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队和民团的编组训练


民国成立后,由于乡村面积广大,警力不足,地方治安全靠民团、乡团等地方武装维持。但多无统一名称与编制,各行其是,妨碍政令的推行。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蒋介石为巩固其统治,重视加强对地方武装的控制。1928年5月间还在二次北伐期间,蒋介石连续致电南京政府内政部、浙江和安徽省政府,要求迅速在各县“编练民团”[1]。1929年7月,南京政府公布了《县保卫团法》,规定:“凡各县原有之乡团,及其他一切自卫组织,均应依本法之规定,改组为保卫团。”“各县保卫团之组制,每闾为一牌,以闾长为牌长;每乡或镇为一甲,以乡长或镇长为甲长;每区为一区团,以区长为区团长;县为总团,以县长为总团长。”“凡二十岁以上,四十岁以下之男子,均有入保卫团受训练之义务。”[2]但此法实施结果却使保卫团为地方豪绅所把持,鱼肉乡民,为所欲为,民怨沸腾。蒋介石也认为:“查向日各地方之民团,虽极为发达,而其腐败情形,与弊害之大,亦不堪殚述。一县之内,各区各乡,自为主宰,甚至一村一姓,均据为私有,十九皆为土劣豪猾所把持操纵,形成零碎分割之状态,编制参差,枪械窳敝,勒收捐税,敛财中饱,实际毫无力量,动辄闻警先逃。邻县邻乡之匪警,尤视为秦越,不相救助,绝对不能保护地方。而平时则官吏被胁持,民众受其压迫,不惟无益,适成祸胎。”[3]为此,1933年1月,豫鄂皖剿匪总司令部公布了《剿匪区内各省民团整理条例》,训令各省执行。从此国民政府除统率正规军外,还加强了地方武装力量,统一建立省以下的地方保安机构和保安团队。
《条例》针对已往各地民团原有的弊端,详立体制,加以整顿。首先,改正名称,规定凡各县武装民团,一律改称各县保安队;凡武装不健全的民团,及无武装之壮丁,在红军未到过的县,一律称为壮丁队,凡红军到过之各县,一律称为“铲共义勇队”。其次,划一编制,各县保安团以中队为单位,每一中队总计官兵为117人,以上设保安总队、保安大队,各分甲、乙两种。甲种保安总队辖九个中队以上,乙种保安总队辖六至九个中队;甲种保安大队辖四至六个中队,乙种保安大队辖二至四个中队。省以下保安队按下列系统管辖或指挥:省保安处长——各区行政督察专员兼区保安司令——各县县长、保安总(副)队长、保安大(副)队长——中队(副)长。《条例》还规定,“保安队各负本县清剿匪共,维持治安之责任。但遇邻县联防会剿时,应受区保安司令之指挥。遇大军驻在本区或本县作战时,应随同区保安司令共受驻军高级将领之指挥,不分畛域,尽力协助。遇有必要时,区保安司令并得将甲乙两县之保安队互调驻防”。为此,各县保安队必须进行军事与政治训练。军事训练分为术科与学科两种,内容包括战斗教练、警戒勤务及封锁纲要、陆军刑法摘要、连坐法等。政治训练内容包括三民主义问答、党国组织大要、保甲条例摘要,公民常识(国民对于国家社会的责任及其应尽的义务)、精神讲话(礼义廉耻、忠孝仁爱、信义和平及衣食住行应守的规则等项)等。
《条例》又规定“铲共义勇队或壮丁队”“概由十八岁以上四十五岁以下之男子编成”。一保编为一小队,一乡或镇有二保以上者合编为一联队,一区合编成一区队,一县合编成一总队。其官长队兵,“概为无给职”,但因救灾、御匪、修路不能回家膳宿时,由保甲经费酌予必要的给养[4]
规定“铲共义勇队”或壮丁队的任务是:“一、编成巡察队,专任巡逻、放哨、侦查、搜捕及一切警戒事项;二、编成通信队,专任联络、报信、转递公文及一切通报事项;三、编成守护队,专任防御工事、电杆、桥梁及一切交通设备之守护事项;四、编成运输队,专任军实军粮之分站运输及其他一切协助事项;五、编成工程队,专任防匪碉楼、堡塞或其他工事之设备暨过境公路干线或本地方应备支线之修筑、缮补事项;六、编成消防队,专任水、火、风灾之警戒及救护、抢险事项。”[5]
