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淞沪停战协定》的签订


日本认为中国军队后撤,日本出兵的目的即将达到,但日军正在追击中国军队,担心国联要对日本发起制裁。因此,在国联特别大会开会前夕,3日下午2时,日本发布停战命令。4日,国联特别大会通过关于在上海切实停战、缔结协定及日军撤退的决议。
11日国联大会再次通过决议,重申国际联盟的有关规定,再次强调各会员国领土完整、政治独立的原则,重申3月4日的决议;大会还决定由十九国组成远东委员会解决上海停战问题,并至迟于5月1日前向大会提出第一次报告书。史汀生支持国联大会采取的行动,并训令詹森和克宁翰参加上海和谈。
日本发动淞沪战争的重要目的之一是为了转移国际社会对其侵略中国东北和成立伪满洲国的关注,而3月1日伪满洲国已成立(详下)。要从上海着手对中国进行长期并且必然演变成全面的战争,日本当时还没有作好各方面的准备。这样,在国际社会的压力下,日本不得不坐到谈判桌前,同中国进行以停战和撤军为主的外交交涉。
通过蓝普森等的积极调停,3月14日,重光葵在英国驻上海总领事馆与郭泰祺举行第一次非正式会谈。经过一番争论,决定了作为以后谈判基础的停战撤军三原则:中国军队留驻现在位置,以待签订协定时为止;日本军队撤退至公共租界及虹口、越界筑路地带,一如1月28日事变前的状态。但考虑到容纳的日军人数,部分日军可暂驻于上述区域的毗连地带;由中立国人士组成的联合委员会证明双方的撤军[1]
19日中日举行第二次非正式会谈,“确定停止中日军队敌对行为,并将日军撤退,而屏弃一切有政治性质之事项。至维持上海租界附近撤退区域内治安,由中国自动宣言,调遣特别保安队来沪,在日军撤退区域内服务”;日军暂驻于公共租界及虹口、越界筑路毗连地方[2]。21日中日代表在各国公使的协助下举行第三次非正式会谈,确定了19日提出的停战撤兵三项原则,并议定从23日起在英国领事馆召开正式停战会议。
停战会议延期于24日在上海英国领事馆正式举行,中方首席代表为外交次长郭泰祺,另有军事代表淞沪警备司令戴戟和十九路军参谋长黄强。日方首席代表为日军第九师团长植田谦吉,另有军事代表陆军参谋长田代皖一郎和海军参谋长岛田繁太郎。英、美、法公使和意代办也参加了会议。会议开始后,植田提出以日本22日另拟的草案为基础进行讨论[3]。郭泰祺表示会谈应以已确定的停战谈判原则为讨论的根据,日方新提案既不符合会议程序,且含有政治性质,“既与停战无关之新事物甚多,决不能作为今日讨论之根据”。虽然中方对日草案持有异议,但还是勉强同意以日方草案为基础进行谈判。首先讨论第一条,戴戟表示“取缔便衣队及停止一切刺激民众心理之行为等事均有政治性质”,不能讨论。双方对此辩论多时,但便衣队问题仍未解决,遂予搁置。继之讨论日方草案第二条“中国军队在以后另有规定前应留驻于现在驻扎地点”,郭泰祺认为这是对中国军队在中国领土内调动的限制,事关中国主权问题,应修改为“待至常态恢复”。植田坚决反对[4]
25日,停战会议继续举行。讨论日草案第二条中“在以后另有规定”字样,双方争论甚久。蓝普森拟出声明:“不言而喻,本协议并不含有对中国军队在中国领土上自由调动有任何长期限制之意。”[5]鉴于美、英公使的意见与中方大致接近,郭泰祺答应保留考虑后再议。随后中方说明中国军队驻防地点为:由安亭经蓬阆镇、袁家渡、沙溪、支塘镇、珍门庙,至唐方桥为止。这表明双方就日草案附件一达成了具体协议,此即停战协定附件第一号。接着讨论日草案第三条。植田就中方特别关注的日军撤退时间和撤退区域提出道:协定签字后一星期内日军开始向第二道防线撤退,须六个星期才能撤完;由第二道防线撤退至公共租界及虹口、越界筑路地带,须视情况而定,不能指定时间。至于撤退区域,分为两个地带:(一)前线至公共租界及越界筑路毗连地点;(二)毗连地点至公共租界及越界筑路地段,俟日期确定再行宣布。也就是说,日方打算分两步、两个区域撤军。本来在中日第一、二次非正式会谈中,双方已商定,日军撤退时尽量一步到位,撤至公共租界及越界筑路,如人数实在太多,可允许一部分暂住在公共租界及越界筑路的毗连地带。显然,日方违背了自己的承诺。中方对此当然表示反对,认为协定签字后一星期内撤兵太迟,六个星期撤至第二道防线时间太长,劝日方缩短期限[6]。日方提议的第二道防线即公共租界及越界筑路的毗连地带指真如、大场、杨行、狮子林一线。中方坚决反对,认为范围过大。
