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与文教事业


武汉国民政府司法改革的推动者是徐谦。徐谦于1926年随冯玉祥访苏,考察了苏联司法状况,萌生按苏联模式进行司法改革的念头。8月归国,任广东国民政府司法行政委员会暨大理院院长。他于9月7日向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十七次会议提出司法改良意见,要求对现行司法制度实行“根本改造”,提倡“党化的与革命化的司法”。他认为,司法机关必须与政治方针相统一,司法人员应受政治党务训练,现行法规、法律与革命精神相反,须全部审查,做根本修改,因此,主张从司法观念、司法人员和司法法规三方面进行革新。他尤其反对“司法独立”、“司法官不党”等提法。他说:“观苏联之政治组织,立法行政,固属合一,即司法机关,亦非独立,此即打破司法独立之新制也。”徐谦建议在国民党中央领导下,吸收地方党政、司法机关及各群众团体代表,组织司法制度改造委员会,拟定方案[1]。9月9日,中央政治会议接受徐谦意见,议决司法行政方针为:“实行党化、革命化司法,夺回军阀官僚及存留乡村封建势力所操纵之司法权,并以司法为工具拥护农工利益及保护被压迫之妇女。”[2]此后,徐谦的司法思想遂成为广州、武汉国民政府进行司法改革的主导思想。
11月11日,国民政府任命徐谦为司法部长。同日,在广州召开改造司法制度委员会,徐谦任,通过改造司法制度案。同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司法改革要点,其主要内容为:一、改用法院名称,采二级二审制,即设最高法院于国民政府所在地:设控诉法院于各省省城,此为中央法院;设县市法院于市或县,设人民法院于镇或乡村,此为地方法院。二、废止法官不党之法令,非有社会名誉之党员兼有三年以上法律经验者,不得为法官;三、废止厅长制,组织行政委员会处理院内行政;四、撤除检察厅,酌设检查官,配置于法院内执行职务;五、采用参审陪审制;六、减轻诉讼费、状纸费,征收执行费。[3]同年12月,国民政府北迁。月底,在武汉召开司法会议,司法改革逐次展开。
(一)废除旧法律。北洋时期的《惩治盗匪法》,规定可由军人审问处罚“盗匪”;《新法律补充条例》、《暂行新刑律》等规定禁止集会、结社、罢工自由;否认卑幼对于尊亲的正当防卫权,承认纳妾,认定和奸无夫妇女为犯罪等条文:司法会议均决议废止。1927年1月27日,宣布废除北京政府所定继承法,规定财产继承以亲生子女及夫妇为限,如果没有上述继承人及生前所立合法遗嘱,则将其遗产收归国有,作普及教育之用。
(二)建立新法院。1926年12月27日,临时联席会议第七次会议决定设高等法院于武昌,将广东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广东分院。12月,国民政府派刘芬、余恺湛、戴修瓒为湖北法院筹备委员,筹划改造事宜。次年1月1日,将湖北高等审、检两厅改为湖北控诉法院,武昌地方审、检两厅改为武昌县法院,夏口地方审、检两厅改为汉口市法院。同时,电令广东照改。其后又陆续向湖南、广西、福建、江西等省派出筹备委员,对当地司法机关进行改革。为了审判守城顽抗的陈嘉谟及刘玉春,1月17日,临时联席会议推举徐谦为人民裁判委员会。
(三)制订新法律。司法会议期间,还来不及起草并制订新法律,仅作了一些大体规定,如:工人问题,议决适用广东政府的工会条例;地主及佃户问题,议决应以不违背现存经济社会制度为原则,对于佃农加以保护;婚姻问题,议决应根据婚姻自由原则斟酌社会情形办理等。其后,司法部委派潘振亚、戴修瓒等为委员,编订新法规,曾根据形势需要,陆续制订了一些法律或条例。其重要者有《反革命罪条例》、《处分逆产条例》等。
当时,已经发生人民群众自发处分土豪劣绅的情况。1927年2月7日,临时联席会议议决:一、禁止人民自由直接处罚;二、训令各法定机关对于广大民众所公认之反革命犯及土豪劣绅等严予惩罚;三、惩罪必须由政府执行。17日,通过由司法部提出,经于树德、林祖涵、徐谦审查的《反革命罪条例》17条。该条例规定:凡意图颠覆国民政府或推翻国民政府之权力,而为各种敌对行为者,以及利用外力或勾结军队或使用金钱而破坏国民革命之政策者,均认为反革命行为,其首魁处死刑并没收其财产,执重要事务者处死刑、无期徒刑并没收其财产;帮助实施者处无期徒刑至二等有期徒刑,并没收其财产。该条例特别规定,在反革命势力之下利用官绅势力,对于革命运动或工农运动,曾有积极压迫行为者,处一等以下有期徒刑,并没收其财产,其有杀伤行为者,依俱发罪之例处断[4]
