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营救抗议浪潮


从1937年4月江苏高等法院对沈钧儒等人提起公诉,到6月苏州审判期间,“七君子”案件成为全国舆论注意的中心问题之一。问题在政治而不在法律;争取救国自由,不仅关系救国运动的命运,而且“要影响整个民族的前途”[1]。全国各方面人士开展了较前一阶段更加广泛的营救运动,强烈要求国民党当局对沈钧儒等人宣判无罪释放。 
4月11日,毛泽东致电潘汉年说:“闻法院对沈钧儒等起诉将判罪,南京又有通缉陶行知事,爱国刊物时遭封禁……以上各事完全违反民意,违反两党团结对外主旨,望即入京向陈、张诸君提出严重抗议,并要求迅即具体解决。”[2]同一天,周恩来致电参加国共谈判的国民党代表张冲,指出对沈钧儒等提起公诉的做法“大失国人之望”,希望张“进言当局,断然改变此对内苛求政策”[3]
12日,中共中央发表宣言,认为沈钧儒等“以坦白之襟怀,热烈之情感,光明磊落之态度,提倡全国团结,共赴国难,停止内战,一致抗日,此实为我中华男女之应尽责任与光荣模范,而为中国及全世界人民所敬仰”。以莫须有的罪名逮捕他们并长期关押,不特全国人民反对,世界有识人士所不满,甚至国民党内部爱国分子亦多愤愤不平,西安事变八大要求中,提出立即释放他们,即是明证。西安事变和平解决,三中全会开始表示出自愿放弃其错误政策,“全国人士亦正以诸先生之能否无条件开释以判断国民党有否与民更始之决心”。宣言表示:“吾人对此爱国有罪之冤狱,不能不与全国人民一起反对,并期望国民党中有识领袖之切实反省。”[4]要求国民党彻底放弃过去的错误政策,立即释放诸爱国领袖及全体政治犯,取消陶行知等的通缉令,并彻底修改《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
同日,周恩来致电叶剑英,告以沈钧儒等被起诉及通缉陶行知等,毛泽东已电潘汉年赴南京谈判,并准备发起援救沈钧儒、陶行知等的运动,要叶通知中共西安地下党组织准备响应[5]。15日,周恩来致信蒋介石说:对沈钧儒等起诉并通缉陶行知等,已引起全国不安。“良以三中全会后,先生即以释放沈、章、邹诸政治犯,容许言论自由,晓谕全国,会今沈、章、邹诸人,政治犯也,其行容或激越,其心纯在救国,其拥护统一尤具真诚,锒铛入狱已极冤,抑乃苏州法院竟违背先生意旨,诉以危害民国之罪,不特群情难平,抑大有碍于政府开放民主之旨。先生洞照四方,想能平反此狱,释沈等七人并取消陶等通缉,以一新天下耳目,是则举国民众所引颈仰望者也”[6]。5月23日,周恩来电告中共中央,准备赴庐山见蒋介石,提出商议的若干问题,释放“七君子”是其中之一[7]
7月3日,因南京政府准备重新审查“七君子”案,毛泽东、周恩来致电潘汉年,嘱请立即通过沈钧儒等的家属和律师同“七君子”磋商,设法与CC方面出面调解的人谈判,以“不判罪只到庐山谈话为上策,只判轻罪而宣告期满释放此为中策,释放而请到南京做事或出洋此为下策”[8]。中共河北省委刊物《火线》也发表文章指出:起诉救国领袖,“不仅在于科罚他们几个人以‘危害民国’的罪名,停止他们的救国活动,而且在于打击整个中国人民的爱国抗亡运动,确定一切参加抗日救国的,都为非法的活动。……我们广大人民是有权而应该批评与坚决反对的,这不仅是关于沈钧儒等几个人的罪名与释放问题,而是关于今后全国人民是否获得抗日自由问题”[9]
4月7日,在苏州养病、同情救国运动的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李烈钧,亲赴江苏高等法院看守所两处看望沈钧儒等和史良,表示慰问[10]。冯玉祥也去苏州看望沈钧儒等人,表示“拟请当局不咎既往,从轻处罚,予以释放”[11]。随后,冯又致信陈布雷说:“沈君等见事之未尽美善,不无义气磅礴,致出过激步骤,或远于事实,此固人所难免。……尚希鼎力设法请求先生(指蒋介石)曲予周全,为国家惜人才,为伊等进规补,运筹在握,两全齐美,庶彼等早日开释,咸知所感,将来为国效用,来日方长也。”[12]
