切条约协定等等,其有妨碍中国主权及利益者,无论将来或现在,均不承认为有效”。中国政府认为,“所谓‘帝俄政府以来’,即包括俄临时各政府及苏联政府而言”。但从字面上看,俄蒙协定的废弃问题并没有解决。政府却认为“如此措辞与我国所争之国际平等,相互主义及拥护蒙疆主权之宗旨,均属相符,就此照允”。关于外蒙问题,《中俄协定》中仅将原协定中“蒙古撤兵之条件”改为“撤退苏联政府驻外蒙之军队问题”,并没有规定俄军即行撤退之原则。关于移交俄国教会在中国的动产不动产问题,《中俄协定》中规定按中国内地有关置产之规定办理,至于须先行移交的俄教会房屋及地产则指明了具体的地点是在北京和八大处。
总而言之,北京政府在3月20日号电所坚持的三点取得了大部分成功,但俄代表也提出两项条件:(一)鉴于法国对汉口俄租界提出要求,为了防范第三国或外国组织,侵占俄国所放弃的租界,苏俄对《大纲》第十条作出补充规定,中国政府不将苏联所抛弃的租界及各项特权转移给第三国或任何外国人组织的团体。(二)苏俄担心其放弃的庚子赔款被挪作他用,双方商定,除了将该项赔款所担保的各种优先债务清偿外,余款全部拨作教育基金[4]
《协定》签订后各方的反应热烈,正如顾维钧指出,新闻界和广大公众对这一结果喜出望外[5]。国会议员胡鄂公等一百三十多人发表宣言,认为此次中俄协定“匪特应视为中俄永久关系之要纲,且应视为中国外交之砥柱”。宣言指出,中国国民应本此公平之原则,从帝国主义列强手中夺回同等之权利。且“帝国主义者一日不觉悟,一日不倾倒,吾等反帝国主义之精神,亦必一日不止息”[6]。上海闸北市民也发出通电,认为协定为中国外交开一新纪元,并提出此时一方面要一致庆祝中俄邦交,另一方面要向帝国主义列强收回治外法权、庚子赔款及废除不平等条约,撤退在中国内地的外国军队,谋求中国独立[7]。《晨报》认为,《协定》“虽将中俄邦交正式恢复,然签字者仅其大纲,而有待于会议之事项尚多”。该报指出:“我国之当局能否诚意办事,吾侪可于将来之会议是否顺利而不致于延长期间断之。”并且“愿俄国能一如其宣言者忠实履行,使我国民有以致其信用也。”[8]唐绍仪认为《中俄协定》“中国所得甚多,俄国自未始丝毫无利,而其比例殆六与四耳”[9]
广东当局及奉天当局都从自己的立场出发对《协定》作出了不同的反应。孙中山在与“广州新闻社”记者谈话时表示,苏俄与他的政府之间的关系“如同两个兄弟之间的关系一样,非常和睦,不需要诸如承认这样的形式”。他的政府不会以“专门的、形式上的承认”来恢复与苏俄的关系,是因为他的政府“实际上已毫无条件地承认了俄国”。对于北京政府承认苏俄,他表示“南方政府将欢迎这样的承认”[10]。7月中旬,孙中山及其领导的国民党发表宣言,主张对俄国“当感其厚意,此后两国人民益当互相了解,以共同努力于互尊主权互助利益之途”;对北京政府则“此后益当以国民之力锄而去之”[11]
谈判还在进行中,奉天当局的几个重要人物在不同场合对中俄交涉表示了意见。中东铁路督办王景春表示,中国收回权利已不少,应早日签字[12]。中东铁路护路司令、东三省特别行政区长官朱庆澜表示“中俄交涉,东三省当与北京取同一之步骤也”[13]。曾被奉张派为东省参与中俄交涉之代表的杨卓认为:“奉省与北京当局政治上久无关系,独以中俄交涉关系甚巨,对外理应一致。……奉方对于王加议定之协定,当然赞成,并无反对。”[14]由此可知,奉天方面对中俄交涉持赞成态度。
《协定》签署后,据说张作霖父子认为受到顾维钧、加拉罕的愚弄,在《协定》签字前没有告知他们,所以他们的态度由原先的赞成变为反对。王永江、王景春、袁金铠等人均认为:“此项协定,断送东省利权太大,曹锟为图固位,欲藉苏俄为外援,遂将东省权利让与俄人,藉以买好。”所以他们对中俄协定力加反对[15]。6月14日,东三省省议会、教育会、商务会、农务会发表通电,表示东三省人民对于中俄邦交,并不反对,但具体到《中俄协定》,因为北京“既不知三省边界与俄毗连之利害得失,又不知东路航权与我国关系之重要。凡关于我之利权,皆置之于将来不可知之委员会,而独于东路利于俄人者,竟签字即欲实行”。故“为三省及国家权利计,举财产生命皆可牺牲,独此项协定,断难承认”[16]。后经中央政府派人对张作霖进行疏通,奉天对《中俄协定》大体上表示赞同,但坚持在开中俄会议时对于东三省有关的中东路及中俄划界问题应采纳奉天的意见[17]