关于日军撤退区域,“日本陆军主张现在占领地区的大部分、上海、吴淞地区当然在内,连离上海很远的松江也作为占领地不准中国军队进驻。另一方面,海军以保障通到上海的水路安全需要为理由,坚持中国军队须从黄浦江入口的南岸及上海的黄浦江对岸的广大地区撤退”。中方坚持“如果日本不缩短迄今为止的占领地区,就不停战”[7]。英、美等国代表认为中国军队将来不能进驻的地区,如果只是上海租界及与租界直接接触且有重要设施的地区,尚无妨碍,日军要维持现在的战线是不妥当的。为此,25日停战会议决定由中国代表黄强和日本代表田代另组军事小组委员会,讨论中国军队驻扎地点和日军撤退区域问题。
在26日的会谈中,中日双方均对日草案第四条及其附件关于共同委员会的组成及任务表示同意。对于第五条,郭泰祺认为日草案中已规定当日军撤退遇疑问发生时,由友邦代表查明,无须用飞机侦察。对于第六条,认为此时既已停战,“防止毁约,实为过虑”,没有讨论的必要[8]。蓝普森也认为应将此条删去。日方不再坚持。最后讨论日草案第七条,日方主张停战协定中、日文并用。郭泰祺主张用中、日、英三种文字。英、法、美代表对此赞同,日方最后也表示同意。同日上午军事小组委员会讨论日军撤退区域问题,“日将狮子林、杨行、大场、真如之线放弃,提出吴淞、江湾、闸北、引翔乡四区为暂驻地”[9]。我方拒绝,坚持停战原则第二项,认为吴淞、江湾、闸北等处范围太大,非租界毗连地段,故不能同意[10]。日方则坚持分两步撤军至公共租界及越界筑路地带。下午讨论时,日方放弃昆山、吴淞炮台区域,只要吴淞镇、张华浜一带,至江湾、闸北则保留再议。引翔乡毗连租界,为日军飞机场所在地,力主非暂驻该地不可[11]。随后日方允诺日军从前线撤至公共租界及越界筑路毗连的时间从六周缩短为四周。
至26日,会谈取得的成果为:将日草案第一条具体化为停战协定附件第一号;同意日草案第三条为停战协定第三条;同意日草案第四条为停战协定第四条;删除日草案第五和第六条;同意日草案第七条,改为停战协定第五条。
28日,停战会议继续召开。讨论撤兵期限问题,郭泰棋主张日军应在一定期限内完全撤退,恢复1月28日以前的状态。日方重申第一步退至租界附近,原则上可定期限,至于第二步从租界及越界筑路毗连地区退至租界及越界筑路地段,则不能规定期限,须视地方情势而定,并谓日机可自由侦察中国军队防线。中方认为这将侵犯中国领空权,不能接受。29日,在讨论第一条有关便衣队问题时,中方坚决要求删除关于“便衣队”的规定,结果依蓝普森提议改为“停止一切及各种敌对行为”。关于撤退时间问题,植田谓日军“撤退时间须视撤退地点而定,现地点在小组委员会讨论尚无决定,故已允之四星期亦须加以保留”[12]
30日,军事小组委员会继续讨论日军撤退地点问题。日方提出四个地点:闸北方面,为日本公墓至六三花园一带;江湾方面,为万国体育场一带;引翔方面,为杨树浦及其以东远东运动场一带;吴淞方面,为吴淞镇至蕴藻浜、张华浜一带。四处各自分立,不相连接,至于距离若干,驻兵若干,按照地图均有详细规定,另要求于京沪、沪杭两铁路交叉处潭子湾、叉袋角一带驻兵。中方对此坚决拒绝,要求日方考虑江湾跑马厅以东、杨树浦以外、闸北区铁路以东、蕴藻浜以南及铁路以东等地为撤退地点。