《处分逆产条例》公布于同年5月,规定:“凡与国民革命为敌者,或为帝国主义之工具者,或压迫人民以巩固封建制度社会者,或侵吞国家地方收入,剥削人民生活利益,以饱私人贪欲者,或操纵经营以动摇革命势力者,例如军阀贪官污吏土豪劣绅,及一切反革命者,其财产皆为逆产。”“一经合法发觉,即没收之。”所谓“合法发觉”,据条例解释:一、由革命战争显然发现者;二、广大群众或民众团体所证明者;三、由个人具合法文书报告经查明确实者;四、由法院或其他审判机关依审判程序发现者[5]
除自订条例外,司法部批准各省分别情形,规定惩办土豪劣绅条例,设立人民审判委员会进行审判。据此,湖南、湖北、陕西等省都制订了部分法律条文。
1927年1月15日,国民党湖南省党部通过《湖南省惩治贪官污吏暂行条例》,共20条,规定赃款未满500元者,处三等有期徒刑,并科以1000元以下的罚金;赃款在3000元以上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一等有期徒刑,并没收其财产[6]。同月28日,通过《湖南省惩治土豪劣绅条例》,共10条,规定凡凭借政治、经济力,或其他特殊势力(如团防)在地方有下列行为之土豪劣绅者,均依本条例惩治:一、反抗革命或阻挠革命者;二、反抗本党或阻挠本党所领导之民众运动者;三、勾结逆军盗匪蹂躏地方者;四、杀害人民及纵火、决水、强奸、掳掠者;五、压迫平民因而致人有死伤或损失者;六、苛索民财,或假借名义敛财肥己者;七、擅理民刑诉讼,或包揽词讼压迫平民者;八、破坏或阻挠地方公益者;九、侵蚀公款者。条例规定,凡犯上述各条者,除分别处以徒刑、死刑、罚金、没收财产外,一律终身剥夺公权;本党党员加一等处断[7]
继湖南之后,国民党湖北省党部也分别于1927年3月、4月制订了《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和《惩治贪官污吏条例》。
陕西在制订法律方面有着自己的特色。1927年3月,颁布《临时劳动法》,规定实行9小时工作制,将来“须采取8小时”,“幼年工人7小时”;“禁止雇佣14岁以下之童工”;女工给予产假16周等[8]。同月,颁布《新公安法原则》,规定公安局的任务为保护工会、农民协会、学生、妇女组织;保护人民革命团体及一切革命群众集会;禁止一切反革命团体及一切反对新政府之言论[9]。4月,陕西法制改订委员会决定起草《婚姻法》。其后,陆续完成《暂行婚姻条例》和《暂行婚姻条例细则》。前者共五章四十条。它规定:“男年满16岁,女年满14岁者始得缔结婚姻预约,男未满20岁,女未满18岁者不得成婚”;“结婚由男女决定之”;“当事人无结婚意思,婚姻无效”,又规定:“订立婚约或已成婚双方,自愿离异,可听其自由”;还规定:“妻子成婚时所有及成婚后所得之财产,为其特有财产,除自愿交夫管理使用收益外,夫不得干涉”;“离婚后妻得收回特有财产”。这就从各方面保障了婚姻自由和妇女的经济权益,在武汉政府辖区内是仅有的[10]
(四)建立参审陪审制度。2月7日,临时联席会议通过司法部提出的参审陪审条例,规定人民法院设参审员,参与法律及事实之审判;县市法院及中央法院设陪审员,参与事实之审判。如党员、农民、工人、商民或妇女诉讼,分别由人民法院所在之党部、农民协会、工会、商民协会、党部妇女部推选参审员或陪审员参审[11]。2月8日,通令各省司法机关执行。
(五)训练司法人才。广州国民政府期间,曾举办法官政治党务训练班,聘请苏联顾问及国民党人讲授司法革新知识。迁鄂后,该班在武昌继续招生,于1927年3月6日开学,6月19日结业。
(六)改造律师制度。1月28日,司法部通令各省司法机关,律师承办案件除照章收受公费外,不准另受酬金。2月,公布《律师章程》,规定:无分男女均得充当律师;律师必须是党员;律师公会废止会长制,改用执监委员制;严定免试资格;曾有反革命行为者,剥夺律师资格。同时公布《律师复验章程》,要求以前律师于6个月内按照新章复验。
