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委员会工作经过


1926年11月,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在莫斯科召开第七次扩大全会。23日,布哈林在报告中声称:“虽然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总的来说是正确的,但它所犯的主要错误就在于,党对农民问题注视得不够,过分畏惧农民运动的开展,在国民党占领区进行土地改革不够坚决。”[1]30日,在讨论中国问题时罗易也认为:“土地问题是目前中国革命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必须尽量明确地提出土地革命问题”[2]。同日,斯大林发表演说,认为“把中国农民卷入革命愈迅速愈彻底,中国反帝国主义的战线就愈有力愈强大”,“归根到底应该引导到土地国有化”[3]。参加会议的中国代表谭平山接受了布哈林的批评,承认“还未制定出明确的土地纲领,这是我们的主要缺点”。[4]12月16日,会议通过罗易起草的《关于中国形势问题的决议》,认为“惧怕资产阶级中某一部分势力会不坚决、不真诚地合作,而拒绝在民族解放运动的纲领里把土地问题提到显著地位,这是不对的。这不是无产阶级的革命策略。共产党不应该犯这样的错误”[5]。会后,罗易受命前来中国,共产国际的观点逐渐为中国共产党人和部分国民党左派人士接受。“四一二”政变前后,武汉政府面临重重困难,左派们愈来愈多地把希望寄托在解决农民的土地要求上。
1927年2月,罗易与谭平山到达广州。3月底,在长沙考察农民运动。4月2日,到达武汉。当日,邓演达向武汉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第五次扩大会议提出:要革命真能成功,非得到广大民众,尤其是中国最大多数的农民拥护不可。农民问题的焦点是土地问题[6]。会议推邓演达、徐谦、顾孟馀、毛泽东、谭平山5人组成土地委员会。该会的任务是“确定一个实行分给土地与农民的步骤”[7]
当日,召开首次会议,邓演达宣称,中央现在决心解决农民目前的迫切问题——土地问题,他说:“土地问题若果不能解决,我们可以说革命不能成功。”“一切的问题,一切的矛盾,都集中到农民问题,亦即集中到土地问题了。”他要求会议用一种“革命的敏捷的手段,定出确定的方案来”[8]。第二次会上,出现了两种意见,顾孟馀提出:“解决土地问题时,农村秩序必然扰乱,耕种停顿,恐发生饥馑,更加上帝国主义者的经济封锁,恐将成不了之局。”[9]谭平山则提出,解决土地问题有推翻封建制度与保护革命势力双重意义,他特别说明:“现下财政问题已达到最危险时期,要度过这个难关,也要解决土地问题。”毛泽东把问题说得极为简单、明了,他说:“所谓土地没收,就是不纳租,并无须别的办法。现在湘鄂农民运动已经到了一个高潮,他们已经自动的不纳租了,自动的夺取政权了。中国土地问题的解决,应先有事实,然后再用法律去承认他就得了。”[10]由于觉得问题重大,土地委员会又于4月19日至5月6日期间,举行过六次扩大会议,有湖南、湖北、广东、河南、直隶等15个省区的代表及国民革命军部分将领参加。此外,还组织了审查委员会,审查各种议案。
会议最初讨论的问题是解决土地问题的意义。第一次扩大会上,毛泽东从三个方面对此作了阐述,他认为,革命正面临危机,“此后非有一支生力军必归失败,要增加生力军,保护革命,非解决土地问题不可”[11]。夏曦、彭湃对毛泽东的意见作了补充,顾孟馀也改变观点,认为必须有农民政权,把土地问题解决了,才有利于抵抗国际财政资本[12]。经过讨论,会议确定解决土地问题的意义为:一、解放农民;二、增加农业生产力;三、保护革命;四、打破整个的封建制度及推翻帝国主义的基础;五、促进中国工业化;六、提高文化[13]。会议本拟由毛泽东起草一篇详细文字,但毛因病未能完成。