31日,停战会议首先通过协定第二条,规定中国军队暂驻现在防线,以待将来解决。但附加一项中方的声明:“本条不能限制中国政府关于其军队自由行动之永久职权。”[13]随后讨论日军撤退区域和期限时,中方表示:日方要求的撤退区域过大,且撤退无定期。日方代表则坚持视地方秩序完全恢复之后决定撤兵日期。郭泰祺“即以公共租界与法租界之取消戒严为上海秩序业已恢复之明证,促日方从速撤退”。日代表仍坚持认为秩序未完全恢复[14]。同日军事小组会议讨论日军撤退区域问题,结果为“除闸北之三角地面华人欲以铁路以东之一区域代替外,关于其他各地方,双方达到一试行之协定”[15]。即引翔方面,为引翔港一带;江湾方面,为万国体育场一带;吴淞方面,为吴淞镇至蕴藻浜张华浜一带。实际上日方作了一点让步,对于闸北区域,要求以六三花园日本公墓以东为撤兵暂驻地,放弃江湾镇及吴淞炮台,“自江湾镇至以吴淞河栈桥为中心二基罗地点之间各处,保有一部三角地带为暂驻地点”[16]。关于闸北,我方不同意日军退至日本公墓至六三花园一带。这就是说,中方在日军暂驻的“毗连地段”问题上作出让步,即对日方提出的吴淞、江湾、引翔港三处不再表示异议,只对闸北一地表示异议。
此后,日军撤退时间和撤退区域问题是中日双方谈判的焦点所在。
4月2日,停战会议仍讨论日军撤退期限问题,分两步讨论:第一步日军自前线撤至公共租界及越界筑路毗连地区,日方表示于六星期内完成,我方坚持以三星期为限。尔后商定折中办法,规定停战协定签字后一星期内,日军开始撤退,四星期内完成,但日方尚未完全同意。第二步,讨论日军自公共租界及越界筑路毗连地区撤至1月28日以前的原防,此是争论的中心,日方坚持待地方秩序完全恢复后才能进行。在军事小组委员会上,首先讨论日军撤退地点。日本代表除坚持闸北地区外,另要求将吴淞方面扩充,包括吴淞炮台及曹家桥,中方不同意,会议陷入僵局。各国公使谓,日方如欲坚持闸北,则将蕴藻浜北岸吴淞镇一带放弃。日方仍反对。在继续讨论中,日方节外生枝,询问中国军队在苏州河以南与南市、浦东等处的防务情形,中方谓此与停战会议无关,不能回答。
日方询问中国军队在苏州河南与南市、浦东等地的驻防情况,其目的是要求中国军队从这些区域撤走,使上海周围地区非军事化[17]。日方在此问题上大做文章,牵扯了停战协定第一条迟迟得不到确定。这成为中日谈判的又一个焦点所在。
4日下午3时,停战会议开会。植田发言,强调撤退期限须视日后情形而定,又谓华军驻防地点与日军撤退至为有关,请求中方说明苏州河以南华军驻防情况。郭泰祺认为该项讨论与本会议议题无关,本会主要讨论停战与撤兵。事关中国主权,中国军队驻在本国领土行动完全自由,不受任何限制。况且此次南市中国军队并未参战。会议争论该问题达两小时之久,没有结果。会议继续讨论日军撤退期限问题,也毫无收获。军事小组会议讨论日军撤退地点问题,江湾和引翔港达成协议,日代表声明放弃京沪、沪杭铁路交叉点潭子湾及叉袋角一带,但闸北及吴淞镇两地仍未达成协议,中方反对日军驻在吴淞河以北地区。
6日军事小组委员会开会,就日军退驻“毗连地带”的具体范围初步确定四处:吴淞方面,为吴淞镇、蕴藻浜、张华浜,包括张华浜车站,东至黄浦江,成一半圆形之地点;江湾方面,东北自殷行镇,西南至万国体育场,成一长圆形地点;闸北方面,在横浜桥东,包括六三花园、日本公墓及天通庵车站,成一三角形地点;引翔港方面,东至黄浦江,南接公共租界杨树浦东端,包括沪江大学及引翔港镇,成一扇面形地点[18]。但以上四处双方同意不得妨碍交通,所以吴淞方面的张华浜车站和闸北方面的天通庵车站均可通车。中方声明,如日军撤退期限未定,则此次协议亦作无效。会议决定7日下午2时双方代表及各国武官分头前往实地视察。
7日,植田在停战会议上重提苏州河南及浦东一带中国军队防务问题,郭泰祺当即驳斥。双方相持甚久。对于日军撤退期限,仍坚持各自的立场。最后,蓝普森提出折中办法三种:一、日方发一单独宣言,日军期望于六个月内,地方情形进展至确保安全之时,完全撤退。二、中日共同宣言附加华方声明,非至日军完全撤退,中国认为本协定尚未履行。三、华方发表单独宣言,非至日军完全撤退至公共租界及虹口地区,中国认为国联决议案之精神及本协定尚未履行[19]。以上三种调解办法,双方代表各自请示其政府后,再行讨论。