(七)华洋诉讼统归法院受理,拒绝观审。旧例,中国人为被告,由中国地方官审判;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人为被告,由该国领事审判,并相互派员观审。1月19日,司法部提请临时联席会议议决,夏口县公署停止审理华洋诉讼,改归夏口市法院审理,拒绝观审。
(八)减轻诉讼费及状纸费。司法部认为,北洋时期所收诉讼费、状纸费过高,“无产阶级无力负担”,通令将诉讼费减少50%,状纸费减少60%[12]
北洋政府的法律基本上沿袭清末旧章,不少条文源于日本和德国,有着严重的封建专制色彩;加上当时司法界腐败日甚,积弊日深,已经到了必须彻底改造的地步。广州和武汉国民政府的司法改革以剔除旧法律的封建部分和祛除司法界积弊为目的,制订了一些保护人民、打击敌人的新法律,因此,具有革命性和民主性。但是,徐谦等人笼统地反对司法独立的原则,提出建立所谓“党化司法”,这又为党、政、军等当权者干涉司法和破坏法制等活动开辟了极大空间。
在文教事业方面,武汉国民政府也做了不少工作。
广州国民政府期间,教育行政委员会曾制订过不少法规,如《教科书审查规程》、《私立学校校董会规程》、《学校立案规程》、《三民主义教科书审查规程》等。国民政府迁汉后,继续制订了若干法规。1月7日,教育行政委员会通过中学规程。其总纲规定:中学教育以根据三民主义,完成小学之基础训练,并增进学生之知识技能,以适应民族生活之需要为宗旨;初级中学实行普通教育,高级中学分设普通、师范、农业、工业、商业务科;采用选科制、学分制;初级中学定为180学分,高级中学定为150学分,每上课1小时,或实习2小时为1学分。2月7日,通过大学规程。规定大学分设文、理、法、医、农、工、商、师范、美术、音乐等科;设有两科以上者,方能称为大学;单设一科,称为某科大学;同时规定,大学可以设立研究院、专修科及函授部、推广部。同月,公布《国民政府教育方针草案》,提出“党化教育不但要革命化和民众化,而且要科学化和社会化”,同时要求:“以最短时间实行义务教育”,“学校的课程与训练须适合社会的需要”,“指导学校毕业生到民间去”,增设军事训练并注重体育训练[13]
“党化教育”的口号始于广州国民政府时期。这一口号的提出,有对抗封建教育、殖民主义教育的意义,但是,它过于狭隘、片面,后来国民党更借此在教育界推行文化专制主义。
为了集中办学力量,2月20日,武汉国民政府决定将国立武昌大学、商科大学、湖北省立文科、法科、医科大学等合并为国立武昌中山大学。
武汉国民政府在文教方面的突出成绩是武汉中央军事政治学校的创立。
1926年10月,国民党中央和各省区联席会议决定在各省设立军事政治学校。16日,国民革命军总政治部在武昌成立政治训练班筹备处,以包惠僧为主任。同月22日,蒋介石致电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建议将中央军事政治学校中的政治科移设武昌,并于11月2日任命邓演达为主任。12月,原在黄埔的中央军事政治学校政治大队、炮兵大队、工兵大队陆续迁到武汉。1927年1月9日,武汉临时联席会议决定将中央军事政治学校政治科更名为中央军事政治学校武汉分校,以蒋介石为校长,汪精卫为党代表。由于蒋、汪当时都不在武汉,以邓演达为代理校长,顾孟馀为代理党代表。张治中任教育长兼训练部主任及学生总队长,周佛海任秘书长兼政治部主任,恽代英任政治总教官,蓝腾蛟任军事总教官。先后在该校任政治教官的有李达、沈雁冰、许德珩、李汉俊、吴文琪、陈启修等。2月12日,分校与总司令部学兵团联合在两湖书院举行开学典礼,正式开学。同年3月,武汉、南昌之间的矛盾已经尖锐化。为了限制蒋介石的权力,防止蒋利用军校实行独裁,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决议:军校须确立于党的指导之下;改校长制为委员制。22日,国民党中常会通过吴玉章提议,将中央军事政治学校武汉分校改名为中央军事政治学校,以谭延闿、徐谦、恽代英、邓演达、顾孟馀为军校委员,恽、邓、谭为常委。在这三个人中,谭延闿挂名,邓演达忙于总政治部等方面的工作,因此,军校实际由恽代英主持,完全处于中共领导之下。同年5月,陈毅被派到军校,与恽代英、施存统共同组成中共军校党委,陈任。
军校最初有学生2900名。4月21日,在武昌南湖设立军校二部,将总司令部南湖学兵团改编为军校入伍生队。至5月间,发展至3700人。全校设学生总队,下设政治、炮兵、工兵三个大队。另女生200人,设政治女生队。