以上各项任务,通常由省保安处派定专员指导各县组织训练班,分赴各区就地训练或调集各级队长、队副轮流训练。具体训练时间,由各省保安处规定。各乡镇和各保还要将队员、队丁名额及各种机械种类数目造具清册,由区报县,由县报省保安处。
以上队员、队丁的行动还要按照保甲户口条例的规定,实行“联保连坐切结”,彼此要“互相劝勉监视,绝无通匪或纵匪情事,如有违犯者”,共“负连坐切结之责”。
1934年6月1日,蒋介石在南昌主持召开苏、浙、闽、鄂、豫、皖、赣、湘八省保安会议,讨论保安团组织、军事训练及保甲组织等事项。当时,上述八省的“民团”已扩大到1700万人。会议决定训令各省切实训练保安团警,统一名称,划定管辖区,统一经费,整顿训练,并制定了《各省保安制度改进大纲》,以使保安队能“执行宪兵、警察职务以保卫地方之安宁,并普及国民教育与确立宪兵制度之基础”[6]。大纲规定,“省设全省保安司令,由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呈请国民政府任命各省政府兼充。在省政府中特设保安处,秉承全省保安司令之命,掌理全省保安事宜”[7]。至此,保安团队的统率体制更加健全。总的原则是:“各省保安团队以达到国家管理为最终目的。其进行步骤,应首先统一于县,进而统一于区,再进而统一于省”[8],逐步形成保安团队由国家管理,地方使用,在省内划定若干团管区,轮训壮丁,以便由小规模的抽丁制过渡到大规模的征兵制。该大纲还提出整齐训练。这也就是要逐渐达到“寓兵于团”、“寓教于军”、“寓管于卫”的目的。
1934年7月29日,蒋介石制订《改善保安团队大纲》,函送国民党中政会、行政院备案。大纲计七章三十一条,要旨为统一名称,训练划一,统一经费等,令苏、浙、闽、豫、鄂、皖、湘、赣、陕、甘等省切实遵行。至1935年多数省的保安团队整编完毕或正在进行。据上述各省呈报,当时已改编的保安团队情况如下:
江苏省:已有保安团四团,共十二个大队,五十八个中队。各县保安大队,计十四个,共一百六十一个中队,另有实业大队四个,共十三个中队。
福建省:有省属保安团八个,共辖二十个大队,七十六个中队;又四个独立大队,共十七个中队。区属二个保安团,共辖七个大队,十九个中队;又四个独立大队,共辖十二中队。县属四十三个大队,共辖八十二中队;又十三个独立中队,另收编民军二团,辖十六个大队,又十三个独立大队,十三个独立中队。
河南省:有省属保安团四团,附无线电台,又保安团十一团,还有骑兵、炮兵、特务、通讯、汽车,共五个中队。
浙江省:有省属保安团四团,共辖十二个大队,四十八个中队;又一个迫击炮中队,一个通讯排,三个无线电台。区司令部九个,军医院一个。县属保安大队十五个,辖六十个中队,又有县属训练队若干。
湖北省:有省辖保安团四团,区保安大队四十二个,共辖一百七十个中队,又有一个机关炮分队。
江西省:有省保安团二十团,共计六十一个大队,二百四十九个大队,每中队枪兵九十名。
安徽省:有省辖团二团,一个独立大队,共步兵二十七中队,特种兵五中队;新编十个团,共步兵一百二十个中队,特种兵十个中队。
陕西省:各县保安队编制人数,计有官长1262人,队兵18104名。
湖南省:共分八个保安区,共有保安团十七团,及一个独立营,二个独立连。
甘肃省,设治局等十三个,保安队有五个大队,辖十中队,十二个分队[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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