8日,军事小组委员会继续讨论日军暂驻地区问题,在6日讨论的基础上进一步达成一致:一、吴淞方面,于蕴藻浜北岸纵横各2000公尺,南至外马路附近,西至康家河及北泗塘河,北达印家宅、孙家楼,东至黄浦江畔,但吴淞镇、淞沪铁路、同济大学、中大医学院、中国公学等处,日军均不得驻扎,其周围边界,则以附近小河为天然界限。二、江湾方面,以淞沪铁路以东的跑马场及殷行乡属之,其周围亦以小河为界。三、引翔港方面,自引翔港西北至军工路之一部,但沪江大学不在此限。四、闸北方面,为六三花园、日本公墓一带,西以横浜东以淞沪铁路为界。吴淞方面,经各代表亲自考察,规定较详。其余三地均未作最后决定,俟11日考察后再行讨论。
9日下午5时,停战会议继续讨论日军完全撤退期限问题。日方表示对英使折中办法第一种可以接受。中方谓三种折中办法对所要求的日军最后撤兵期限问题均未确实解决,且涉及日侨生命的保护和安全等政治问题,不能接受。对于日方准备接受的第一种,中国政府原不同意,但提出修改意见,将第一种办法中的“期望”二字改为“切望”,并将六个月撤兵期限改为三个月。日方坚决不同意,争执多时。我方遂改为四个月,日方仍不答应[20]。蓝普森提出调停方案:“对中国方面撤回把六个月的时间缩短为四个月的要求,对日本方面希望在日本声明中改成中国所要求的‘恢复平常状态’,以便妥协。”[21]敦劝双方再请示各自政府。本日军事小组委员会讨论浦东及苏州河以南我军驻兵问题,仍无结果。
11日,停战会议军事小组代表赴殷行、江湾、闸北,实地勘察日军暂驻区域。下午3时,军事小组委员会开会,继续讨论浦东及苏州河以南中国驻军问题。双方重复以往的争论,未取得任何结果。但对于吴淞、江湾、引翔和闸北等日军暂驻区域,在地图上详细标出。至此,解决了日军撤退区域问题。
14日上午军事小组委员会开会,日方代表要求中方说明中国军队在浦东及苏州河以南驻扎情形。中国代表认为日方别有用心。随后双方又展开争论,毫无结果。
由于日本不确定撤军的时间表,中国政府11日将争议不决的日军撤退期限问题提交国联十九国委员会讨论。16日,国联十九国委员会开会,经过三天的秘密讨论,于19日通过决议草案十四条。该决议案声明日本对国联“三月两决议案须切实遵守。日军未全撤退前,不能认为履行决议案”[22]。日本认为,鉴于十九国委员会的性质,它无权审议和决定停战条件,所以坚决反对该决议草案,尤其反对其中的第十一条,即“日本军队的完全撤退,应合理地予以实施,根据当事国之一的请求,将宣布其实施时间到来的权限”交给由在上海的中立国代表和日、中两国代表组成的共同委员会,该委员会采用多数表决制。这等于将日军撤退时间的决定权委托给第三国,日本绝对不会容忍。日本陆军认为这一条款侵犯统帅权[23]。于是蓝普森和国联秘书长德鲁蒙(E.Drummond)等人出面斡旋,提出折中办法,将第十一条改为“共同委员会依照停战协定附件规定表决之办法,对于两国履行协定认为遇有忽略时,有促令其注意之权”[24]。由此国联决议案的权力大为缩减,不能确定日军撤退时间,如日方不按时撤军,仅有“促令其注意之权”。这实际上成为停战协定附件第三号的主要内容。日本政府对此默认。
22日晚,蓝普森与郭泰祺由沪抵京,协商沪事解决折中办法。25日,外长罗文幹、次长郭泰祺偕蓝普森会晤蒋介石和汪精卫。汪表示,蓝氏的折中方案是中国政府所能退让的最低限度[25]。26日,蓝普森与郭泰祺由京返沪。27日,中国外交部情报司长张似旭与日使馆二等秘书冈崎胜男在上海英国领事馆整理双方历次会议讨论的淞沪停战协定条文。是日上午重光葵通知蓝普森,日本政府对折中办法表示接受。这样,中日双方对停战协定附件第三号达成协议。另外,对停战协定附件第二号中关于日军撤退时间也达成协议,加上4月11日日军撤退区域问题的解决,这就表明双方就停战协定附件第二号达成了协议。