会议紧接着讨论没收和分配土地的标准问题。第二次扩大会上,毛泽东提出:“没收土地问题为解决土地问题的中心问题。”[14]会议推选邓演达、毛泽东、苏联顾问岳尔克(И.С.Иолю)及陆沉(湖北农协代表)、易礼容(湖南农协代表)组成专门委员会,研究没收分配标准。4月22日,该专门委员会向第三次扩大会议提出了《中国土地调查》及《土地问题决议草案》两项文件。《草案》共八条,其第一条规定:“凡土豪劣绅贪官污吏军阀及一切反革命分子在乡村的土地,由区乡土地委员会没收,并分配于土地不足之农民。”第二条规定:“农民分配土地以每户人口为标准,每人所得土地之数,又以年龄为差等。”[15]邓演达作了说明。他认为,现时农民的力量尚未十分充实,因此,不能像俄国十月革命那样立即宣布土地国有,只能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政治的解决,“把政治上的仇敌扑灭,把他们经济上的特殊利益打毁”;第二步经济的解决,达到最终目的——土地国有[16]。《草案》引起了热烈的讨论,徐谦认为仅仅“政治没收”不够,他说:“为唤起农民革命,只没收逆产是不够的,现在必须连大地主的一并没收,始能得分配与需求符合。”汪精卫认为“政治的没收,似嫌笼统”,他说:“所谓耕者有其田,是否今日即须做到,如没有明确规定,即可用政治的没收其名,而做经济的没收其实,因为一切大中小地主都可以加反革命头衔,而没收其土地。”夏曦主张:百亩以上无偿没收,百亩以下政府与以债券,年年付息。彭泽湘则提出“无条件的没收”。会议决定由夏曦、徐谦、汪精卫、毛泽东、易礼容、陆沉、岳尔克、邓演达、谭延闿、孙科、唐生智、何键、李品仙等为审查委员,进一步对该草案进行审议[17]
第一、第二次扩大会上,都有人提出士兵与土地的关系问题。唐生智表示:“对士兵必须有个办法”,“无办法,则兵士必感极大不安”[18]。在审查委员会会议上,谭延闿进一步表示:“军人多来自田间,他们必念及他们本身的利害,长官纵如何鼓励他们,如事实上他们失了利益,亦实无效。”[19]何键声称:“没收士兵的土地可动摇兵士作战的精神,因兵士及官长有许多是有土地的,本军便有这种情形,此种实在情形是应注意的。”[20]于是会议委托谭平山、何键、徐谦三人起草了《保障革命军人土地条例》。其主要内容为:政府对于军人现有土地,应予以特别保障;其无土地者,于革命战争终了时由政府给以土地,资其耕作[21]
第四次扩大会上提出了保护佃农问题。当时,谭延闿提出:“没收大地主的土地,不没收小地主的土地恐事实做不到,不如通通没收还实在些。”[22]汪精卫称:“现在须决定要不要佃农,如不要佃农,则已经没有地主了。”针对谭、汪的意见,陆沉提出:“现在没收的只是军阀、土豪、劣绅、反革命派的土地,并不是所有一切的土地,佃农当然存在。”[23]会议委托谭平山、徐谦、顾孟馀起草《佃农保护法》,其主要内容为:佃农缴纳租税等,不得超过所租地收获量百分之四十;所有额外苛例,一概取消;如遇岁歉、战事等,佃农有要求减租或免租之权利;佃农对于所耕土地,有永租权[24]。对于这个条例,徐谦表示:“给地主百分之四十的田租实在是太不公平。”[25]邓演达提出:“可减至百分之三十或三十五。”谭平山提出:“要使佃户得到良好的生活,非减至仅纳百分之二十不可。”对此,毛泽东解释道:“所谓百分之四十,不过最高的数目,应由各地方的党和政府按照地方情形酌量减少。”[26]
为了解决政治没收还是经济没收的分歧,会议委托徐谦起草《处分逆产条例》,邓演达起草《解决土地问题决议》。