5月,上海文化界谢六逸、胡愈之、夏丏尊、欧阳予倩等百余人,联名呈请国民政府蒋介石及其他国民党要人,称沈钧儒等七人“素行纯正,热心爱国,案关政治,仰乞钧座鉴核主持,免开爱国有罪之恶例,而励团结御侮之精神”[13]。上海金融界领袖徐新六、林康侯、吴蕴斋、秦润卿等十余人联名通电要求释放章乃器;上海书业公会、商务、中华、开明等大书店联名要求恢复邹韬奋自由[14]。南京、苏州、无锡、镇江等地也开展了营救运动。著名律师、前大理院院长江庸等二十余人联名向江苏高院请愿,认为依据法律,侦查期限不得超过六月,如到期仍无结果,便应立即释放。现对沈钧儒等诸先生侦查已逾六月,既不审判,又不释放,显系违法行为,因此要求依法立即释放七领袖[15]。6月10日,上海市民四千八百余人联名签署请愿书,递交江苏高院,从政府、司法、救亡三方面阐述爱国无罪,要求撤回公诉,迅速恢复沈等自由[16]。6月12日,上海召开了六百余人参加的援助沈案市民大会,并发表宣言说:“我们人民一向是爱护政府的,政府也只有受人民爱护才有力量去打敌人;但是要人民爱政府,总得人民有爱护政府的自由,爱护国家和反对敌人的自由,所以孙中山先生不但讲民族主义,还要讲民权主义、民生主义。因为如果人民爱国的时候,这也算犯法,那也要吃官司,民族主义怎样能够行得通呢?敌人怎样能够赶得跑呢?如果要是七位救国领袖因为救国而被办罪,那么人民是不是要误解政府不能实行三民主义呢?外国人是不是要笑话政府不想打敌人,专门自己闹分裂呢?由此看来,七位先生的事,其实是我们整个国家和全体同胞的事。我们要求政府立刻释放他们,拥护政府释放他们,政府和人民团结起来抗敌救国。”[17]
6月9日,平津学生数千人举行大示威,抗议江苏高院对七位救国领袖的起诉和判罪。华北各界救国联合会推出代表到苏州监审,代表经过天津、济南等地时,“沿途赴车站欢送的群众达数千人”[18],都提出恢复沈等自由的要求,请代表向江苏高院法庭转达。有的群众要求北平的著名律师组织辩护团赴苏为七领袖辩护,并募集讼费。成都和重庆各界救国联合会皆有宣言和代电发表,要求法庭宣判七领袖无罪,无条件释放,政府应切实取消爱国治罪的政策。西北各界救国联合会的营救运动更为积极。“该会所在地邻近苏区,因受红军抗日宣传之熏陶,人民爱国情绪万分高涨,故该会发起之运动规模极大”[19]。广州七千余学生签名要求爱国自由和宣判沈等七人无罪。全救会华南区总部发出长篇电文,号召全国同胞一致营救,并为沈等代募讼费[20]
6月6日,全欧华侨抗日救国联合会、中华民族解放同盟等团体,上书南京政府,认为起诉书对救国会的宣言等文件“不详本末,断章取义”,“此等行为,显系违背中央‘集中人材’、‘共赴国难’的原则”;要求中央取消《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迅速释放救国领袖[21]
《东方杂志》7月份用大字标题《轰动全国的沈钧儒等七人案》,详细刊载《起诉书》、《答辩状》和沈等受审的情况。津沪《大公报》发表《沈钧儒一案起诉感言》,认为救国会系时代心理所产生,此际如果绝对课以当时责任,“纵令情真罪当,恐难保不于全国青年以不良之反应”,“于当轴收拾全国人心,促进大同团结之精神,殊有未妥”。还说:“现在情势一变,上下双方,皆应勾销陈迹,一新态度。直率言之,如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虽于废止,亦无不可。”[22]《立报》发表《求立互信》的短文,对《大公报》的上述论点表示完全赞同[23],同时还在另一篇社论中指出,这一案件为国内外人士所注视,不仅外国人将以此判断我国司法制度是否健全进步,国内人民也都以此观测政府今后施政方针的趋向。因此,政府不能不特别审慎,希望不会再“有第二个杜重远案发生,以自隳其立场,自隳其信誉”[24]
《申报》认为,沈钧儒等案是国家大不幸的事。三中全会既已宣示和平统一,团结御侮之宗旨,政府当局即“应以宽大为怀,在党政机关正确之指导下,容许人民御侮救亡之自由。当局本身尤应率先倡导民众救亡之组织与训练”[25]。沈等倡导救国运动,“出于爱国动机,殊有不容一笔抹煞者”,如果在今日仍因此构罪,“宁非至可扼腕者耶”[26]!
