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及农业生产状况


(一)复兴农村经济
我国以农立国,农民占全国人口80%左右,农业所得占全国所得的五分之四,实为全国经济命脉之所系。我国农村经济之衰落由来已久,自“九一八”事变后,更因天灾人祸之频仍,衰惫益甚。东北失陷,国共内战,江淮大水,世界经济危机波及我国,造成农村经济衰落。农村经济的破产与农业危机,使本来正在激化的社会矛盾进一步尖锐,不仅影响整个国民经济建设,而且对国民党的统治构成威胁。因此,南京政府不得不实行一些挽救和复兴农村经济的政策与措施,以巩固其统治的社会基础。30年代,南京政府颁布和实施一系列政策法令。
1.制定土地法规:南京政府初期,土地集中现象相当严重。据各地典型材料估计,抗战前中国土地占有状况,地主约占有50%以上的土地,地主富农合计约占有70%—80%的土地,而占农村人口90%的贫农、雇农、中农和其他劳动人民,总共只占有约20%—30%的土地。就区域来看,华中、华南各省及新垦区(例如东北、西北诸省)地权更为集中,各地大约有15%—60%的户数没有土地,华北无地户约在20%左右,华中、华南及东北则在30%以上[1]。广大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只有靠租佃地主富农的土地来维持生活,他们一般要交纳50%的地租,有的地方甚至达到70%-80%。沉重的地租剥削破坏了农民的简单再生产,连最低限度的生活都难以维持,无力改良土壤地力,土地日趋贫瘠,生产力不断下降。南京政府于1930年6月30日颁布《土地法》,全文共五编三百九十七条,包括土地行政、土地使用、土地税、土地征收四个方面的内容。《土地法》规定“地租不得超过正产物收获总额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同时禁止预租制和押租制。这项限制地租的规定比当时普遍实行的地租率要低,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而禁止预租和押租制,有利于保证农民的租佃权,使租制相对稳定,提高农民经营土地的积极性。《土地法》又规定对乡村荒芜土地和未经改良的土地加重税率,而对经过改良的土地,则只收1%的土地税。用税收杠杆推动和鼓励农民耕种荒地、改良土壤,这对提高地力、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无疑是有积极作用的。然而这种立法在各省并未真正实施,而二五减租也只在浙江和湖北推行有些成绩,其他地区功效甚微。
2.加强水利灌溉工程建设:民国以来因政局多变,中央政府对于水利事业未遑统筹。1927年南京政府成立后,就各水系流域为范围,先后组设华北水利委员会、导淮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扬子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局等机关,从事测量、设计与施工,创设中央水利实验处,主持有关水利设施的试验研究。1934年,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议通过《统一水利办法纲要》,并指定全国经济委员会为全国水利总机构,全国水利行政始告统一。
南京政府虽然在治黄、治淮及治理长江方面成效甚少,但各地的灌溉工程建设却较有成绩。1937年以前,全国共完成了十三个灌溉工程计划,扩大了农田灌溉面积。其主要工程有:运河方面,山东南来之水,以微山湖为归宿,输水至徐州、海州各属,可灌田2000万亩;淮河方面,利用洪泽湖拦洪蓄水,引至苏北里下河及滨海盐垦各区,可灌田2000万亩,均由导淮委员会负责完成。另绥远开民生渠,干道72公里,支道79公里,于1928年开工,1932年完成。宁夏建云亭渠,长60公里,可灌田50万亩,于1934年12月开工,1935年5月完成。甘肃开洮惠渠,1935年10月开工,1938年9月干渠竣工,可灌田3.5万亩。陕西开泾惠渠,1930年冬开工,1935年夏完成,可灌田7万亩;洛惠渠,1934年5月开工,1937年春完成,可灌田50万亩;渭惠渠,1935年春开工,1936年12月完成。此外,河北、山东、河南、安徽、福建、广东、广西等省于此期亦有灌溉系统的兴建。水利建设促进了农业生产,也成为1936年中国农业全面丰收的重要因素之一。