外国报纸对此事的反应相当歧异。《字林西报》认为,苏俄已放弃其在华一切大事物,如治外法权、租界及拳乱赔款,而仅得一空洞之承认。《大陆报》认为,《中俄协定》其中有利益交换之处,俄国几乎抛弃一切,以换得外交承认和中东铁路之主有权。而《大阪每日新闻》则猜测,《中俄协定》中可能藏有中国方面日后向英、美、日有所要求之伏线,提示了列强对《协定》的关注和担心之所在[18]
《中俄协定》究竟给予中俄双方哪些实际利益呢?这需要仔细甄别。《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无疑是中国自与他国通商以来所签定的最好的条约,条约中基本上采取了平等及相互让步的原则,对中苏关系中一系列重大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当时普遍认为《中俄协定》中最令中国满意的条款有以下五点:(一)取消领事裁判权及放弃租界。(二)中俄两国规定新关税税则时采取平等及相互让与的原则。(三)中俄两国声明采取平等及相互让与的原则,重新缔结条约及废止旧约。(四)将中东铁路化为商业铁路。(五)抛弃庚子赔款以补助教育。在这几点中时人尤认为以中国收回领事裁判权和租界以及关税平等为获得利益。
毋庸讳言,收回领事裁判权及关税平等确是中国自华盛顿会议以来一直努力争取的外交目标,因此苏俄放弃这些权利,一般民众皆认为从《中俄协定》中得了大恩惠。但实际上,自从1920年9月23日中国政府停止旧俄使领的待遇后,俄国侨民已归于中国法权之下,领事裁判权已自动归于消灭。1921年-1924年俄国并无正式驻华外交代表,旧俄的租界自然也已收归中国政府。关税平等双方亦只定了原则,其细则并未订立。至于俄帝国与中国所缔结的不平等条约,自1917年旧俄帝国灭亡之后,这些条约已不再为中国所承认,纵使这一次苏俄政府不肯放弃前俄帝国与中国缔结的条约,苏俄也较难使中国继续承认条约的有效性。此外中东铁路的警备权1917年已由中国方面收回,庚子赔款俄国部分早已停止付给,因此苏俄政府纵使仍不肯放弃这些权利,也无法在中国享有这些权利[19]
《中俄协定》中于中国不利者有两点: (一)中东铁路管理权由白党手中转移到苏俄政府手中。对于中东铁路财政的管理,如预算决算,《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规定必须由理事会和监事会联席会议核准。但理事会人员组成中俄各五人,监事会都是俄三中二,俄人占多数,当然于中国有所不利;中东铁路日常事务的管理由中东铁路路局负责。中东铁路路局设局长一人,由俄人充任,副局长两人,华俄各一,俄人仍占多数。此外对于中东铁路人员,规定由中俄两国人民平均充任,但第七号声明书中对此作了补充规定,说“各项位置,应照谋事者之能力、技术及教育资格补充”。俄人管理中东路既久,其人员素质显然高过中国人员。这条规定实际上推翻了铁路人员平均充任的原则而维持俄人对中东路的操纵状态。
(二)苏俄撤退外蒙古驻兵问题仍旧不能得到解决。加拉罕空许中国政府在两国会议时解决撤兵问题,而对会议又采取拖延战术,最终的结果是,1924年6月13日,即《中俄协定》签订后不足半个月,外蒙古当局宣布成立“蒙古人民共和国”。直至1925年3月,苏联政府照会北京政府,“苏联政府已进行撤退外蒙红军,并现时已完全撤尽”[20]
《中俄协定》给予俄方的利益体现在对其承认上。当时苏俄亟欲获得中国的承认,以便加强其在远东的国际地位,这一点在大纲签订后即行实现,两国恢复了使领关系互派大使,并移交了旧俄使领馆。同时通过1924年9月的《奉俄协定》及其后中东路的改组,苏俄终于控制了中东铁路。
大纲中规定有关两国悬案的解决办法将召开正式会议具体商定,将要在会议中解决的问题有:废除前俄帝国政府与中国政府间所订的一切条约及重订新约;苏联从外蒙古撤军问题;划定疆界问题;两国边界江湖及其他流域上的航行问题;中东铁路的赎回问题;订立商约问题;讨论赔偿损失问题;对俄国教会房屋及地产的处置问题;取消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之后苏联在华人员的地位问题。也就是说绝大部分的协定条款要在中苏正式会议中落实,而这一会议本应于协定签字后一个月内召开,六个月内开完。但延至1925年8月26日中苏会议才举行开幕式,此后时断时续,到1926年10月,会议无果而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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