上海《天下日报》连续发表《当局应注意沈案的政治影响》、《吁请宣告沈钧儒等无罪》、《沈案的观察》、《救国究否有罪》等评论文章,认为如果根据危害民国罪处理此案,一般国民将因此而疑及政府三中全会后“所抱的基本施政方针,与被告等所提倡的救国宗旨有什么不同”;这种疑虑将使人民与政府间的“隔膜加深,对于民族国家的团结统一,投下不堪乐观的影响”[27]。同时指出,沈钧儒等人是“赤胆忠心的为国家为民族的志士,是领导民众从事救国家救民族的领袖”。人们热烈希望他们“早日恢复自由,重新回到救国阵线上来”,要求政府对他们“判决无罪,迅即开释,以慰民情,以固团结”[28]。如能吸收他们参加庐山谈话会,“定可促进全国上下共信互助,精诚团结,以开内政之新纪元。……如是,则庐山之曙光将烛照苏州之阴影”[29]
上海《群众新闻》的评论说:沈等能不能得到公平的判决,“是今后国民能否有救国自由的一个重要关键”;要求司法当局“认清民族危机深刻的程度和国际情势的趋向,根据三中全会团结御侮的决议案以及蒋委员长释放政治犯和集中人才的诺言,顺从全国人民的要求,公平判断,不要被敌人挑拨离间的阴谋所蒙蔽,操切从事,招致出‘亲痛仇快’的恶果来”[30]
巴黎《救国时报》发表《再一次号召国人》、《要求南京政府立即释放救联七领袖》、《究竟是谁“危害民国”?》等一系列社论,认为江苏高等法院为南京政府下国法所系的机关,政府对于此案的指示,即使不能依从民意,亦应根据事实,始可维护一国法律之尊严及政府之威信。综观全救会及其领袖本身之文件、言论与行动,起诉书所列十项罪名,无一可以成立。“这种‘救国有罪’的案件,在今日最令人失望、痛心与危惧的,特别是在国民党三中全会后,国人在企望南京能秉承多年血的教训,毅然改图,实行对外御侮、对内民主的国策,以建树和平统一,民族复兴的大业的时候,这种罪证毫无的爱国罪案……实际上是摧残国家人材,是增加日寇的威焰”。“因此控诉救联七领袖案,不独关系七领袖本身的安全,而且亦关系乎将来国策之动向与中华民族的存亡。这是救国力量与日寇及亲日分子搏斗的重要关头。我全国同胞,无论团体个人,不论党派信仰,都须认清此案之严重意义,奋起力争,要求南京政府立即释放救联七领袖,要求救国自由”[31]。还说:“对于这样领导全国人民从事爱国运动的团体,对于为抗日救国运动而坚决奋斗的爱国团体的领袖,任何一个有民族天良的同胞,都必然表示无限的同情与拥护;任何一个不愿做亡国奴的同胞,都决不容忍爱国领袖的久陷囹圄。”[32]“南京政府对于这样尽心竭力呼吁全国人民抗日救国,力争民主的爱国志士,竟加‘危害民国’的罪名,使全国人民不能不发生偌大的疑问:‘到底是谁在危害民国?’”[33]《救国时报》还刊载了不少全国各方面和海外营救“七君子”,争取救国无罪的活动消息邮寄国内,沟通讯息,对了解事件真相,推动营救运动的开展,起了很好的作用。
《北平晨报》社论指出:国民党三中全会虽有新的趋势,然而事实的表现还不充分。“沈钧儒等之拘捕起诉,更和政府嘴里所说的相矛盾,而与全国及世界不良印象。政府为增加御侮力量打算,虽外国尚须联合,虽外国人的好感尚须取得,请问:自己的人民何以不速联合一致?何以对于人民救国团体认为非法?对于从事救国者认为犯罪?这是极难理解的。”[34]
天津《益世报》认为,全救会是当时政治环境一部分民意及民情的产物,不可太重视沈钧儒等七人的责任,而抹煞当时的政治环境。沈等“终是爱国书生”,“此数人与一班汉奸集团公开干卖国勾当者,分别奚止天壤?……惟爱国果可有罪,国家对卖国者又将如何?”[35]
《广西日报》发表署名文章说:沈钧儒等“献身救亡,呼吁抗敌,大义凛然,功在青史”;“纵有万罪,万罪都在爱国。当国家危难的今日,当轴应惟恐人民不爱国,断不能因爱国而判民以罪”[36]

上一篇:实业部的设立

下一篇:全国经济委员会的成立


民国历史 民国历史一览表 民国历史大事年表 民国历史大事记详细 民国历史大事件 中华民国史
Copyright © 2002-2019 飞翔范文网 http://www.fhm8.cn 皖ICP备2020016292号-5
温馨提示:部分文章图片数据来源与网络,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QQ:251442993
热门搜索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