《处分逆产条例》确定了政治没收的原则[27]。《解决土地问题决议》规定了经济没收的原则:一、将大地主的土地及官地、公地、荒地分配于无土地或土地不足以赡生的农民;对于小地主及为革命而努力之军人的土地,应由国民政府加以保障。二、为使土地问题得以解决,必须使农民有充分的力量以取得政权及保障政权,因此国民政府应援助乡村农民对大地主及其他一切封建势力之斗争。同时,《决议》还规定了实行办法,其主要者为:一、国民政府应从速颁布乡、区、县自治机关组织条例,并选派农政人员前往各乡、区、县指导并扶助其组织。二、各省、市党部应从速会同各省农协,斟酌各该省实际状况,拟具解决土地问题之实施法则,呈请中央党部核准后交国民政府令各省政府执行。三、由各省党部、省政府农民协会等人民团体组织人民审判委员会,严厉处分土豪劣绅及一切妨害人民利益之反动分子。四、凡国民政府所管辖之兵器制造机关,应以出品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供给农民,组织农民自卫军。五、国民政府应从速调查各处气候、水土及收获数量,确定小地主之标准,大约沃壤每人不过50亩,瘠壤不过100亩,在此限度之内,得享有地权[28]
上述决议均在第六次扩大会议上通过。
尽管在解决土问题的意义上,会议的参加者取得了一致的意见,但是对要在现实生活中真正解决这一问题,又自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疑虑。顾孟馀提出:“现在我们规定小地主的土地不能没收,大地主则没收,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土地亦不没收,办法是很好的,不过乡村里头到了分配斗争时,能不能驱使农民遵守此种规定,甚成问题。”他说:“要注意使农民协会服从纪律,否则革命必生危险。”[29]徐谦忧心忡忡地说:“这样的土地法不啻放一把火,不知烧到敌人,抑或烧到自己?”汪精卫和徐谦怀着同样的忧虑,但他声称:“火已经烧了,我们要使这把火烧向敌人,不要烧向自己。”[30]这种忧惧感决定了委员会通过的各种决议只能是一纸空文。鲍罗廷和陈独秀应邀参加了第五次扩大会议,他们也不认为已经具备了马上解决土地问题的条件。鲍罗廷说:“必有强健的农村自治组织,才可以执行解决土地的办法,不致发生毛病”,他建议,首先由农政部规定农村自治条例,建立农民政权,同时成立专门机关,研究解决土地问题的方案,提交省民会议,议决后施行[31]。陈独秀也认为:“国民政府下应有详细的办法,与敌人的地方不同,不能卤莽去做。”[32]
5月9日,中央政治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讨论土地委员会通过的各项决议。谭延闿提出:“《革命军人土地保障法条例》公布之后,不但不能安抚武装的同志,反而使普通人看了可以反证非革命军人的土地就不受保障。”[33]会议根据邓演达的提议,决定先行公布《处分逆产条例》与《佃农保护法》,而将其余两案留交第二十次会议讨论。第二十次会上,在讨论《解决土地问题决议案》时,陈友仁说:“在俄国,有几百万英亩的大地主;在中国,除了张作霖之外,没有几个够得上称为大地主的。”又说:“如果实行分配土地,帝国主义者更要说我们是共产,蒋介石以及他的爪牙更有辞可藉,当此军事、外交紧急的时候,于我们很不利。”他提出:“湖南已经实行了的,就让他去实行,对于全国应当有点不同。”[34]结果,表决时,林祖涵、邓演达、吴玉章三人赞成通过而不公布,谭延闿、王法勤、孙科、徐谦、宋庆龄、陈公博、汪精卫、陈友仁八人都不举手,只好决定暂时保留。对《革命军人土地保障法条例》,则一致决定:通过而不公布。
在土地委员会最后一次扩大会上,邓演达曾作了一个乐观的估计,他说:“解决土地问题,已有了原则的决定。目前两湖、河南皆可准此原则次第实行,这一次会议在党的历史、革命的历史上,都会有重大意义,使革命得到新的出路。”[35]事实证明,他过于乐观了。不久,毛泽东、谭平山在报告中即称:“如果说,土地委员会确实具有‘历史意义’,那仅仅是在一个方面具有意义:它出色地证明,国民党在真正伟大的、真正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面前是软弱无力的,国民党具有小资产阶级的全部怯懦性,它完全张皇失措了。”[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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