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教育


和初级教育相比,30年代中级教育发展相对缓慢。中级教育包括普通中学、中等师范和职业技术教育。1922年颁布的壬戌学制中,规定普通中学附设师范、职业各科,江、浙等省甚至将师范与中学合并办理。这种普通中学与职业、师范二种教育合并设置的制度,弊端较多,“使中学教育系统混淆,目的分歧,其结果中学教育固无从发展,而师范与职业教育,亦流于空泛”。“中学生之程度,反日而降低,职业技能,未有充分之培养,师范各科,未有专业之训练,而中学应注重之基本教学,反不能严格,结果谋生任教与求学三者均不能自全”[1]。1932年9月,国民政府教育部开始整顿全国教育,重点对中级教育实行改制,相继颁布《中学法》、《师范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一系列法令,分别设立三类学校。同时在这三项法令基础上,具体制定了各类中级学校规程。
《中学法》和《中学规程》规定:普通中学分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修业年限各三年,其培养目标是:“继续小学之基础训练,以发展青年身心,培养健全国民,并为研究高深学术及从事各种职业之预备。”[2]确定:“中学为严格训练青年身心,培养健全国民之场所。”[3]具体要求则为:“(一)锻炼强健体格,(二)陶融公民道德,(三)培养民族文化,(四)充实生活技能,(五)培养科学基础,(六)养成劳动习惯,(七)启发艺术兴趣。”[4]这一德、智、体、美和劳动教育五育共同发展的教育目标,和教育发展的基本方向尚能契合。
中学是青少年思想发育的关键阶段,国民政府成立后,对中学生的意识形态灌输明显加强。教育部要求所有中学必须开设讲授国民党党义的课程,讲义由有关部门严格审定。实行严密的训育管理制度,确定中学训育的目标为:“根据团体化、纪律化、科学化、平民化、社会化的原则,使无处不含有三民主义的精神。”[5]所有公立中学的校长、训育主任、生活指导员、公民课教员均须由国民党党员充任。党义教员和训育人员必须时时与学生接近,调查学生平时所阅刊物及其发表之言论,了解学生的思想活动。训育目标中同时也包括指导青年个性及身心发展,指导青年掌握从事职业所必备的技能[6]
30年代中期,教育文化界既强调教育要面向世界,也注重弘扬民族精神。在中学课程安排中,1929年、1932年、1936年三年教育部分别颁布了中学课程暂行、正式、修订标准,其中1929年规定高中国文为24学分,外国语为26学分,外国语受重视程度超过国文;1932年修改为两者均为30学分,教学时数相等;1936年再作修订,确定国文为28—30学分,外国语为26—30学分,外国语时数略逊国文。
同时,国民党内也存在守旧复古的倾向。蒋介石多次强调:“必须恢复四维八德,发扬我们民族固有最高尚的精神和道德,以为一切科学之基础。”[7]要求:“我们的教员、学生,大家要相信、要努力研究大学、中庸之道……完满的学到治国平天下的道理。”[8]表现出浓厚的守旧倾向。一些国民党内的大、小官员也纷纷起而响应,给教育当局造成一定的压力。时任教育部长的王世杰参加国民党五届三中全会后就感到:“全会予多数人以失望与恐惧之感者,为一部分人之‘复古’提案,如何键之中小学校课提案,焦易堂等之设置中医学校皆是。凡此皆不免使负教育行政之责者感觉愤闷【懑】。因此种‘复古’倾向,惟令众多知识分子与青年感觉失望,而共趋于偏激一途。”[9]
这一时期,中小学毕业会考制度引起较大争议。1932年5月,教育部公布《中小学毕业会考暂行规定》,要求中、小学毕业生经所在学校考查合格后,再统一参加有关教育部门组织的毕业会考,会考合格者方得毕业。会考制度过于强调考试成绩,把学生命运系于一次考试中,使学生创造性和学校教学方向受到很大约束,因此招致不少批评。有人指出:“自从会考的号令下了之后……学校变了会考筹备处。会考所要的必须教,会考所不要的不必教,甚而至于不教。”[10]1935年,教育部公布《修正中学学生毕业会考规程》,放松了会考标准,学校毕业成绩和会考成绩可合并考查,此后又逐渐取消了小学的毕业会考,中小学会考制度名存实亡。
由于国民政府对普通中学主要着力于巩固、整顿、提高,这一时期普通中学从数量上看发展缓慢。1931年—1936年度,普通中学学校数和学生人数均基本保持平衡,只有少量增长,而且还主要是私立中学的扩张[11]
和普通中学教育相比,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却比较迅速。1931年教育部根据第二次全国教育会议关于多设职业学校的提议,通令各省市限制设立普通中学,县立中学逐渐改办实业学校,新设私立中学应劝令改办职业学校。1932年制订了《职业学校法》,此后又陆续颁布《职业学校规程》、《职业补习学校规程》等法令,将职业学校发展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为进一步促进职业学校的发展,教育主管部门颁发各省市中等学校设置及经费支配标准办法,规定职业学校经费需占中等学校总经费的35%(普通中学为40%,师范学校为25%),职业学校经费标准直逼规模远为庞大的普通中学[12]。1936年,教育部报请行政院批准,专门设立生产教育费,用于补助各公、私立职业学校教学、实习设备费用,进一步充实职业教育经费。为提高职业学校师生素质,鼓励接受职业教育,教育部规定公立职业学校学生一律不收学费,学校供给膳宿费及生活津贴,职校教师待遇也高于其他中等学校教师。此外,政府还设立了工业、护士、助产等四所国立职业学校,着力培养专门职业人才,此为中等学校由国家设立之仅有者。
职业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青年生活之知识与生产之技能”[13]。教育主管部门对经由中等职业教育培养实用技术人才寄予厚望。职业学校教学以培养学生的职业知能、职业道德和劳动习惯为主,课程分为三类:职业学科、普通学科和实习,实习要占总课时的50%左右。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职业教育成为发展最快的教育门类,1928年全国职业学校仅149所,到1936年发展到494所,增长了三倍多,学生数由16641人增加到51822人,增加了311%,经费数由22万多元增加到42万多元,增加了近一倍[14]。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发展更为突出,上海市的职业学校几乎涵盖了上海的各个职业门类,包括金融、通讯、新闻、商业管理、医药卫生等各种新兴职业,“对上海的经济文化建设发挥了直接的促进作用”[15]
中等师范教育以培养“小学之健全师资”为目标[16],在小学教育备受重视情况下,也得到相当程度的发展。据教育部1929年统计,当年全国学龄儿童数为4144万人,已入学的710万人,失学儿童3432万人。要解决这些失学儿童的入学问题,仅师资一项就短缺90万人,而当年各师范学校毕业生总共只有2.3万人[17],远远不敷所需。因此,要普及小学义务教育,发展师范教育刻不容缓。1932年12月,国民政府颁布《师范学校法》,师范学校脱离普通中学而独立;同时规定:中等师范教育机关,包括师范学校、简易师范学校,主要由政府办理,私人或社会团体未经教育部特许,不得任意创设。师范学校学生免收学费,膳宿、制服由各省市斟酌情形全部或部分供给。1933年3月,教育部公布《师范学校规程》,次年9月又公布《师范学校课程标准》,师范教育步入稳步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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