28日下午3时,郭泰祺与日本代表及英、美、法等国公使在上海英国领事馆举行非正式会议,将中日双方已接受的蓝普森的折中方案予以形式上的通过,并入协定附件第三号中。29日,日本在上海的军政要人白川义则、植田谦吉、野村吉三郎、重光葵等在虹口公园庆祝天长节,并举行阅兵式时,被朝鲜独立党员尹奉吉掷弹炸伤,但经中、英、日三国外交当局的接洽,决定停战会议继续进行。
30日,国联大会召开,通过十九国委员会提出的中日停战决议案十四条。
5月1日,外交部训令郭泰祺签订淞沪停战协定。同日,重光葵接到外务省训令,表示虹口炸弹案与停战会议无关,但坚持苏州河以南及浦东不准中国军队驻扎。2日上午,英使通知各国小组会议代表会同中方代表,非正式讨论重光葵的意见。中方表示坚决拒绝,会谈又成僵局。蓝普森派英国军事代表桑布尔(Badham Thornhill)调停。晚6时,桑布尔和中日代表开会,结果达成协议,即中国代表口头声明:在龙华东西一线以北的浦东地区没有中国军队,将来中国当局也无意向该地派兵,但为了维持治安,在必要时保留派遣军队的权利[26]。日本不再提及苏州河以南及浦东中国驻军问题。这样,双方就停战协定第一条达成了协议。至此,停战协议共五条、附件共三号均已谈妥。小组会议从此结束,并将议决各案移交5日的停战会议决定。上海民众得悉淞沪停战协定对中国的利益损害很大,颇为气愤,5月3日,郭泰祺被抗日救国团体代表四十余人殴伤左额。
5月5日,停战会议开会。出席代表,中方为郭泰祺的代表张似旭,军事代表戴戟和黄强。日方为重光葵的代表使馆一等官守屋,军事代表田代和岛田。中立国代表均参加会议。《淞沪停战协定》先后由在四川路福民医院的重光葵和大西路宏恩医院的郭泰祺签字。该协定共有五条、附件三号。协定第一条规定:“关于停战情形遇有疑问发生时,由与会友邦代表查明之。”第二条规定:“中国军队在本协定所涉及区域内之常态恢复,未经决定办法以前,留驻其现在的地位。”附件一还规定中国军队的留驻地位为,从安南镇正南苏州河沿北经望仙桥,然后至西北长江口上的浒浦口[27]。在中国领土发生的一切停战疑问,中国无权过问,而需要第三国来查明处理;中国无权宣布“常态”的恢复,也无权改变其驻军地位,从此中国失去了在上海的驻兵权。这是对一个独立国家主权的严重损害。国民党后来尝到这种苦果,所以在1936年9月外交部长张群与日驻华大使川越茂会谈时,要求取消上海停战协定(详后)。
协定全文签字后,日方代表宣布日军自5月6日起开始撤退。
日本侵略上海对英、美等西方大国在长江流域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并破坏了远东均势。英、美等国调解上海事变的目的在于维护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远东地区建立的国际新秩序。它们此时的对日态度比“九一八”时期有所不同,采取了一些强硬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谴责和牵制了日军的侵略行动,使日军不敢在中国放胆侵略。这在客观上有助于中国军民的抗战。但英美等国将自己的利益置于世界和平的大局和国际公约的权威之上,不从世界安全的大局着想,不考虑帮助中国抵御日本的侵略和中国要求制裁日本的呼吁,不遏止日本称霸世界的野心,结果放纵了日本侵略,引火烧身,自食其果。国民政府利用英、美等大国和国联与日本的矛盾,积极要求它们对中日冲突进行干预,赢得了国际社会对中国的同情和支持,为中国的抗战营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这是值得肯定的。问题是国民政府一味依赖外交解决问题,坚持“一面抵抗,一面交涉”的错误政策,将国家和民族的命运寄托于大国的调停,结果以签订丧权辱国的协定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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