军校实行军事教育和政治教育并重的方针。“军事科加紧政治训练,政治科加紧军事训练”[14]。在教学上,强调多留时间,使学生发问或发表意见,同时强调学生须实际参加政治工作和群众运动。在收回汉口英租界等反帝斗争和支持湖北农民运动中,军校的宣传队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提高党权运动和反蒋斗争中,军校的大多数学生也都旗帜鲜明地站在武汉政府方面。5月中旬,夏斗寅偷袭武汉,军校五、六两期学生奉令成立中央独立师,开赴前线作战,为平定叛乱、保卫武汉政府作做出了贡献。
军校中同样充斥着左右派的斗争。3月10日,湖北全省总工会在汉口血花世界召开宣传会议,反对蒋介石的军事独裁行为。军校少数右派学生闯入会场,非法拘捕四名工人。12日,军校方面议决,派代表赴总工会道歉,同时决定调查肇事分子的事实确据,以便提交惩办。4月9日,军校方面宣布,开除党籍、学籍,通缉归案者13人,开除党籍、学籍,撤差拘留并通令官署以后不得任用者15人,开除党籍、学籍者18人[15]。“四一二”政变后,军校又开除、惩处过少数学生。这是当时激烈的社会斗争在军校中的反映。
汪精卫集团决定分共的当日,武汉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命令军校学生到洪山进行野外演习,被唐生智派部队秘密包围。叶剑英当时在张发奎的第二方面军第四军当参谋长,劝张接受这一支武装力量。7月18日,军校第五期学员毕业,大部分派入第二方面军所属叶挺和贺龙的部队。第六期学员等被张发奎改编为第二方面军教导团。
军校之外,各种讲习所、训练班以及各类工人学校、农民补习学校、妇女补习学校发展迅速,其中著名的有国民党中央农民运动讲习所[16]、湖北省党部汉口特别市党部工人运动讲习所、国民党中央妇女党务训练班、湖北省党部党务干部学校等。
随着武汉成为政治中心,它也迅速成为新闻中心。新的报刊不断出现,原在广州、上海出版的《中国工人》、《中国农民》、《农民运动》、《商民运动》、《中国学生》、《海外周刊》和中共中央机关刊物《向导》等纷纷迁汉出版。至1927年上半年,武汉地区有报纸30余种,刊物60余种。
武汉地区当时最有影响的报纸是《汉口民国日报》。该报为国民党湖北省党部机关报,创刊于1926年11月20日。经理董用威(必武),总编辑最初为宛希俨,1927年3月改为高语罕,4月以后再改为沈雁冰,均为共产党人,因此,这是一份实际由共产党掌握的报纸。
其他重要报刊有:
《革命军日报》,国民革命军总政治部机关报,1926年8月创刊于湖南衡阳,同年10月迁汉。1927年1月,由共产党人潘汉年出任总编辑。
《革命生活》,中央军事政治学校校刊。1927年2月12日创刊,由共产党人袁澈、陆更夫等编辑。
《中央日报》,武汉国民党中央机关报。1927年3月22日创刊。社长顾孟馀,主编陈启修,副刊主编孙伏园。
《一周时事述评》,国民革命军总政治部编。创刊于1926年12月。
《武汉评论》,周刊,创刊于1926年春,武汉克复后成为国民党湖北省党部机关刊物。
《群众》,周刊,中国共产党湖北区委机关刊物,创刊于1926年11月1日。
武汉地区之外,湖南、江西、福建、陕西等省的新闻事业也有所发展。湖南地区的重要报纸有《湖南民报》,江西地区的重要报纸有南昌《民国日报》、《贯彻日报》,陕西地区的重要报纸有陕西《国民日报》等。
随着汪精卫集团的日益右倾,武汉地区的文教事业日渐失去生气。7月18日,董用威辞去《汉口民国日报》经理职务,由汪精卫集团派人接收。《向导》、《革命生活》、《楚光日报》、《武汉民报》等被迫停刊。

上一篇:宁案交涉与分离英日政策

下一篇:武汉国民政府的讨蒋活动与决策北伐


民国历史 民国历史一览表 民国历史大事年表 民国历史大事记详细 民国历史大事件 中华民国史
Copyright © 2002-2019 飞翔范文网 http://www.fhm8.cn 皖ICP备2020016292号-5
温馨提示:部分文章图片数据来源与网络,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QQ:251442993
热门搜索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