3.设立农作物试验机构,进行农产改进:南京政府于1931年成立实业部中央农业实验所,后改隶农村复兴委员会。该所主要任务是从事农艺研究工作。在农艺方面,有对小麦、水稻、棉花、马铃薯、甘薯等农作物的育种试验。在植物病虫害防治方面,有稻田害虫防治、小麦黑穗病防治、改良桐油品种、培植菌类试验。在施肥、蚕桑和兽医等方面也开展了实验。在农村经济方面,还组织力量深入到一些农村作抽样调查和召开有关学术讨论会。
继中央农业实验所之后,南京政府又设立全国稻麦改进所、中央棉产改进所、正定棉业试验场、蚕丝改良委员会、祁门茶叶改良场等科研机构。为配合这些科研机构的农业试验与推广工作,又令各省、县相应设立农业试验机构及研究机关,并在中央大学、金陵大学、北京大学、中山大学等一批高等学府增设农学院,与中央和地方农事试验机关共同开展农业科学的研究与推广工作。抗战爆发前,这些农业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校在育种和推广良种方面取得比较好的成绩,如金陵大学培育出的小麦品种就有金大二九○号、金大南宿州六十一号及一四一九号、金大开封一二四号、济南一九五号、太谷一六九号、徐州四三八号等品种,这些品种比常规品种增产15%—30%[2]。中央棉产改进所经过两年的育种,获得斯字棉,它比标准品种,在1934年平均每亩增产42.18公斤,1935年增产53.27公斤。同时将该棉种推广,在苏、豫、陕、晋四省,于1934年栽植57.02万亩,1935年又增加河北省,栽植面积增至128.8454万亩[3]。蚕丝改进委员会则在产丝区进行监督指导,指令各地一律改用良种,如当时经过改良的“诸桂”及“新元”等蚕种,比较受江浙蚕农的欢迎。江浙两省的改良蚕种场在1930年改良蚕种的产量为171.1041万张,至1935年增至262.7207万张[4]。在防治病虫害方面,也找到了一些实用办法,如用砒酸、钙烟汁及植物油等喷施叶面,可以防止害虫对棉花和烟叶的侵袭等。
4.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缓解农村金融恐慌:农村资金短缺,农业经济停滞不前,迫使南京中央及地方政府采取相应的措施。1927年5月江苏省政府成立时,省政府决定将孙传芳时代征收未完成之二角亩捐,作为筹办江苏省农民银行资金,经中央政治会议核准后,遂于1928年7月正式设立总行。该行以低利资金贷放贫农,促进生产,扶助农村经济的发展。此后,各省纷起仿效。随后上海各商业银行亦因都市资金壅塞,农村资金枯竭,便以其剩余资金试作农村放款,如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于1931年春开始农贷之尝试,1933年又在上海总行特设农业合作贷款部(后改为农业部),并于全国各地之分行处设立农业科课,分别办理农业贷款。此后,中国银行、交通银行、金城银行、大陆银行、农工银行等亦先后成立农业放款部,开展各该银行农贷业务。
1933年,成立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1935年以四省农行营业范围普及十二省,遂改称中国农民银行。同年,南京政府明令全国所有银行,应以储蓄存款总额五分之一投资于农业。中国银行除参加农业贷款外,并成立中华农业贷款银团,先后参加银行十余家,以此统一筹划农贷事宜。
1936年秋,南京政府设立农本局,以为强有力之中央农业金融机关,“以调整农业产品,流通农业资金,藉谋全国农村之发达为宗旨”[5],拥有资本3000万元。它与中国农民银行一起,成为南京政府控制农贷的国家专职农业金融机构。同年12月,南京政府又通令全国,规定在中央、省、县三级设立隶属于农本局的“合作金库”,进一步控制农村金融业。至此,南京政府的农业金融统治网最后形成。截至1937年7月止,全国性农业金融机关达一百六十余家,以省为范围的农业金融机关达三十余家,县农业金融机关达九百余家[6]。南京政府从上到下地在全国普遍设立农村金融机构,形成农贷网络,这是有助于农民解决资金困难和促进农业生产的一项措施。
(二)农业生产恢复与发展
战前我国农业状况缺乏精确统计资料,此处根据现有资料对农业生产状况作一粗略统计:
在耕地方面,据当时政府公报和其他有关资料综合统计,1926年—1933年间全国耕地14.1695亿余亩,其中关内各省为11.6648亿余亩,比1913年13.6亿亩增加4.1%[7]。这一时期,人口由4.38亿增至4.5亿,增长幅度为2.7%[8]。耕地的增加基本上适应了人口的增长。统计数字也表明,中国人多地少,平均每人仅有三亩多一点,实为全世界人均拥有耕地最少的国家之一。
在主要农作物栽培面积与产量方面,据中央农业实验所发表的数字,列表如下:

1931年—1935年主要农产面积及产量


单位:千市亩、千市担



资料来源:国民党中央党史委员会:《十年来之中国经济建设》第2章,1937年2月,第1—2页。
从这些作物栽培面积看,战前我国以小麦居首位,历年约在3亿市亩左右,其次为水稻,约为2.6亿市亩。但就产量言,则以水稻居首位,小麦次之,后者仅约为前者一半。1931年—1935年的统计表明,中国农业中主要农产面积及产量均有增长,而中国农业战前发展比较快的是1936年。再据中央农业实验所统计,以我国农业作物水稻、麦类、棉花的单位面积产量、种植面积产量,列表如下:

1936年六种主要作物每亩产量及其与上年增减比较表


单位:斤


作物名称 亩产量 与上年比较 百分比
小麦 151 +14 10
大麦 166 +8 5
燕麦 113 +6 6
粳稻 370 +23 7
糯稻 346 +28 9
棉花 33 +6 6


资料来源:实业部统计处编印:《民国二十五年全国实业概况》,1937年出版,第6—7页。

1936年六种主要作物种植面积及其与上年估计增减比较表


单位:千亩


作物名称 本年种植面积 与上年增减比较 百分比
小麦 205,541 -6566 2
大麦 98,101 -1686 2
燕麦 15,945 -377 2
粳稻 241,080 -8864 4
糯稻 26,270 -2082 7
棉花 63,571 +11389 22


资料来源:《民国二十五年全国实业概况》,第3—4页。

1936年六种主要作物产量估计及其与上年增减比较表


单位:千担


作物名称 本年总产量 与上年增减比较 百分比
小麦 461,555 +35503 8.3
大麦 162,784 +4636 2.9
燕麦 18,036 +592 3.4
粳稻 895,601 +25064 2.9
糯稻 90,959 +703 0.8
棉花 21,058 +6720 46.9


资料来源:《民国二十五年全国实业概况》,第8页。
根据中央农业实验所就全国省份中二十一省的统计,1936年的上述六种农产产量均有相当幅度的增产。稻增产2500万担,棉花约增产670万担,小麦约增产3500万担。综合所有农产产量的增加数值与上年比较,在10亿元以上[9]。就上述三组统计表看,表一单位面积产量增加,普遍在5%—10%之间,其中小麦单位面积产量增加最大,年总产量增加8.3%,但种植面积却减少2%。稻的单位产量和年总产也分别增长7%与2.9%,而种植面积却减少4%。这种情况说明,在1935年至1936年间,即使在种植面积减少的情况下,总产量也有2%—8%的增长。棉花在种植面积和年总产量上,均有大幅度的增加。尽管棉花的单位产量仅比上年增加6%,但年总产量却增加47%。无疑这与种植面积增加22%有关系。
至于农产品的净产值,根据巫宝山的估计列表如下。巫宝山所说的农业系指广义农业,包括畜产、水产等产值。

1931年—1936年农业产值


单位:千元


年份 稻麦等作
物净产值
稻麦等作物
净产值指数
特种作物、蔬菜、水
果、牲畜、水产净产值
农业净产
值合计
1931 2,699,771 112 11,059,260 13,759,301
1932 2,940,822 122 11,990,400 14,931,222
1933 2,410,510 100 9,860,407 12,270,917
1934 2,024,828 84 8,279,578 10,304,406
1935 2,579,246 107 10,593,242 13,172,488
1936 3,133,663 130 12,792,795 16,926,458


资料来源:巫宝山:《中国国民所得》上册第48页,中华书局1947年版。
上述统计表明,抗战前十年中国农业向前发展,1936年达到高峰。粮食的总产量也于1936年达到历史的最高水平,其增长速度大体可与人口的增长率相当[10]。而经济作物的增长更快些,因而农业生产结构有一定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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